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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仍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市场机制和规则还不够健全,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体制,在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之自然条件的差别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造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不同阶层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容易为道德堕落行为的发生留下“空隙”。而从政治上讲,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不衔接,出现管理方面的漏洞,致使一部分人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从而造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社会分配不公反映于人心,就是人心不平。如此,社会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和成长的“可能性空间”。因此,道德问题不能仅从道德本身来解决,而要从社会更深层的方面去着眼、着手、着力,即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否则,道德状况和社会风气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好转,公民道德的振兴和建设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进而言之,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实现体制改革的配套和完善,使广大民众真正享有公平、公正的经济、政治权利,才能不断把公民道德建设推向前进,直至铲除一切不道德现象。正如有些学者所说,“体制改革与道德进步,水乳交融,不可分割。只有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生腐败的问题,才能给道德进步提供制度保证和强大动力”。[1]其次,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道德与法是两个紧密相关的范畴。从一定程度上讲,道德失范的原因不仅在于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认同的多元冲突和道德体系的转型造成的伦理真空,而且更在于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法律制度约束不足。“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益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2]因此,要想搞好公民道德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就需要对那些已经丧失德性的人,依法做出处理。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所明确指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应该说,我国历来重视法律对推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予以确认。
特别是近几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这对我国进一步改变人治而实行法治,约束和制止人们的不文明行为,形成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方面迅速而深刻的发展变化中,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各项(涉及经济、教育、医疗、网络等多个领域)法律、法规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关于道德的立法更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鉴于此,我们要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把一些道德规范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给道德建设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树立法律观念,知法、懂法、严于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依法同不道德行为作斗争。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改善社会环境,促进道德建设的良性循环。再次,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与文化建设相结合。按照费孝通教授对文化的理解,文化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层次,即器物层次、组织层次和精神层次。在这几个层次当中,器物即生产工具、生产条件等;组织层次则包括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生产组织、国家机器等等;精神层次主要是指价值观念。三个层次不可分割,是一个有机整体。[3]其中,器物层面的文化道是公民德建设的客观基础,组织层面的文化亦即制度文化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保障系统,精神层面的文化则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理性源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器物层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旧的文化传统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但与此同时,在文化建设中,却明显忽略了组织层面和精神层面的有效跟进,使组织层面特别是精神层面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器物层面,从而在改革开放十多年后,中国社会出现了文化配置的结构性失衡,道德失范现象由此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的道德失范与其说是一个道德问题,还不如是一个文化结构不自洽的问题。因之,我们在今后的文化建设中,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将社会主导的观念系统和价值体系社会化、具体化,促使文化内在结构性要素自我更新和重新排列组合,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总之,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而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经济、政治体制,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和文化建设,才是解决道德失范的根本之策。反之,则不可能卓有成效地进行。
一、向与度的综合平衡
