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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北地区是我国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但是,清末以来,随着东北区域开发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林业产业的兴起,大量木材被采伐充作用材和原料,并作为-种重要贸易品大量输出海外。俄、日两个帝国主义国家也乘机大肆掠夺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滥砍盗伐使东北地区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付出了严重的环境代价。
关键词:清末东北地区森林开发环境代价
TheDevelopmentofForestReservesinNortheastChinaSinceTheEndofQingDynastyandItsEnvironmentalCost
Abstract:ThenortheastpartofChinaisoneoftheregionsthatowntherichestforestreserves.However,sincetheendofQingdynasty,withtheintegrateddevelopmentofnortheastChina,especiallytherisingofforestindustry,alargeamountoftimberwascutasrawandprocessedmaterials,andwasexportedasimportantproductsfortrade.RussiaandJapanimperialismalsoseizedtheopportunitytoplundertheforestreservesofnortheastChina.ThedenudationdestroyedtheforestreservesofnortheastChina,andmadetheregionpayheavyenvironmentalcost.
Keywords:theendofQingdynasty,northeastChina,thedevelopmentofforestreserves,environmentalcost
东北地区是全国最重要的天然林区,现有林地面积3500多万公顷,森林总蓄积量为29亿立方米,占全国总蓄积量的45.8%。森林覆盖率36%,是全国平均森林覆盖率的3倍[1](P1)。东北地区丰富的森林资源一直延续到近代大开发前,这与古代东北先民以游牧渔猎民族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民族长期处于"无市井城廓,逐水为居,以射猎为业"的状态,对于农田的垦殖或森林的开采,规模比较狭小,对森林生态破坏不大。而且游牧渔猎民族由于对自然依赖性较强,因而比较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例如,清朝在东北实行的封禁政策,既有满族封建统治者垄断森林特产和保护皇陵风水等政治经济目的,也是维护东北游牧渔猎民族固有的生产习俗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虽然有利于当时统治阶级,但是对于原始森林的保护,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清初康熙年间的白山黑水之域,仍然"树木参天","绵绵延,横亘千里,不知纪极"的原始森林景观[2]。这种天然森林景观一直延续到清末弛禁开放前。咸丰八年(1858),何秋涛著《朔方备乘》中,对开放前东北原始森林四至境界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东北方曰艮维,吉林、黑龙江两省实居艮维之地,山水灵秀,拱卫陪京,其间有窝集者,盖大山老林之名……材木不可胜用……。地气苦寒,人迹罕到……以故深山林木,鲜罹斧斤之患。而数千百里,绝少蹊径,较之长城巨防,尤为险阻。……林中落叶常积数尺许,泉水雨水,至此皆不能流,尽为泥泽,人行甚难。有熊及野豕、貂鼠、黑白灰鼠等物,皆资松籽、橡实以为食,又产人参及各种药材。"但是,这种原始的森林景观,在清末以来的东北开发和开放中,随着近代林业产业的兴起,遭到了日益严重的破坏,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一、东北近代林业的兴起和林产品的商品化
近代以前东北并不存在独立的林业产业。清末以来随着东北地区大规模经济开发和经济的近代化,出现了新兴的林业产业。最初林业生产仅局限于木材采伐业,后来又出现木材加工、木材运输、木材贸易等部门,形成了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清末以前,奉天省"采木尚无专业,木把尚无团体,一般农民于收获之闲,偶有采伐,以供薪炭而已。至光绪三、四年间,政府始于鸭绿江口大东沟择地设立木税局,征一定之税,因而奖励伐木事业,此地遂为木材集中地点"。到1902年,"由官商共组一木植公司,额定资本20万两,隶东边道管理。其办法系以资金假贷于伐木者,于木把、木商则予以保护监督,买卖木材者,收以相当之税"[3](卷118)
