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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机监管法治建设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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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机监管法治建设启发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1994年第34号省长令。在实施过程中,于1998年、2002年、2004年、2011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该规章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江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制定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2011年,江西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做好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机械柴油供应实施办法》,建立了农业机械柴油长效保供机制。2012年,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农业厅印发了《江西省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地方性农机政策法规体系结构上看,江西省农机化发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构成了比较完善的农机化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的体系。

1江西省农机政策法规的要点

(1)明确农业机械质量保障的安全责任。在该省的农机管理条例中,农机安全采取的是“大安全”的概念,不仅包括使用环节,也包括生产、销售、维修作业服务等农机化工作的各个环节。地方立法既对农机生产者、维修站提出了质量要求,也对农机经营者、使用者提出了安全要求,从源头上为农机安全生产把关,彰显了“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特色。

(2)拓宽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渠道。一是规定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机补贴,县级以上财政应当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延长了补贴的资金链,建立了购机补贴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农田规划、设计和田园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的合理规划,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3)引导农机生产者自愿申请对其产品进行鉴定,并明确省农机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能。

(4)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一是通过地方性法规直接授权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领域和执法权限。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乡村机耕道路、田间、场院实施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违章处罚。三是结合实际,界定了农业机械的实务概念。关于农业机械的概念,学术界和实务界意见纷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是从法理上的定义。江西省农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通过授权的办法,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随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这大大增强了农机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具有农机立法上的创新价值。四是细化了农机事故的范围。规定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车间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活动或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冻裂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为农机事故,并指出乡村道路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投资修建养护并可通行行走式农机的道路。这使农机事故处理的权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5)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要求。《条例》明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佩戴统一标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2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的启示

(1)根据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时修订农机法规和规章。江西省人大和政府自从颁布农机条例和省政府规章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修正,及时为农机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2)积极争取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参公管理。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实行了参公管理。

(3)建立完善农机统计分析制度。江西省建立了农机、公安两部门农机事故统计职责分工、统计调度工作和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制度,将《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统计表》纳入《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加强了农机安全监管基础信息管理,也有利于农机事故的动态监控。

作者:季开云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