公民道德建设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进程,具有一个向度问题。向,是方向,是对事物质及内涵的确定,表明事物发展的指向;度,是宽度,是厚度,是事物量即外延的充实,表明事物发展所处的程度状态。向、度是任何事物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二维,无向的度会难以达到发展的预定目标,甚至造成对抗目标的负发展;而无度的向只是一种没有实效的虚发展。因此不存在无度的向或无向的度。[4]在任何一个时代,道德建设所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立足于国情,注重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并要理顺传统道德与现实道德之间的关系;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则还要在东西方文化中找到平衡点与结合点,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价值体系,掌控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各方兼顾,在发展中求平衡,实现“向”与“度”的协调统一。
(一)公民道德建设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立足点,也是我们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没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们不仅在经济上单纯划一,追求:一大二公三纯“,而且在思想道德上也是单纯划一,盲目追求“高、大、全”,只讲先进性,不提广泛性,对所有的人都用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的标准去严格要求,对每个公民的每种行为都拿共产主义道德的标尺去衡量。这种不顾人们思想道德观的客观差异,无视道德层次的“假、大、空”的做法,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建设的积极性,使公民道德建设流于虚伪和空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痛定思痛,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使道德建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然而,在此过程中,有些人以思想道德的多重结构为借口,过分降低道德标准要求,似乎只有最低层次的道德诉求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更有甚者视先进性的道德要求为“不合时宜”的东西,予以讥讽和批判,致使我们走到了不得不千方百计去守住社会的“伦理底线”的可悲境地。我们应当明确的是:道德的先进性要求,是人类美德的体现,反映着人类道德发展的前进方向,过去的错误只是在于将它强求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其本身的内容。我们绝不能在批判以往“假、大、空”做法的同时,把道德的先进性要求也一起否定掉了。因为一旦失去了先进性的示范、凝聚作用,广泛性的要求就会难以保持。换言之,我们在道德建设中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既要避免把道德要求无限拔高的现象,但也不能忽视高标准被低标准所同化、先进性被广泛性所淹没的现象。只有将道德需求的层次性与道德目标的阶段性结合起来,以道德的广泛性促进道德的先进性,以道德的先进性带动道德的广泛性,分层次、按阶段,着眼多数,鼓励先进,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才能落到实处。
(二)公民道德建设要处理好现实与传统的关系,坚持与时俱进,注重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道德从来就是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统一。由于道德通常是以信仰、良心和习惯等方式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因此它具有一种历史的延续性。但道德本身又必须立足并服从于现实生活,在根本上要体现时展的需要,因此道德生活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传统道德只有批判没有继承,在“”时期,甚至一度错误地提出了“彻底砸烂一切‘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口号,此间几乎所有传统的东西包括善风良俗、传统行为美德等统统冠以“封建主义”之名痛加批判和打倒。诚然,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有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内容,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这是我们应当批判,应当抛弃的。但是我们对待传统道德文化的科学态度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科学的“扬弃”。因为中国传统道德礼仪中有些内容即使在今天仍是很有价值的,如有关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内容。当然,我们也不能矫枉过正,过分迷信传统道德,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学者对文化传统顶礼膜拜,过分强调传统道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认为道德的衰败是因为丢掉了传统文化,要想重建道德,非把“孔夫子”请回来不可,[5]从而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上表现出一种保守主义甚至是复古主义的倾向,这种传统的绝对主义取向也是明显不可取的。因为我们的社会毕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植于传统农业社会的传统道德文化从总体上来说是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的。总之,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既不能不顾道德文化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简单地抛弃传统,使道德文化建设失去根基,也不能简单地“向后看”,即用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硬套在历史已发展到今天的现实身上。只有避免这两个极端,在传统与现实的有机结合中,实现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才是公民道德建设应有的态度。
(三)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价值体系,并批判地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道德文化,注重一元和多元的统一。公民道德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除了继承民族自身的文化遗产,还必须学习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在新中国前30年,我们秉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把一切资本主义的东西,特别是把一切西方发达国家的东西都视为粪土,统统丢进历史的垃圾堆,使我们在公民道德建设的道路上落后了一大截。改革开放给我们提供了学习、借鉴、吸收西方思想道德文化长处的机会,西方社会中所提倡的遵纪守法、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效率优先等道德规范开始被我们大胆地借鉴。但需要注意的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某些西方文化的崇拜者打着所谓“学习西方文化”的旗帜,把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观念奉为至宝,甚至于要求文化发展指导思想上的多元化,企图以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必须正确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引领、统摄、整合多样化的价值观;另一方面,还需要尊重差异与包容多样,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使核心价值体系与多样化价值观、道德观之间既“一元统领”、“协调有序”,又“兼容共生”、“和而不同”,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下的社会思想道德价值观的和谐。总之,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国情,着眼多数,鼓励先进,真正理解领会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西方道德的内在涵义,合理地借鉴,批判地继承,革故鼎新,在发展中实现“向”与“度”的统一。