1898年,在齐齐哈尔设立了黑龙江木植总局,并在墨尔根(嫩江县)设立分局,负责向中东铁路工程提供木材。1905年12月,黑龙江将军衙门批准佐领吉祥在绰尔河设立祥裕木植公司,采伐布特哈西界绰尔河、索伦山一带之木材。1906年,木兰县知县辛天成筹设吉江森林公司,官商合办。采伐区域系白杨木河及二道河、穿心河、浓浓河流域的大片森林。
1906年8月,吉林省拟定章程,在原火锯公司基础上设立吉林全省林业总公司,并附设木植陈列所一处,在吉林府所属的土龙山及五常厅所属的四合川两处设立分公司。到1908年,两处分局共砍伐木材5万余根[4]
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林政纲要"、"森林法"等法令,着手整备国有林的监理、保护、处分、造林等近代法规。中央政府设农林司主管林政,在吉林设有中央直辖的东三省林务总局,下设哈尔滨、奉天两处分局。而东三省地方林政则划归各省实业厅兼管。1917年,废东三省林务总局,于各省公署设林务局。翌年,成立吉黑林矿借款,遂设中央直辖的吉黑森林局。尽管中央政府制定了各种森林法规,设置了各级管理机构,但在军阀割据的局面下,难以实现林业的统一管理。东北"地方当局为增加收入,而大事发放各地林场权,使人民自由采伐,以致林政之统一上,阻碍良多"[5](P24)。1912年12月,北洋政府农林部公布了《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东三省国有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全部发放,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华民国人民,都可以承领。此后,东北三省陆续发放私人承领林地236处,使大片国有林转为私人承领。
随着国有林地的陆续发放,私人林业经营日益发展。从1922至1928年,奉天省本溪、兴京、桓仁、凤城、辉南等县共发放私有林场53处,每处林场小者6方里,大者150方里,-般为数十方里。承领者有的放养柞蚕,有的雇把头砍木,亦有集股组织采木公司者。吉林省的私营林场更加发达,据1930年的记载,吉林省实业厅和森林局曾发放民领有照林场214段,承领者192户,林区面积109228方里。1923年,哈尔滨有镜波、通原、阜济、阜民、华民、铁嫩、裕方、众志、天利、辅江、通林等11家林业公司,还有6家木厂及木栈。同年,宁安县也有志城、森茂两家林业公司,资本20万元。
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东北的木材贸易也日趋繁荣。清末东北有相当数量的木材销往外地。1894年:"木材由盛京之东部及吉林之南部,即鸭绿江一带之诸窝集斫采之,由大孤山港输出于中国本部各地。故大孤山之木商,冠绝于他之商贾。巨商有20户,于中国本部贸易每年不下20万两。"[6](P185)据1906年记载,鸭绿江流域林区每年可向天津、北京、营口等地输出价值三四百万两的木材。清末索伦山林区每年木材销售额亦达二三百万元。民初,东北木材生产和输出更是迅速增长。例如,延边地区森林的开发在民初盛况空前,设有珲春林务分局管理境内林务,并有保林、茂林、茂森、华林等采木公司进行采伐,著名的"珲春材"年产在100万至180万立方公尺,1919年竟达360万立方公尺。东北木材的销售量和输出额明显增加,安东(今丹东)上市木材数量,1916年为4739筏,价值3378758两;1918年增为7173筏,价值6375444两[7](P587)。
但过量采伐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到20世纪20年代末,东北木材产量趋于下降。东北木材产量,1928年为5119万立方尺,1929年减至3848万立方尺。经鸭绿江运至安东的红松,1924年为9330280立方尺,1930年减至1324810立方尺;杉松亦由1925年的7614670立方尺减至1930年的2099320立方尺。吉林站发送的木材,1921年为209754吨,1924年减至125864吨。东北木材的销售量也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25年为57343850立方尺,1930年减少到30875890立方尺。与此同时,随着东北木材加工业、土木建筑业及铁路建设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东北木材消费量,1925年为36725230立方尺,1928年增至49343060立方尺。因此,东北木材的进出口贸易也发生逆转,出口木材趋于减少,而进口却日益增加。1925年,东北进口木材只有7359440立方尺,出口木材却达20618620立方尺。到1929年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进口木材增至8316320立方尺,而出口木材却减至7701750立方尺,由出超转为入超[8](P105-106)。
