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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油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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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油船管理

摘要:叙述了内河(闪点≤60°)小型油船设施、设备与船检《规则》、《规范》不相符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

关键词:内河油船检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小型油船的数量不断增加。杭州港位于京杭运河南端,是杭州市的水上北大门及进入钱塘江水系和杭甬运河的必经之地,水上运输十分繁忙。特别是近年来外港籍油船进杭逐年增多,仅2004年至2005年进出杭州港油船就达到17000余艘次,油品吞吐量达400余万吨。这些油船的规范与否直接威胁着杭州港区和船舶自身的安全。自1996年以来,杭州港曾发生因油船爆炸、燃烧、泄漏等大事故5起,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些油船在杭州实施营运检验和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在船舶舱室分布、消防、救生、排水通风、防污等设施上存在着安全隐患。对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规则》)和《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以下简称《规范》)。就较普遍性的一些问题,供设计、建造、检验等部门探讨。

一、舱室分布存在问题

1.机器处所分布不符要求。根据[《规则》规定:机器处所(船首侧推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所占处所除外)应位于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和隔离空舱的后方,但许多油船则把货油泵原动机器处所位于货油舱前部,与《规则》原意相悖。

2.首尖舱放置发电机组。任何船舶首尖舱内禁止载运燃油、滑油用其他易燃油类。但有些油船则把首尖舱作为发电机组机器处所,设置燃油箱,且与缆绳等杂物堆放在一起,毫无隔离措施。

3.违规设置暗舱。有些油船主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货油舱与后空隔舱间设置暗舱。这些暗舱往往是汽、柴油混装,给油船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杭州港2002年2月28日“五航148#”油船发生爆炸,造成二死一伤船舶报废的重大事故,就是因为船主违规,携带非防爆灯具进入刚卸完柴油的货油舱查看暗舱存油时,灯具与汽、柴油混合气体接触而发生爆炸。

二、消防设备配置不规范

1.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不够。内河小型油船二氧化碳钢瓶一般为40L,按《规则》规定:二氧化碳钢瓶的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以0.56m3/Kg计算,其二氧化碳充装量为40L×0.67Kg/L=26.8Kg,根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充装的二氧化碳数量应不少于各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最大值的规定,则某一被保护最大舱室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及钢瓶数N:

Kg;N=。但有些油船实际配备钢瓶数少于计算所需配备数,即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不足,从而造成严重的消防隐患。

2.二氧化碳管系不符合要求。根据《规范》要求,二氧化碳管应为无缝钢管。但有些油船采用G〃镀锌管和铸铁螺纹管件联接。特别是必须承受高压的瓶头阀至分配箱管段,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MPa,有些船厂为了施工方便竟采用低压软管或者薄壁铜管,根本不能承受高压。

3.被保护舱室二氧化碳喷头数分布不合理。根据《船舶消防指南》(CCS1999)喷嘴数m=(0.8~0.9)D2/d2。

D--管路内径;d--喷孔内径。

虽然理论计算都能达到对喷头数的要求,但分布上不尽合理,尤其在主机舱。合理的分布是除了在主机上方安装外,还应根据舱室的几何空间均匀分布,而且喷头尽量做成多孔喇叭形状,便于二氧化碳能均匀迅速到达舱室各处。

4.手提式灭火器配置不足。这也是其他船舶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船舶只考虑《规则》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而忽略了对灭火器的容量要求。《规则》规定: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L,亦不少于9L。其他灭火器的可携性应至少与13.5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L液体灭火器相当。显然,在实际配置中就显得容量不足。

三、救生设备不符合《规则》要求

1.救生设备配备不足。根据《规则》规定,船长40m及以上,运载闪点不超过60℃货物的自航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备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救生艇,其中至少有一艘机动救生艇。但实际上大多数油船没有配备救生艇。

2.缺少应变部署与救生演习内容。根据《规则》规定:船长40mm及以上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必须制订船舶应变部署表,并张贴在驾驶室、机舱、居住及公共处所。但多数油船没有把应变张贴出来,也没有救生演习的记录。

四、舱底排水、通风、燃油透气管设置不符规范。由于油船的舱室分设多于一般干货船,故对各舱室的排水、通风都有特定的要求

1.舱底排水管系不规范。根据《规范》规定:船长大于40m油船的货油泵舱、隔离空舱的舱底排水应由货油泵舱的专用泵或喷射器排到货油舱或污油舱。船长小于40m的油船其货油泵舱、隔离空舱的舱排水可用吸入管内径为50mm的手动泵排水。但实际,一些船长大于40m的油船,其货油泵舱、隔离空舱采用手动排水,而且是直接排出舷外。有些油船甚至用管子把机舱与货油泵舱相通,由机舱水泵来抽排货油泵舱底水。严重违反《规范》要求。

2.通风管设置不符要求。根据《规范》规定:船长大于40m的货油泵舱和在货油区域内的压载泵舱,均应设置固定的机械抽吸式通风系统。但有些油船则只设置自然通风管,而且未设关闭装置,管子高度也不符要求。

根据《规范》要求:隔离空舱的空气管应设有内径不小于50mm的空气管和测量管,其可能进水的最低点离干舷甲板的高度应不小于500mm。但有些油船要么不设置空气管,要么管子内径和高度达不到要求。

3.一些油船把燃油舱(柜)空气管直接设在机舱内,这样,由于机舱温度较高,可燃油气逸出,聚集在机舱,危及消防安全。

五、防油污设施配而不用

1.油水分离设备额定处理量不足。内河油船主机一般设置双机,其总功率已超过220KW,按《规则》规定,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为0.1m3/h~0.25m3/h的油水分离设备。但有些油船仅配置一台额定处理量为0.05m3/h的油水分离器,管系又未按《规范》要求接通。而且几乎所有油船均不能提供能反映油污水处理作业的记录簿和经处理后水样化验凭证。

2.污油舱(柜)放置位置不对。油船的污油舱(柜)不但要收集机舱的油污水,更主要的是用于货油舱洗舱污油水、货油泵舱舱底水的收集。其设置,《规则》有严格的规定。但有的油船则放置在货油舱甲板上另作水箱用;有的严重违反《规则》竟设置在主机舱内。

六、主机排气管火星熄灭器不符要求

根据《规则》规定:柴油机及锅炉的排气烟道管应装设有效的火星熄灭器。但在实际检验时发现一些油船的火星熄灭器结构过于简单,根本起不到熄灭火星的作用,有的为了减小主机排气背压,干脆不装,等检查时才临时装上。严重危害安全。

七、桅杆安装位置不对

内河小型油船一般设前驾驶室,桅杆则装设在驾驶室顶棚。在现场检验时发现,当桅杆举直时其距货油舱的水平距离大于3m,而当船舶过桥孔把桅杆向后放倒时,则这些桅灯、信号灯刚好位于货油舱的上方。桅灯、信号灯为非防爆型灯具,而且这些灯罩很容易集聚油气,安全隐患极大。

总之,油船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作为船舶的设计、制造、特别是船舶初次检验和日常安检人员,必须认真对照各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关,保证油船的硬件设施,软件管理都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