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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制建设

档案的法制建设研究

一、我国档案法治建设现状

1.档案法制体系不完善

档案管理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借助于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涵盖档案管理的各个单元,并且具有集中调配、协调互补的作用,但是反观我国目前档案法制建设,可以发现法制体系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主要表现档案使用主体和档案利用过程之间的矛盾,致使一些档案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第二是法律条款之间的不协调。从法理层面讲,《档案法》应该具备统一管理的权威性质,对于地方性档案管理规定有着规范指导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法制建设中往往出现地方法规抵触档案法律的现象,致使下位法屡屡越位,加剧了档案管理的混乱局面。

2.档案法制建设滞后

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法治建设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的档案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执法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较典型的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缺失,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加剧,人事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也会发生频繁的变更,但是法治建设显然不能对其各项流程进行有效的保障,导致目前“弃档”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社会多元化发展催生了很多的新生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对其显示出较小的约束能力。再有就是相关法规的匮乏使执法部门在处理不和谐的档案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档案管理执法不严现象的蔓延。

二、完善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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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建设探讨

一、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执法难度较大甚至存在一些非法执法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干部素质较为低下,一味的追求结果,而不在乎执法程序,漠视农民利益,甚至践踏农民的合法权益。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干部的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以执法之名,以违法的手段和形式谋取非法的利益,这也是农村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且村干部办事的随意性大,村务管理制度的操作性不强,内容约束农民群众的多,而约束干部的少,不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甚至剥夺农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在农村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难以执行。另外,我国农村幅地广阔,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涉及面广,这也给农村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农村的情况也较为特殊,农村的许多问题都有很强的地域性、季节性、易发性、诉讼标的小等特点,而法律的服务机构相对还不健全,对于广大农村的纠纷并不能及时很好的解决,从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力度。广大的农村都存在很强的宗族观念,这甚至影响到法律的执行。长期以来,农村大部分都是宗族政治与乡村政治合一,是宗法性的社会,而我国长期以来就有宗族即是国家法律权利的习惯,有时候甚至政治身份都有赖于宗法身份,国家也只是从理论层面上运用乡村的习俗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宗族文化对当地的社会关系有亲和的作用,对个体的成长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在维系乡村和谐,解决一些家庭纠纷方面(如分家、赡养老人)都起着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因而,对于宗族国家应当努力的消除其政治上的影响,转而为农村的建设做贡献,让宗族在农村的发展建设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尽量弱化其消极的方面。

(二)法制宣传不够,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新中国成立以后,除旧立新,各级党委及政府一直不懈的进行着新中国的法制宣传,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和改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不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仍相去甚远。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不能很好的处理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两者的关系,往往是忽视了法制建设而一味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法制宣传时只是简单的散发一些法律宣传资料、读物等,而不是采取一些能让广大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其宣传效果必然大打折扣。而且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宣传栏内容单一、版面单调,不能根据村民的需求及时的更新,其效果必然是不能让人满意。再者,作为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要力量则是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干部不懂法、不认真学法,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只是停留在一个很肤浅的层面上。广大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低下,从而又影响了农村普法工作的进行,基层干部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权大于法的错觉,认为学法无用,从而更加的降低了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降低了普法的实际效果。

二、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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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制建设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重要战略构想,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其独特的法律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也有很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建设;法律内涵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各方面。如何根据我国已经具备的条件,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实现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具体到法治建设,就是要求把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机制中,有效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做到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实际的推进举措。

一、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内涵

早在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和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深刻理解这一论断,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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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建设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根据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布赫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的五点建议:一、牢固树立农业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农业法》的贯彻实施”。①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总书记于1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讲座并作《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和“就继续推进农村的法制建设提了四点要求: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已提到农业发展与稳定的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法制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⑴在农业立法上看,存在农业立法滞后、薄弱、层次低威摄力差、质量不高,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原则性强、规范性差、可操作性差,许多重要农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⑵在农业执法上看,存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业执法主体混乱、甚至错位,农业执法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无法依法行政,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⑶在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来看,存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业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⑷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来看,法制宣传力度不大、且难度大、造成农业法律普及率低,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农民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甚至不信法,有些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⑸从农村法制研究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专门从事农村法制研究的机关寥寥无几,农村法制科研机构更是空白,全国还没有一本名为“农村法制”或“农业经济法”的正式出版期刊,从事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人员也极少,农村法制建设研究课题更少;⑹在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看,发展农业仍然只强调“一靠政策,二靠投资,三靠科技”,而不能摆正农村法制的位置,没有认识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性。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少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为了防止农业萎缩,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合理确立工农产品比价,提高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和加强对农业的有力保护,实现农业现代化等问题上,都有比较健全的农业立法和严格执法,使农业走上法治轨道,对其农业的迅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我国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尽早实现以法治农。以法治农在法律制度上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实现这场改革,尤为重要的首先是要更新农村法制建设观念。笔者认为:当前在农村法制建设上切需转变“十大”观念,以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以便尽早实现以法治农之战略目标。