二、俄、日两国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性开发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沙皇通过军事讹诈和武装侵略,强迫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割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这里是我国重要森林地带。1860年签定的《中俄北京条约》又强占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沙俄在两次夺去的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强占了东北48个窝集中的18处窝集,侵占林地面积约为7211万公顷,森林面积约为6920万公顷,估计森林蓄积量约为80亿立米。
1896年5月沙皇迫使李鸿章签订了不平等的《中俄密约》,沙俄根据《中俄密约》第四条,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和光绪二十四年(1898)与清朝政府订立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达到了"借地修路"的目的。这条"东省铁路"又称"中东铁路",是一条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北起哈尔滨南至大连的交通大动脉。铁路西部是大兴安岭的森林地带,东部是松花江、牡丹江流域的密林,南部是四合川拉林河流域的森林,因而这条铁路最初几乎成为一条运输木材的专用铁路,成为沙俄掠夺东北森林资源的主要干线。为了修建铁路,沙俄强迫"中国政府允许公司开采木植煤斤为铁路需用",准许公司在国有林区内自行采伐。光绪二十七年(1901)沙俄借出兵东北的机会,在通化组成伐木制材商团,1902年又成立"远东林业公司",开始劫掠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光绪三十年(1904)又根据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商定《伐木合同》七款,指定了铁路附近各处森林可任其自由采伐,中国政府概不过问。对这种丧权辱国的内容,国人纷纷提出抗议,清朝政府也感到沙俄恃强凌弱,欺人太甚,乃放弃了原合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合同由原七款改为十四款。其中十二款规定:"铁路砍备木植,如须将应用敷余之木植外卖,应按照中国通用税则,缴纳税费"。沙俄最初签订这个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东省铁路自用的材料,但是这一条的规定无异是允许俄人可把木材作为商品,任其滥砍乱伐。在沙俄的侵略政策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涌入中国东北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他们的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布满了俄国资本家的林场。到1915年,俄商的林场已达22个,面积合计17260平方俄里。
由于沙俄的掠夺性采伐,中东铁路两侧20-30公里范围内的森林不久就已被砍伐殆尽。俄国人使用木材,浪费十分惊人,不论何种用途,都要红松大材,稍有缺陷的木材即弃而不用。采伐时齐腰下锯,根桩在1米左右,因而浪费了大量木材。中东铁路机车都以木材作为燃料,铁路职工的薪材也都选用好材,每年大量好材被烧掉。仅中东铁路的2万名职工,每年所用薪材达200万立方尺之多。在铁路两侧森林采伐殆尽后,采伐范围也日益向纵深的林区扩展。
此外,俄人还在漫长的边境地带,即沿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沿岸靠中国一侧,甚至侵入内河的上游地区盗伐木材。由于时间长,人次频,盗伐数量大,森林破坏同样十分严重。清政府除了对俄人按章收税外,并无有效的制止办法。沙俄把掠夺之木材,加工制成成材,除筑路、建筑外,其余或高价转卖我国,或运往俄国,一部分优质木材投入国际市场,获取暴利。在沙俄的掠夺性采伐下,东北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据珠河县志记载:"珠河境内遍地森林,自俄人敷设铁路,所有成材木品砍伐净尽。"[9](卷11)虎林厅"紧接俄疆……而该国则因防护边界,即下至江堤河畔禁令甚严,无不取给于我。而我因欲收其税课,凡遇呈报,即填发票照,准其入山。不特如何砍伐,有无损害林区,向无一人问及,即盗砍偷运情事,亦在所多有……现在我边界沿江一带已等不毛,即距江稍远之区亦半被砍尽"。[10]
