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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而且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1法律体系的弹性空间——制度障碍
目前,法律体系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腐败的弹性空间,《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如《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对当事人进行道德约,法律约束形同虚设。目前实行综合评审法,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各竞争者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出现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想方设法找借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量身定做招标,个别领导干利用职权介绍工程施工单位、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应有更严厉的操作程序和惩罚规定,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完善法制配套设施,减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条款。
1.2组织机构的功能性障碍——机构障碍
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首先,是工程招投标各监管部门又被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呈条块分割状态,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利用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的思想来指导他们的决策或监管行为完整项目被切割、随意更改评标办法、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标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现象还大范围地典型存在。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其次,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监管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的不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积极行政、刑事惩罚手段,而采取消极的经济处罚手段。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出现施工单位通过围标、陪标、串标或分包、转包谋利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的局面就不足为怪了。
1.3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的社会基础——理念障碍
理念是一种文化性质的东西,任何制度的演变都离不开文化的基础。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首先,受长期计划经济及权力本位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表现出对权力的狂热膜拜和衷情于“权钱交易”目前法律对专家责任规定的缺失,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具有极大的法律空白区域操作空间,即使触犯刑律,取证也较为困难,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评标专家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也是司空见惯;其次,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招投标是一个烫人的火芋,它被包裹在见不到阳光的地方;再次,投标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会遭受市场驱逐的灭顶之灾,诚信不是企业身体力行的道德标杆而是忽悠消费者的遮羞布(figleaf)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最后,由于建筑市场严重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滞后性,也给弄虚作假、收买贿赂提供了温床。
2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建议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完善制度
(1)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大部分是通过利用规章制度中的漏洞,以“打招呼”等方式向评标专家施加压力,使专家无法严格独立评标,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致使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流于形式。如何保证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就显得至关重要。那么,应如何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使用严格遵循临时确定、统一接送、隔离评标三个原则;二是加大对评委的处罚力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求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发现评委有私收企业红包,打情分、恩怨分的情况,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评委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就是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无疑会对评委产生很大的心理震撼,而使其不敢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三是引入审计专家,并将审计专家的审查结论与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双效”结合。通过引入审计专家,由其对开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将审计专家的审查结论与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双效”结合,可以检查标底是否存在泄露、投标人是否存在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
(2)改造现有评审制度。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商务标和技术标。由于商务标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标准弹性很大,评审专家可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和展现其的倾向性的余地。如果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改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位评审专家就无法知道具体的投标人的标书,只能根据客观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从而使评标工作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3)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机构的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机构的行为。
(4)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笔者认为,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豆腐渣”工程。
2.2整合监管资源
招投标中面对实施令出多头,交叉监管,部门重叠的现象,我们应理顺关系,组织机构上构建一个直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全国性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下面各省市成立分支机构,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结束地方部门、割据部门局面,对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统一实施监管;另外,新的监管部门应整合资源,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或限制其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要求各投标单位事前要通过招标办与检察院共同组织的诚信审查。
2.3完善市场机制
完善建设市场机制的核心是政企分开。把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以诚信为评判,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