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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更新提高服务标准
对汽车生产者而言,应当不断更新补充汽车零部件生产标准,由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维修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提高零部件质量从而提高汽车整车质量;而汽车4S店应同步更新、提高零部件的“三包”服务标准,对不同总成或零部件应有不同的服务标准,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其它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其种类范围及质量保证期在“三包”凭证上明示。
另外,汽车4S店还应提高售后综合服务标准。汽车4S店经常是汽车消费者最信任的售后服务网点,必须规范售后服务环节,对包括首次保养、正常检修、装饰装潢等全部售后服务项目都要制定统一标准。通过严格的管理考核对汽车4S店进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进行管理,有助于汽车售后服务尽快提升档次,树立良好的汽车品牌形象,从而带动整个售后服务业的发展,树立我国汽车售后服务自己的品牌。
二、完善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机制
为更好的激励企业守法经营,工商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对经营良好、受投诉量少的汽车4S店给予“A类企业”信用标志,获此标志的企业在工商年检等各方面给予便利;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汽车4S店实施信用提示、信用预警和信用降级,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此外,定期向社会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信用等级。
为更好的规范汽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应当将汽车厂商及经销商对消费者申(投)诉量、处理消费纠纷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内部自律制度建设、缺陷汽车召回等方面的内容纳入企业信用分类评比中。开展对汽车4S店的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激励汽车4S店诚实、守信经营的自觉性,杜绝汽车销售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欺诈违法处罚力度
新规针对违反“三包”责任规定的各种情况,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但有不少消费者担心处罚力度太小,不能给汽车4S店形成压力,以至出现他们宁愿受罚也不愿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
另外,新规对于汽车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但国家工商总局过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等等。合理运用好这些规定、办法,可进一步增进汽车“三包”新规的可操作性,是对新规罚则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作者:杨达单位: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