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后,引起了各帝国主义的馋涎,侵略者接踵而至。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森林资源垂涎已久。日俄战争后,日本以战胜国姿态出现,1905年,日俄两国背着中国签订《朴茨茅斯条约》,东北南部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他们在《附约》中规定,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即西岸)有采伐森林和经营安奉铁路(安东至奉天,今丹东至沈阳)的权利,并迫使清政府承认这个条约。同年,日本人在安东(今丹东)设立军用木材厂,除采伐木材外,并强制收买、收捞鸭绿江中流送的木材。同时,日本政府胁迫清政府同意设立中日合办的木植公司,采伐鸭绿江流域森林。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与日本政府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签订《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以后两国政府又签订了《中日合办鸭绿江森林合同》、《中日采木公司事务章程》。这几个文件规定: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可在鸭绿江西岸自帽儿山(今临江)起到二十四道沟止,距江面干流60里以内采伐森林。名义是中日合办,但实权均掌握在日方手中。结果在不到25年的时间内,鸭绿江岸200多里范围内的原始森林被伐尽,超过原定距江60里界限的3倍。
除鸭绿江采木公司以外,1916年日本又把林业掠夺之手伸向吉林,借吉林省地方财政困难之机,获取了该省的大面积的林场权,独霸了吉林木材业。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资林业一度达到了高峰。日本比较大的财阀如"大仓组"、"王子制纸"、"三井物产"、"三菱"等麇集吉林,其投资总额竟达二千万元。成立了富宁、华森、丰材、吉林兴林、黄川等林业公司。这些公司尽管是以中日合办的形式出现的,但实权也都掌握在日人之手。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全境的森林资源被攫入日本人手中。1933年,原来的大仓和三井资本系统的五家伐木公司合并为日满共荣企业株式会社。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也投资300万日元创建兴古公司,并改组原中日俄合办的扎免公司,大肆采伐大兴安岭的森林。为了便于作业,他们修筑铁路支线深入到新帐房、西尼气一带。东拓会社也出资300万日元成立海林公司,采伐小兴安岭的森林。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采伐量不断增加。据统计,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三省的14年间,利用"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掠夺大、小兴安岭及长白山林区的优质木材竟达上亿立方米,破坏森林面积竟达600万公顷。此外,日本为了避免抗日联军的袭击,在铁路、公路,尤其是在林区或林区附近的道路两侧,实行了100-200米宽的"清扫采伐",即彻底的带状皆伐。日本在战败前夕,在东北边境地区进行了所谓的"关东军大演习",为了避免出现火烟、暴露目标,要求林业部门在短时间内提供木炭,数量之大是超出生产能力的。但是疯狂已极的"关东军",一声令下,只得服从,于是在整个林区外缘的疏林地带,来了一次大面积的一扫光的皆伐作业,森林破坏极其惨重。从1929年至1944年的15年间,东北地区森林面积减少18%,森林蓄积量减少14.3%。到新中国成立时,东部林区以红松为主的天然林已变成质量低劣的天然次生林。
三、解放后东北地区林业的发展与森林资源的演变
1947年,随着东北的解放,东北林业历史开始了新的一页。东北人民政府首先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大森林归政府管理"的条款,设置了林业机构,宣布森林(包括林木、林地)均归国有(但以法取得所有权者例外)。与此同时,接收了敌伪林场、森铁、制材厂等。规定了有关采伐迹地更新、保安林抚育保护以及若干森林的法令。通过整顿、恢复,建立了国家统一管理的林业体制,在东北人民政府机关内下设林业部(后改为东北森工总局),当时东北林业部共有黑龙江、伊春、佳木斯、牡丹江、吉林、辽东等森工管理局,下辖30多个分局,34个制材厂,职工16万人。从1948年开始着手林业恢复工作,生产了大量的枕木、电柱、军用木材。1948-1949两年间,东北林区即为国家生产木材约六百万立方米。1949年森铁运材达156万立方米,超过伪满时最高水平1943年105万立方米的47.1%,制成材57万立方米,出材率为70%。
建国后,东北林区开始实行合理采伐,合理造材,降低伐根,利用梢头木。由于伐根从70厘米降低到20厘米以下,仅1949-1950两年内就为国家节约30余万立方米木材,梢头木利用达10%。主要用做农具、烧炭,以及造纸原料等,造材率从1949年的55%提高到70%,从而为国家节约200万立方米木材。三年中,东北三省人工更新造林32.2万公顷,同时在采伐区实行了留好母树,保护幼树,清理林场,禁止用幼树盖工棚子,紧密结合抚育、更新工作等措施,不仅节约了大量森林资源,也给森林工业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实施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五年内,在东北、内蒙古新建采伐企业13个,修建森铁线路3049公里,又新建了一些枕木防腐厂、制材厂和胶合板厂等国营企业。到1957年全国采伐企业达到50个,其中东北林区就有32个,森林工业投资达8亿元。195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首先在东北、内蒙古地区全面施行。各省林区,特别是木材生产量较大的黑、吉两省通过试行主伐规程,合理采伐、合理利用较过去有所改进和提高。"一五"期间,东北林区木材产量达到了全国总产量的39.1%。