1.从发展农业只靠政策转移到发展农业不仅靠政策、科技和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的观念上来。农业政策一贯是党和国家指导和推动农业发展和改革的基本手段,实践已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和发展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并已确立了“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等九大基本政策。但农业政策本身存在不足,如农业政策除了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阶段性等一般政策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它与法律相比,缺乏国家意志的属性、明确的规范性、国家的强制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在农村出现“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的非议和“政策不兑现,一年变三变”的责难时有所闻,怕政策“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大心理障碍。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也表明:农业发展速度出现起伏、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缺乏基本法律规范,其结论是政策代替不了法律,只靠政策来指导农业发展实属短期行为,其对策必须走以法治农之道路。实践中,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界定好和理顺错综复杂的农村经济活动和农业经济关系。实际上,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增加投入,而这“三靠”都有个立法问题,需要由法律来保障,“还是靠法制靠得住”,②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把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政策之所以要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和表现出来,就是因为它可以具有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便于适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化了的政策的贯彻执行”;③另一方面科技兴农、农业投入,现在的随意性很大,更需要有明确的、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显然,发展农业不仅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这一观念转变尤为重要。

2.从管理农业只依靠行政手段转移到管理农业不仅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观念上来。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经济长期没有脱离产品经济的窠臼,农业始终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农业。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统一的行政意志来实现管理农业经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范围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计划经济基本上属于人治经济的范畴,因而它也存在着致命的弱点:⑴依靠领导者的权威和智慧,出现“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须导致专断和滥用,必须导致腐败;⑵领导者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领导者主观随意性在所难免,出现“张书记栽树,李书记砍树”或“张书记栽树,李书记种草”等现象;⑶在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领导者个人权威运用过程中的失误不易查觉,查觉后也不易校正;⑷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讲经济效益,易犯瞎指挥的错误;⑸容易形成“人治”,出现“权大于法”现象。农村改革前农业发展中的反反复复、大起大落已充分暴露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农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点就是分工越来越细、协作更加密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环节之间需要协调发展,整个社会再生产需要在稳定的经济秩序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社会再生产就会出现障碍。现在广大农村的农民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要使所有的农民的行为遵循统一的规范,国家就需要进行各种干预和管理。国家干预和管理则必须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具有更高层次性和更特殊、更能接受的优点,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实行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及农业发展,可以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体现出来,如依法行政、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都应当法制化;再一方面,法律手段有利于保护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和坚强有力。

3.从只注重单一领域的农业立法转移到树立以农业法为基本法的全面农业立法轨道的观念上来。目前在有限的农业法律中绝大部分是属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的,同样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属这一性质,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等。农业立法单一,覆盖面窄,与农村领域广泛、农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农村法制建设要求极不协调和适用,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给农业发展造成了制约。根据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之要求,必须确立农业法是基础法之地位,实际上《农业法》已具有农业基本法的性质,“《农业法》不仅是农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农业经济具体法规的法律依据”。④从农业法为基础法的前提下,制定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农业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农业法律体系”⑤,使之农村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总书记于1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讲座并作重要讲话《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中明确指出“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

4.从农业立法和执法中只重狭益的部门利益转移到重全局的整体利益的观念上来。农业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和涉及部门多,在立法上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讨价还价,使有的法律迟迟难以出台;有的虽然出台了,但是它已成为各部门利益的调和产物,操作性和实践性大打折扣,没有达到预期制定时的立法目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更是部门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出现在法规草案中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同时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本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地方性法规难以操作。在农业执法上有的更是重部门利益,对自己有力,就执行;对自己不利,就不执行;有的甚至把改革和立法对立起来、改革和依法办事对立起来,以改革之名“闯法律禁区”,以地方政策来取代“法律之规定”,实质上是为了部门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统一性和秩序性,要求法制统一,树立全国一盘棋观念,克服把农业立法和执法作为固定和扩充本部门或本地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思想,从重全局的整体利益为之最高出发点,解决好中央和地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权限,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坚持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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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制建设管理

摘要:中国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设正在走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能源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改善能源结构、充分开发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开发利用中却存在着利害相随的客观事实。如何使能源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中国能源法制建设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系统而完备的法制,着力于能源结构的合理与多元、能源技术的创新和保护、能源安全的风险应对、能源市场的适当干预与调节。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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