二、多重机制的联合运用
现实社会的道德理性,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一般是通过社会提倡和推行道德规范体系的机制表现出来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承认和保护道德规范的科学机制,那么公民道德建设就难以取得实效;反之,一个社会如果有了完善的道德规范及体系的实现机制,那么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就有可能达成。这是人类道德文明发展史的规律,也是人们道德生活的基本经验。[6]据此,笔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需要规范和完善以下三个机制:
(一)道德教育机制。道德教育机制,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为了使人们遵循其道德准则,自觉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而对人们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施加的系统的道德影响。它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使人们懂得善恶、是非、荣辱,更重要的是使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深人人心,并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7](327)曾经有一段时期,由于“左”的影响,我们的道德教育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强行灌输方式,明显具有形式主义和“假、大、空“的倾向,造成受教育者的强烈反感和排斥,严重影响了道德教育的实效。当前我国的道德教育机制逐渐回归到生活世界,道德教育目标由“崇高”走向“平凡”,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道德教育内容从理想走向现实,越来越贴进现实生活,越来越人性化;道德教育方法则一改过去的强行灌输机制,开始变得灵活多样、生动活泼。但与此同时,在道德教育机制的重新建构过程中,道德教育出现了“西化适应走向”和“传统适应走向”两种取向的冲突,这是需要警惕的。当下我们应该从中西道德教育融合的角度重构道德教育模式,既要主张合理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又不能一味地放纵个人的物欲和功利;既要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又要看到传统道德教育的主导精神同市场化、现代化是不协调的。进而言之,我们在建构和完善道德教育机制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唯有如此,才能发挥道德教育机制的最大功效。
(二)道德舆论监督机制。道德舆论的监督是道德维系的重要机制,道德舆论或曰道德评价虽不是一种强制力量,但其中所蕴含的“道德压力”能够督促人们按照道德准则去行动。具言之,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政府、传媒机构、具有公共责任的知识分子等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具有不良思想道德行为的人和事进行批评,可以给人以警示,敦促人们进行自我约束,自觉地端正思想道德和行为,使道德舆论监督起到“道德法庭”的作用。道德教育是对社会道德的主流层面的提倡和弘扬;而道德舆论监督,则是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非主流层面的遏制和鞭挞,两者缺一不可。但不无遗憾的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当前的社会舆论非但起不到道德监督的应有效果,反而“助纣为虐”,对不道德行为的滋生蔓延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有少数媒体,尤其是非主流媒体,存在着一些不健康甚至错误的舆论导向,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背道而驰,污染了社会风气。例如,有的媒体鼓吹“及时行乐”、“玩世不恭”的思想道德观念;有的为了迎合少数人的不健康心理,在报道中追奇猎艳,格调媚俗,充满低级趣味;还有的颠倒黑白,混淆美丑,把严肃的反贪事件当作言情小说报道等等。故此,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必须规范、完善道德舆论的导向机制、针砭机制和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发挥道德监督的巨大力量,引发人们对自身公德素质的思考,努力消除不道德现象的存在,塑造良好的公共道德行为。
(三)赏罚惩戒机制。在社会急速转型的过程中,道德失范既表现为某些公民对社会公德的无知,也表现为一些社会成员的主动越轨。也就是说,在道德失范的状态下,某些公民行为上表现出的无度和越轨,并不是因为他们缺乏道德教育和道德知识,而是没有明确的赏罚机制使然。所以公民道德建设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监督层面,还要立足于道德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安排。这套机制应依道德运行的内在规律由社会管理部门建立,具有一定的他律性,其作用不在于说教而在于行动。它通过对超过一定限度的非道德行为进行惩罚,剥夺越轨者所不愿失去的东西,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至于带来诱人的利益,同时对奉行道德的行为进行褒奖,使遵守和维护道德的行为不至于付出太大的代价。[8]然而,多年来人们头脑中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道德教化信念,对于道德失范的现象,只在教育、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中寻找原因和对策,却很少把道德和赏罚联系起来,甚至把赏罚完全排除在道德生活之外。这就使得人们一方面对于社会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耳熟能详,另一方面,当面临道德冲突和行为选择的时候,人们却往往做了与社会道德要求相悖的事情。[9]显然这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且在实践中也严重影响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效果。值得欣慰的是,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道德赏罚机制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运用,如“拾遗得利”的法律认可,“见义勇为”基金的建立,违章罚款等等。笔者坚信,随着道德赏罚机制的规范和完善,做出善举和人格高尚的人切实得到应有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而实施不道德行为者则受到相应的物质惩罚和精神惩罚。那么,一个人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的良好社会风气就会逐渐形成。上面我们分别论述了三种道德机制,但这些机制并不能单独地起作用。所有的道德机制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而形成有机统一体,并进一步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在发展中实现“向”与“度”的协调统一,才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胡静单位:曲阜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