1958年起,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在""左倾思想指导下,东北林业遭到严重挫折,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1966-1976年,全国进入""的非常历史时期,由于对森林资源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采育比例严重失调,林区经济日趋危困。特别是在工艺、设备、设计都不具备的条件下,一哄而起上了20套小纸浆厂,除桦南外,因碱回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余19套小纸浆厂最后又以一哄而下告终。在十年动乱期间,东北森林面积减少667万亩,蓄积量损失1600万立方米。
截至1978年,全东北已形成了一支拥有81个林业局(企业生产单位),950多个国营林场,835500个林业职工的庞大队伍,建国至今已为国家生产木材46000多万立方米。解放后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旧中国比较具有不同的性质,森林采伐主要是为了支援解放战争和建设新中国的需要而展开的,是经济建设所必需的资源代价。当然,由于某些时期采育失调,导致东北森林资源继续呈现减少的趋势。仅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辖40个林业局的有林地面积,就由建国初期的774万公顷到1990年减至683万公顷,下降11.8%。在40个林业局中,已有8个林业局可采资源枯竭或接近枯竭,有22个林业局可采资源按现在生产水平,10年左右就得中断木材生产。同时,森林质量也在下降。尚未开发的原始林仅是零星分布,其余的林区几乎都是经过几次回头采伐或严重破坏后生长起来的次生林。林木径级小,材质差。由于针叶树生长约50年以上才能成林,所以红松等针叶林可采资源日趋枯竭。
四、东北森林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
清末以来的林业开发使东北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据载,咸丰以前,奉天"东北边地,尚未开辟,山深林密,土旷人稀"。同治年间,"山东大饥,因将一部饥民移住此地……其后移来者日伙,开拓之业日盛。对于森林斫伐,莫或禁止。所存者,惟荒僻之区,人踪罕到者而已"。"辽东森林,芟除殆半矣"[3](卷118)。特别是"庚子后日俄侵入,人口遽增,交通机关已渐发达,木材之需用输出日以增加,斧斤丁丁时闻幽谷,昔时之葱郁者,今则秃裸矣"[11]。辉南县原先"跬步皆山,平原甚少……自设治后,荒地逐渐开辟,森林即逐渐砍伐,近年人烟日稠,建筑及柴薪消耗日多,原有山林已去十分之四五"[12](卷12)。1909年档案记载:"吉省天产森林素称极盛……惟数十年来,户口渐多,农田日辟,铁路交通工商日盛,木植之为用多,销路广,因之森林砍伐殆尽。"[13]就连黑龙江省,在"人烟辐辏之区",也"每苦山林无多。民间只求需用,罔识保存。广漠童山,所在多有"[14]森林是陆地上最庞大最复杂的生态系统,对区域环境有着较大较深的影响。森林的大规模破坏,使东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东北森林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森林资源的消损和枯竭危机
由于近百年来的掠夺性采伐,东北林区的森林资源遭到很大破坏,森林面积、林木蓄积和林分质量都出现了消损和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29年东北森林面积为3646万公顷,林木蓄积量为42亿立方米。但在掠夺性开发下,1942年东北地区森林面积已经减少到3047万公顷,林木蓄积量减少到37亿立方米[15](P128)。解放后这种趋势并没有得到缓解,仅1976-1986年,东北林区森林面积就减少85.1万公顷,减少11.9%,森林复被率下降8.1%;林木蓄积量减少17733.1万立方米,减少21.5%;用材林中成过熟林蓄积量减少34015万立方米,减少59.4%。据推算,19世纪末,黑龙江全省森林蓄积量约为40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70%以上。伪满通过森林调查,据推算的森林蓄积量是:1934年约37.5亿立方米,1940年约为30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是54.9%。新中国成立后的森林调查是:1950年森林蓄积量19亿立方米,1980年下降到15.3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1950年约为41.2%,1969年为37.8%,1985年是33.6%。东北南部的辽宁省林区更是出现了"近山光,远山烂,不近不远砍一半"的严重现象[16](P555)。
