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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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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发展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水电公益性、生态性、永续性等农村水电特点,按不同时期回顾分析了过去几十年中政策措施环境对农村水电发展的影响,并针对目前农村水电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新时期农村水电发展所需的政策措施环境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电政策措施建议

我国农村水电(此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可开发量为1.25亿千瓦,是广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创造良好的政策措施环境,对加快农村水电发展,带动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水电是需要政策措施环境支持的行业

从农村水电的公益性、生态性、永续性等特点看,国家理应创造有利的政策措施环境予以支持;从农村水电的区位性和投资主体的广泛性看,农村水电发展本身也需要有利的政策措施环境的支持。

1、公益性。农村水电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中发[2002]2号、中发[2003]3号、中发[2004]1号指出,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对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效果显著,要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加快发展。总理在2003年6月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要求,要加快农村水电等农村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国家营建有利的政策措施环境,促进农村水电发展,可有效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生态性。农村水电工程建设不集中大量水体,移民和占用耕地少,不破坏水的自然分布、平衡和造成局部地区生物圈的改变,是国际社会公认并大力提倡加快发展的绿色能源。国家制订政策措施,促进农村水电发展,对缓解我国因经济高速发展而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改善人民生存条件和质量意义重大。

3、永续性。与矿石燃料相比,农村水电资源可以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永续使用,不存在枯竭用尽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优质能源。

4、区位性。农村水电资源分布具有很强的区位性,基本上处于我国的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是这些地区解决无电、少电、缺电人口问题,致富农民,发展当地经济的宝贵资源,同时这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电力市场相对不发达,自我投资开发能力弱,需要国家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5、投资主体广泛性。与火电站、大中型水电站等其他电力能源工程相比,农村水电工程规模小,造价低,投资规模一般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适合个人、集体等社会各种主体开发,相对于其他电力工程来讲,开发主体十分广泛。要使广大的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地参与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国家有必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予以鼓励。

二、政策措施环境对农村水电发展影响显著

截止2003年底,我国有1500多个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共建成电站4.8万座,总装机容量达到3120万千瓦,年发电量1100亿千瓦时,均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和年发电量的35%左右。据统计,全国农村水电资产近2000亿元,年实现增加值480余亿元,税利80余亿元。农村水电已累计解决了5亿多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并使650多个县实现了初级电气化。农村水电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关键在于国家在不同时期为农村水电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农村水电的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20世纪50年代

1950年至1955年期间,国家对农村水电发展基本没有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此时农村水电年均新增装机仅0.055万千瓦。直到1956年起,国家在《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发展农村水电的方针,指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小型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在1958年提出了以点带面,不断发展的方式,即在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省份,倡议在5个县和100个社开展农村初级电气化建设。这期间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环境处于摸索起步阶段,所制定的政策措施比较宏观和原则,但对农村水电的发展作用十分明显。此间农村水电年均新增装机3.6万千瓦,大大超过了1956年前年均新增装机规模。需要指出的是,1958年开始的“”忽视当时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条件,大力举办农村水电,使农村水电呈现超常规的畸形发展,1958年发展速度甚至达到了285%。

2、20世纪60年代

在不断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下,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环境内容日趋丰富,主要有:1、强化了农村水电管理机构。1963年,中央批准在原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进一步加强了全国农村水电管理力量;2、及时纠正了“”对农村水电的影响;3、1963年,部分地方开始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国家投资部分所得利润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建设。4、1969年国家农村水电建设实行“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良好的政策措施环境促使农村水电发展年新增装机规模越来越大。除1961年因时期产生大量报废电站而出现负增长外,农村水电年新增装机规模基本上是逐年增加,由5.1万千瓦持续增加到51万千瓦,平均年增装机5.8万千瓦,是1950年代的近4倍。

3、20世纪70年代

这期间,除沿用60年代的政策措施外,国家根据当时农村对电的迫切需求,为农村水电发展制定了不少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实行由实践总结而来的、具有市场经济意识的“谁建、谁管、谁有、谁受益”政策(后发展为“自建、自管、自用”方针);2、国家加大资金补助额度。对单机500W以下的电站平均每千瓦补助150~200元,相当于电站总投资的20%;对单机500W以上电站补助电站总投资的40%~60%,设备列入计划供应;3、保护小水电电量上网,要求大电网积极支持农村水电站上网,农村水电站并网后所有权不变,大电网收购小水电的电价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措施环境的发展,大大激发了地方、集体和群众举办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提高了地方、农村办电的能力,使农村水电得到了空前发展。农村水电年新增装机规模由1970年的17万千瓦持续增加到1979年的106万千瓦,年均增加装机56万千瓦,取得了历史的新突破。同时,农村水电总装机达到633万千瓦,相当于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电力总装机。

