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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1)就龙头企业而言:产业内国有经济成分比重大,成型于三线建设,起点较高,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涌现出一批全国领军性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中,在所属行业国内排名第一的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等等。至2011年底,东方电气集团发电设备生产,虽竞争力尤须提高,但总量已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在全球唯一实现“六电并举”。(2)就分工协作而言:各类型企业相互之间组织协同效率较低;成都、重庆、西安等西部中心城市,已形成颇具规模的产业聚集;各省市之间,在装备制造业的一些领域,能够形成协同互补。例如四川、重庆、陕西三省市之间,已实现发电成套设备、输变电成套设备、输配电及控制成套设备的优势互补。
一、西部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的主要缺陷
第一,产业集群总体竞争力缺乏,综合效益不高。2004年,西部装备制造业工业增加值,仅仅是长三角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1/5与1/3,利润总额分别为1/13与1/7;产值利润率为2.41%,资产利润率为1.74%,远远低于该年全国装备制造业4.74%和为5.35%的平均水平。〔1〕至2010年,西部装备制造业已得到较大发展,但资产利润率为5.583%,仍较全国平均水平7.196%明显偏低。整体而言,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程度不足,外资利用率低,产业的国际延伸性差,跨国经营收入在总销售收入中的比例不高;民营企业发展滞后,融资困难、竞争激烈,在彼此的缠斗、国企外企的夹缝中求生存,综合效益不高;产业内国有企业包袱沉重,核心业务缺乏规模效应与竞争力。在与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综合效益不高。
第二,产业集群技术研发体系不完善。从而造成西部地区装备制造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利局面。西部地区装备制造业的技术研发体制,沿袭有原计划经济苏联模式的特征。企业与行业内专门研究单位相互独立,各行其是,难以有效整合,产学研脱节;大量科技研发力量游离于企业之外,不能得以集中运用。即便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而言,独立承担重大科研公关,如核心技术、前瞻性技术研发,仍然非常困难。研究缺位,与研究重复、甚至研究低端泛滥相并存;迫切的研究难以攻克,与研究的进展相互封锁、研发的成果难以转化相并存。正如令人诧异的情形:我国舰船动力技术比我国现有发电设备制造技术落后至少20年,却无法实现双方资源的融合。〔2〕装备制造业产业研发体系之低效率让人着实叹息。
第三,产业集群组织协同效率低。(1)西部地区装备制造业,通常由相对大型的国有企业领军,但在很多细分产业中,如汽车、仪器仪表等产业,领军的国有企业不大不强,缺乏规模效应,缺乏对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与提升能力。(2)产业内部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配套性差。西部装备制造业中居于集成制造环节的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源于三线建设,大而全,自我配套,至今仍有沿袭,未能与相关环节民营中小企业建立良好高效的业务整合网络,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其协作体系;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融资困难、研发人才奇缺、中高级技工人才匮乏,始终难以进步,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稳定性和工艺档次,从而大型国企有大量寻求外来配套的需求,难以得到中小企业的支持,或退而自我完善,或转而进口国外。这一结构性矛盾,在西部装备制造业中非常突出,严重制约产业整体的发展,影响产业的国家自主化,造成大量利润外流和对外技术的依赖。
第四,产业集群始终面临恶性竞争的束缚。西部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集群中,企业大量聚集于产业链中生产加工环节,竞争激烈,位于整个产业链价值分配的最低端。例如风电设备制造业,现在全世界共计约140家厂商,我国即占90家,至2010年,在我国风电市场处于连续5年每年递增50%的行业发展黄金期,行业内却引发严重的价格战及降价潮,企业利润极大摊薄。产业集群中: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自身艰困,又缺乏大型国有企业的带动、提升,愈加困难,大量滞留于产业链中加工制造的低端产业环节,陷入恶性竞争的泥潭;另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自身也常常未能充分实现技术升级,缺乏集成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未能在根本上跳离低端产业环节,虽有充分优势而不惧民营企业的竞争,但却不可避免地加剧产业环节的低端化从而蚕食自身的收益,使得自身技术升级变得更加困难,从而亦被产业内恶性竞争所束缚。
第五,没有核心技术与成套技术的突破,便难以强化集成制造能力,难以在产业集群中树立枢纽性的向上引导力;没有基础材料制造技术的突破从而实现材料性能的提升,关键性中间材料的性能便无法提高,中场产业中间材料的竞争力也无法提高;没有中场产业产品制造核心技术的突破,不仅竞争力难以提高,甚至根本难以开辟中场产业的中高端细分领域。因此,在西部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过程中,集成制造环节龙头企业与中场产业环节配套企业相互之间纽带缺失,归根结底是二者核心技术的不足;产业集群始终面临恶性竞争的困扰,内在原因也是核心技术不足,导致大量企业既受困于中低端环节难以超越,又止步于特色细分领域难以差异化竞争。