全国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大兴安岭林区,根据1988年的资源普查结果与开发前的资源调查资料比较,有林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由开发初期的639万公顷减少到538万公顷,减少15.8%,森林覆盖率由76%下降到64.7%。其中,用材林成过熟林面积由387万公顷减少到239.6万公顷,减少38.1%。与此同时,无林地面积由99万公顷增加到107.8万公顷,增加8.3%。林木蓄积量大大减少,已由开发初期的7.2亿立方米减少到5.86亿立方米,减少19%;其中成过熟蓄积量已由4.5亿立方米减少到2.93亿立方米,减少35%,森林资源赤字已达1.34亿立方米。森林资源质量也迅速下降,疏林地面积由23.4万公顷增加到62.6万公顷,增加1.7倍。有林地每公顷林木蓄积由107立方米减少到87立方米,成过熟林中的针叶林蓄积所占的比重下降4.2%,阔叶林蓄积所占比重上升4%[17]。由此可见,大兴安岭林区的森林资源危机形势已经十分严峻。
小兴安岭林区由于超采过牧,森林面积锐减。山地和丘陵森林过伐面积大,采育失调,林分质量下降,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伊春林区,可采资源已由开发初期的139万hm2减少到58万hm2,减少了61.8%。林分质量明显下降,每公顷木材蓄积量已由原来的199立方米,下降为100立方米。在过去40年时间里,伊春林区木材平均年产量达440万立方米,年消耗蓄积770万立方米,是林木年均生产量的2倍。1985一1987三年间,生长量与消耗量的比例分别为1:1.75,1:1.72,1:1.40。大部分林业局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把斧头砍向了正处于旺盛生长的中龄林。
吉林省长白山林区的森林,由于集中过量采伐,每年的森林消耗量大于生长量2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面积、蓄积量、覆盖率均在减少。例如1962年森工企业区内的有林地为280万公顷,覆盖率为84%,到1975年,有林地减为277万公顷,覆盖率下降到80.5%。由1975年到1980年,有林地又减为255万公顷,覆盖率下降为74.6%。五年间,减少有林地22万公顷,覆盖率下降5.9%。建国初期的长白山森林蓄积量约为6亿立方米,1980年减为3亿多立方米。
2、水土流失的加剧和洪水泛滥
森林植被通过对降水的截流、调节地面径流、固结土体和改良土壤性状来阻缓水土流失。1981年辽南洪水时复县同益乡造成的579块滑坡地段中,无林地、小开荒、柞蚕场占99.7%,有林地占0.3%,1080亩有林地中滑坡仅有0.8亩。有森林覆盖时,降雨的15-30%为树冠截流,5-10%从林内蒸发掉,50-80%被林地枯枝落叶层吸收和渗入土壤,变成地下径流。据试验,一公斤枯枝落叶层可吸水2-5公斤。10度坡地上枯枝落叶层覆盖的地表,径流量仅为裸露地的1/30;25度坡地上枯枝落叶层覆盖的地表水流速度仅为裸露地上的1/40。植被固土,减少土壤冲刷,增加透水性和持水量。一般林地土壤的透水性为草地和农田土壤的3-10倍。森林可减少地表径流和土壤冲刷70-80%。可见森林覆盖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
森林植被是水土保持的前提,森林破坏的直接后果就是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在森林破坏较为严重的辽河流域,每年都有大量泥沙被冲人辽河,至今辽河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已达总面积的1/3以上。清末以前辽河曾是东北地区航运命脉,但本世纪初以来,由于流域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淤积,逐惭失去了航运功能。1904年,仅从辽河上游通江口到入海口营口港之间就形成了162处浅滩,个别浅滩流沙堆积竟然超过河岸2米。[18]据1935年调查,每年经由辽河流入营口港的泥沙约达4000万立方米。而1950年的调查表明,营口港的水深每年要减少0.3-0.6公尺。辽西低山丘陵是辽宁省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土壤侵蚀模数(仅包括水蚀)皆在1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总面积的比值高达66.3-88%。辽宁省朝阳地区百年前是阔叶林繁茂生长的地方,由于植被的破坏,到解放前森林覆被率降至5%左右,变成了一个千沟万壑的严重水土流失区,构壑密度达4.5-5.9公里/平方公里,最大达16.1公里/平方公里。该地区的建平县富山公社,在102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共有侵蚀沟580个,其中有大小主支沟共1294条,沟壑面积达9.5平方公里,占土地面积的9.3%。