4、20世纪80年代

这一时期,国家针对农村水电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继续执行以往行之有效的“自建、自管、自用”方针、“以电养电”政策等外,国务院批准水利部通过发展农村水电建设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从1985年起,国家每年补助资金1亿元支持农村水电建设;在税收方面,对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征的照顾;对农村水电实行低息贷款,还贷期可延长到10年;农村水电供电的县,实行“发、供、用”统一的管理模式;1989年起,开始对农村水电建设实行专项贷款,初期贷款规模为2亿元以上。良好的政策措施环境加快了农村水电的发展速度。农村水电年增装机由42万千瓦持续增加到96万千瓦,年均新增装机66.5万千瓦,装机总容量达到1236万千瓦,相当于全国1960年代初电力总装机。

5、20世纪90年代

1990年至1998年期间,国家对农村水电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实行投资补助和“以电养电”等政策;继续对农村水电提供专项贷款,贷款额度逐年增加,最高达到40多亿元;自1994年起对农村水电增值税实行6%政策,低于国家17%的税率。这一时期是农村水电发展政策措施环境的最佳阶段,促使农村水电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年新增装机由67万千瓦持续增加到1998年的150万千瓦,年均新增装机84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达到2200多万千瓦,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全国电力工业总装机。

1998年的机构改革,国家将水利部水电建设和管理职能划出。下半年,国家实施农网改造工程,工程实施伊始,大电网对农村水电企业进行上划、代管,大电网垄断市场加剧,农村水电“自建、自管、自用”、以电养电、6%增值税等方针政策难以得到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环境的破坏对农村水电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包括外商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在投资农村水电时持驻足观望态度,不少地方的农村水电发供一体的独立电力系统受到破坏和瓦解,农村水电行业发展处于历史最低潮,连续7年持续增长的势头被遏止,并由1999年逐年下降。

通过以上不同年代政策措施环境对农村水电发展影响的回顾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水电的发展与政策措施环境息息相关,政策措施环境好,农村水电发展就快;政策措施环境差,农村水电发展就慢。因此,认真研究制订合理的、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的政策措施环境,对农村水电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新时期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环境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政策措施环境现状和存在问题

新时期,经过全国农村水电行业工作者艰辛努力,农村水电逐渐走出困境,政策措施环境逐渐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开展“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国家继续对电气化县建设实行投资补助。二是农村水电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中发[2002]2号、中发[2003]3号、中发[2004]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三是2002年国家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正稳步实施,农村水电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步改善。政策措施环境的逐步改善,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农村水电的积极性,特别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形成了一股开发农村水电的热潮。但在这种热潮的背后,农村水电发展同时存在着一些已有的和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农村水电发展政策措施环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1、资源无序开发现象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跑马圈河”现象。开发商不按河流综合规划和河流水能开发规划,对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农村水电工程,单纯按发电工程来开发,依财力缩小装机规模和任意选点建设等,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2、工程安全事故和隐患多。1998年水利部水电建设和管理职能削弱后,产生了大量违反基建程序,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这些电站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已造成特大事故,2002年广东两座小型电站跨坝造成27人死亡。据2003年水利部对全国“四无”水电站进行的大清查统计,全国目前共有3000多座“四无”水电站。这些电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三市场”建设亟需规范。近两年,由于农村水电迅猛发展,一些地方行业管理缺位或跟不上发展的要求,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建设混乱。一些不具设计资质、不具生产能力或生产技术水平低下、不具施工资质的单位涌入农村水电开发市场,给农村水电工程安全、设备安全和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4、上网难、电价低的问题仍待解决。长期以来,上网难、电价低一直是制约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原因。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虽稳步推进,但输配分开尚未提上日程,电网垄断仍未彻底打破,农村水电有水发不了电,有电上不了网的问题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很多农村水电企业因此处于经营困难,效益差,职工工资低,甚至靠吃折旧费过日子的境地。