二、对策建议
第一,技术研发与自主创新需要有实体规模与配套条件相支撑;普通民营中小企业在实践中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相对具有技术研发、自主创新所需各种能力与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是肩负技术进步责无旁贷的领导力量。政府的扶持措施应当包括:(1)加大对大型国有企业技术研发的扶持。政府每年向大型国有企业拨付技术研发的专项扶持资金,该资金由企业支配、政府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每年该资金的安排、投放与应用情况,需在年终呈报政府备案。(2)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建立内部系统性的研究机构。国家制定国有企业内部研究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并相应制定研究机构的评级办法,以促进国有企业内部研究机构规范高效地运作,不断提升研究机构的建设水平,并根据级别享受政府资金援助与人才政策的支持。此外,鼓励企业的研究机构申报与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3)加大对产业内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扶持。大型龙头企业不可能完全自我配套,但广大中小企业却又的确能力与资金同时欠缺,技术研发面临很大困难。因而,可以考虑“资源捆绑”机制。具体措施为:将扶持发展中场产业环节上升为关于西部装备制造业的重要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政府提供资金,由专门研究机构与具备较好基础的中小企业联合申报技术课题立项。主管部门在综合评审二者资质能力及技术项目的重要性与可行性后,择优立项,派发课题经费并备案公示、严格监管验收。中小企业与专门研究机构的合作细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配方案,在申报时需向政府提交,纳入评审范围。从而同时实现在资金、研究能力、生产转化上的政府扶持。
第二,优化产业集群技术研发体系。尤其是围绕产业内作为领军力量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系统内部,首先构建起富于效率的技术研发体系,打破产业内各种研究主体彼此沟通与协调的体制障碍,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实现产学研联动贯通。具体的方案建议为:试行“技术采购额度机制”。在国有经济系统内,科技部授予其核定的大型国有企业“技术采购额度”,在教育部和科学院及其他国有系统下属各种科研院所采购技术成果。科技部对教育部和科学院及其他国有系统下属各科研院所提供的用于促进应用科技研究的经费,一部分以直接拨付的形式提供;另一部分,作为分配给大型国有企业的额度,以对其应用科技成果的采购资金的形式提供。即,科技部授权的各大型国有企业,均享有一个资金额度;额度之和,等于科技部将以采购资金的形式提供给各科研院所的资金总量。各大型国有企业的额度统一存于科技部。该项资金不下发企业,所有权并非企业自身所有。企业可在自身持有的额度内,以及往年额度的结余和本年额度透支上限内,采购各科研院所的科技研究成果,或以此作为双方技术合作的经济支付;采购协议由科技部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科技部支付资金给相应科研院所;科技部将所得科研成果在所有央企以及国有军工研制单位的联合平台中内部公示,为可能的后续技术合作提供便利。科技部这一资金每年的拨付总量,不超过额度总和;已达到总和时,仍然持有额度的大型国有企业,只能将额度存至来年再予采购。“技术采购额度”机制,实质为借用市场手段密切产学研的合作互动,能够有效打破产学研墙闱,实现资源整合与利益贯通,优化技术研发体系。
第三,提升产业集群组织协同效率,防止恶性竞争。在西部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打通中小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推而广之大型龙头企业的链接障碍,促进产业内龙头企业与广大中小企业的合作分工,实现二者的有效互补,进而推进产业集群组织协同效率提高。具体措施建议为:(1)鼓励产业链中枢纽环节的龙头企业有进有退,向核心技术领域进,从低端技术领域退,从而与普通中小企业错开生存空间。(2)既然龙头企业不可能以购并的方式解决其所需的一切配套,那么,就应该转而以扶植的方式培养其配套企业。如参股投资、协议援助等。参股投资适合长期合作,而协议援助适合阶段性、局部性合作。所谓“协议援助”是指,龙头企业对其所倾向的配套企业提供资金与技术的援助,所获得的成果,归受援中小企业所有,或与援助企业分享;但无论其归谁所有,援助企业均能以较市场中非常低廉的成本运用该成果。(3)加强产业政策与行业管理,塑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加大对产业链中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与技术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升级;加强管理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市场“潜规则”与各种不正当竞争,并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完善与成功运作,建立行业规范,从而为中小企业创造健康向上的发展环境;运用产业政策与产业调控,避免产业扭曲性价格战等恶性竞争。
作者:张红伟、刘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