这些侵蚀沟有的已基本停止发展,有的正在激烈地发展中。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土壤肥力普遍降低,其中仅朝阳地区1958年以来,冲毁土地约70万亩,每年冲走表土0.3-1.0厘米,最多达1.6厘米,约等于4300万吨。建国30多年来,朝阳地区被冲走的耕地相当于一个喀左县的耕地面积。从1957年至今,该区仅水冲毁坏耕地104万亩。北票、建平两县仅1977-1978两年的时间就报废耕地6338亩。据辽宁省水保所资料,朝阳地区流失的土壤,每吨土带走有机质6.2一10.2公斤,氮0.12-1.2公斤,磷1.9-2.6公斤,钾0.7-3.7公斤。大小兴安岭地区水土流失的原因虽然与降水集中且多暴雨、坡陡土薄、土壤抗蚀能力低和有冻土存在等自然因素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人为森林破坏因素起着显著的促进和加速作用。近年来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面积已达7500万亩,超过全省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每年流失土量约2.5亿立方米,约损失氮、磷、钾120-240多万吨。据统计,东北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约有157000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19.7%。其中辽宁省水土流失面积约有57000平方公里,占该省总土地面积的48%;吉林省约有45000平方公里,占该省总土地面积的26%,黑龙江省约有50000平方公里,约占该省总土地面积的11%[15](P304)。
由于水土流失,径流携带着大量泥沙流入河川,造成河道淤积,河道断面缩小,河床抬高,降低了行洪能力。大量泥沙淤积于水库、塘坝,降低了蓄水工程的调洪蓄水能力,缩短蓄水工程使用寿命,降低水库综合利用的效益。例如,辽宁省彰武附近河道30年来淤高3米,1938年建的柳河大桥已被埋没。新民县城西南5公里处柳河铁路大桥从1903年到1980年重建桥梁和抬高路基各两次,河底高出新民街内地面9米。辽河支流柳河每年输给下游泥沙7.71万吨,由于辽河挟沙能力小,致使泥沙淤积,经常在辽河内形成堤门沙,阻碍辽河行洪,迫使主槽改道。辽河在柳河口至双台子河间不断淤积,已成为地上河,平均河底高出堤内地面1-2米,致使辽河两岸大堤、桥梁及双台子闸泄洪能力逐年减低,由50年代的5000秒立米,降低到现在的2670秒立米,严重地威胁着辽河中下游商品粮基地及工矿、交通的安全。泥沙淤积给灌区也带来了很大威胁。辽宁省西丰县的一个灌区,1956年灌溉面积为670公顷,由于渠道内淤积了21000立方米泥沙,1957年灌溉面积减少到440公顷,1957年底渠道内泥沙淤积量超过4万立方米。水土的不断流失,使许多水利工程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朝阳地区1958年以来,有21座中小型水库和1281座容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被冲毁,现剩197座水库都有不同程度的泥沙淤积,其中64座因淤积严重,已成险库。朝阳县1958年以来修建了56座中小型水库,至1979年有12座因淤积严重而报废。辽宁全省大中型水库由于泥沙淤积,共损失库容1亿多立米,等于报废一座大型水库。由于水利的破坏,引起河流泛滥。1962年夏,辽宁省朝阳地区因暴雨而引起大凌河泛滥成灾,洪水冲毁了大量农田,冲垮了德力吉水库和大平房筑路大桥,造成铁路交通中断。1961年朝阳发生山洪,1962年大凌河中上游降暴雨,水沙俱下,造成百年不遇的洪水灾害,下游洪水出槽,堤防决口,淹没农田2000万亩,冲毁房屋7100余间,粮食减产1亿公斤。1979年6月辽东连降暴雨,引起山洪暴发,宽甸县受灾较重,冲毁房屋1332间,死亡35人,仅国营企业就损失400多万元。1981年7月辽南山洪暴发,产生了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泥石流,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洪水灾害,受灾范围六个县115个乡,受灾人口55.6万人,死亡669人,受伤5058人,冲毁房屋38517间,冲走学校23座,冲毁耕地14.9万亩,冲走果树19万株,大牲畜2085头,总损失达5.47亿元。吉林省水利厅对1846年以来本省历年大洪水进行调查,结果表明,19世纪该省发生大洪水仅5次,而进入20世纪洪水发生频率加快,从1907年到1971年即发生大洪水17次。从未发生过水灾的大兴安岭区,已经连续19年山洪直泻,酿成灾害。近几年黑龙江省由于森林生态失去了涵养水源的能力,造成松花江、嫩江水位暴涨,直接威胁省会哈尔滨市,水灾已经酿成巨大损失。
3、环境恶化和物种危机