5、农民投资建设农村水电增加收入缺乏国家政策扶持。农村水电资源是农民增收致富的优势资源,但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政策扶持,当地农民自主投资开发农村水电的能力弱。农民除了投入劳力有所收入外,无法从电站发电效益中获得分红增加收入。目前,东部很多民营老板大量介入到农村水电开发领域,虽带活了农村水电开发市场,但没有实现中央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致富的要求和目标;对当地农民来讲,增收致富的资源却越来越少,农民通过开发资源致富之路越来越窄。

6、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11%税负由谁负担问题,导致全国至少有50%以上的农村水电企业未能很好的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偏重,甚至有的企业达到16%以上。

(二)政策措施建议

为促进新时期农村水电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应针对农村水电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有效政策,改善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此,建议国家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农村水电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继续执行长期以来形成的“自建、自管、自用”、“以电养电”、实施电气化建设等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措施。

2、加强农村水电政府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针对农村水电资源开发无序,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和“三市场”不规范的情况,国家应结合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农村水电中的职能,严格审批,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农村水电开发建设。同时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工作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

3、制定保护和发展农村水电独立供电系统的政策。农村水电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许多就近开发、就近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自管的独立供电系统。这种供电方式发供电成本低,电网安全度高,到户电价低廉,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提倡的分散分布式供电趋势。国家在实行电力体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这种模式存在的历史性、合理性、经济性,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地情,制定有关政策,制止代管、上划、分解这种模式的行为,保护和促进这种模式的发展。

4、制定积极的投融资政策。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水电基础设施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无电乡光明工程的国家财政投入比例,特别要提高西部地区财政投入比例;实行农村水电滚动开发政策,建立梯级补偿效益返还机制,鼓励优先投资建设龙头水电站;实行农村水电综合利用性工程投资分摊政策,对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公共效益部分的投资,由国家财政负担。国家优先安排政策性低贷款,实行贴息政策,延长还贷期限至30年;制定农村水电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为投资主体开发农村水电创造条件。

5、出台并完善促进农村水电发展的税收政策。针对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11%税负由谁负担的问题,在增值税改革前,明确小水电增值税实行超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扩大农村水电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建筑安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切实减轻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或者将农村水电企业固定资产按照折旧额的恰当比例作为进项,允许企业扣除,减轻企业税负。对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促进农民增收十分显著的农村水电工程、无电乡光明工程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加农民收入显著的农村水电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无电乡光明工程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继续对西部地区农村水电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6、实行电量全额上网和电价优惠政策。农村水电规模小,所处地域经济比较落后,相对大电来讲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但综合效益十分显著。因此,国家应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农村水电可以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上网,避免弃水、资源浪费现象。同时,针对目前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不合理的情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水电电价形成机制,改变目前单一的电量计价的方式,实施丰枯、峰谷分时电价,规定农村水电上网电价应高于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政策,以体现优质能源的特性。

7、制订国家扶持农民参与农村水电开发增加收入的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发展农村水电支持农村的精神,国家应加大对农村集体、农民联合投资开发农村水电站资金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还贷年限至30年,规定优惠的上网条件和上网电价,并实行增值税、所得税免征政策,以此鼓励农民就近参与农村水电开发,有效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

8、制定并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当前,国际社会在推动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有两个措施值得我国借鉴和利用:一是绿色能源配额制,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强制市场份额,规定在地区电力供应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二是清洁发展机制,即指在京都议定书中做出定量减(控)排承诺的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要求、又产生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两个政策措施有一个共同点,都具有强制性,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有效途径。在“十五”或“十一五”期间,我国应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尊重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部分地区先进行配额制的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同时,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利好,将过去没有市场价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额通过国际市场交易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为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开辟多种投融资渠道。据测算,农村水电每发一度电,就相当产生0.8-2.5kg的CO2减排份额,每减排1tCO2的价格是4美元以上。1千瓦农村水电装机容量按年利用小时数3600-3720计算,每年将产生2.9-9.3tCO2减排量,每年通过销售减排份额能够获得11.6-37.2美元的经济效益,这对每千瓦造价6000元左右的农村水电项目的投融资及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率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9、积极研究制定《农村水电管理条例》,对农村水电的资源管理、规划设计、开发许可、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使农村水电发展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