由于大量消耗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下降,造成环境日趋恶化,区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近百年来,东北林区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因沙、保持水上、净化空气的功能大为衰退,旱涝灾害频繁发生。据历史记载,1852-1874年,当时东北林木葱郁,覆盖率在70%以上,旱涝频率为12%,基本未发生大旱;1875一1924年间,由于人口增多,森林采伐量增加,旱涝频率上升到26%,出现4次大旱灾;1925-1974年间,森林覆盖率由70%降到37%,旱涝频率上升到38%,发生5次大旱。近150年内全区旱灾增加3倍。原先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兴安岭林区,近年来也常有灾害性大风或受到严重的水灾、旱灾威胁。小兴安岭气候逐年变干,汤旺河丰水年与枯水年泾流深的变率逐年增大,林区及其附近地区水、旱成灾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伊春林区的年平均气温已由50年代的0.2度,上升到70年代的0.5度;相对湿度由72%,下降到69%;年平均降雨量由635.2mm,降为54lmm,年降水日数由平均153.7天,降为128.4天。哈尔滨地区从1912-1950年38年间平均降雨量577.4mm,1951一1980年30年间平均降雨量523.3mm,后30年比前38年,平均下降54.1mm。
原始森林遭受大面积破坏之后,原来的天然针叶林或针叶为主的针阔混交林逐渐演替为次生阔叶林,蓄积量减少,生长量降低,珍贵植物濒危,珍稀动物濒绝。如珍贵的红松即将濒于绝迹,水曲柳、黄波萝逐渐稀少,关东三宝的野山参已是罕见。由于森林破坏,鸟兽生境改变,以森林为主体的野生动物分布区日益缩小,稀有动物更是失去栖息场所。东北虎、梅花鹿已经濒临灭绝,黑熊、野猪亦不多见。《盛京通志》记载,虎在东北"诸山皆有之",而现在东北虎在辽宁省几乎绝迹,豹、紫貂等也已经多年不见了。
东北虎是世界上分布区位置最北的一个亚种,也是现代生存的体形最大的虎。历史上东北虎曾广泛分布于亚洲东北隅的黑龙江(俄罗斯称阿穆尔河)、松花江和乌苏里江两岸各林区。由于东北虎的生存环境长期受到各种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加之盗猎现象仍在不时发生,致使其分布区缩小和种群数量下降的趋势日益加剧。至本世纪50年代,东北虎分布区的西南缘已退到吉林省辉发河流域和集安、浑江一带。当时虎的数量还较多,例如1955年以前,地方国营抚松药厂每年都能收购到20-30只老虎。然而,1974-1976年的调查表明,辉发河流域和鸭绿江上游集安县境内已经没有虎分布,抚松县境内也仅存6只虎在靠近露水河一带活动。至此,东北虎分布区的西部界线已退至抚松以东。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系1981-1984年的调查结果表明,东北虎在长白山一带林区的分布区已被打碎,形成了几个孤立的分布区域。目前,东北虎在吉林的分布有3处,长白山保护区北缘与露水河林业局边界有2-3只,敦化与蛟河交界处有2只,珲春东部与俄罗斯接壤处有2-3只[19]。黑龙江省据1974一1976年的珍贵野生动物调查统计,全省约分布有81只东北虎,全省森工国有林区的16个林业局的施业区内均有东北虎分布。但是,1991年该省东北虎的分布数量就猛降至12只左右,减少率达86.2%。虎分布区已由过去的全区性分布,退缩为"岛屿"状分布[20]。由此可见,东北虎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分布数量已经处于锐减趋势。按照这样的种群分布状态和灭绝速度,若不尽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东北虎这一珍贵野生动物在东北地区的灭绝,恐怕仅是时间的问题而已。
综上所述,清末以来,由于近代林业产业的兴起,日俄等列强对东北森林资源的大规模掠夺性开发,再加上解放后的采育失调,使东北的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的产生,尤其是表现在森林资源枯竭,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物种出现危机等方面。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庞大最复杂的生态系统,对区域环境有着较大较深的影响。因此,在区域开发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就会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导致严重的生态问题。这是清末以来东北森林资源开发留下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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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吉林行省档案,1(6-1)-3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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