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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法制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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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法制建设思考

1青海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现状与不足

1.1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内容不完善。生态保护是青海省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在青海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生态保护立法滞后且不全面。只在盐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有地方性立法,但对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柴达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显不足。

1.2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保护功能的民间习惯法研究不够,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中民间习惯并未以法律的样态出现在条文之中。青海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少数民族形成了“对自己生存环境独特的见解”各种禁忌,有些民族习惯上的各种禁忌多是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在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立法中,对少数民族的生态保护习惯的研究应当深化并逐步纳入地方立法实践进行要探索。

1.3地方立法中未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控制工,然而在地方立法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职责与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容易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

2完善地方环保法制建设的建议

目前,以加强执法、完善地方立法、促进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资源出发和加工为依托的工业体系基本建立,相关产业发展十分迅猛,给环保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新课题、新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青海省环保法制建设进行思考和讨论。

2.1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应充分考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占比较高的特点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和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各级环境法制工作机构。省级环保机构应重点加强法制建设人才引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研究、立法规划调研和重点立法计划的深入推进和实施;支持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的制定、依法、科学、高效进行;确保环保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推动工作循序渐进。在民族自治州,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重点完善环保执法机构建立,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工作制度和绩效管理措施,强化普法培训,确保辖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全力推进,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2.2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青海省是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重地,是全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示范区,也是资源开发和民生改善的重点扶持地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地方立法十分必要,特别除要加快制定国家重要环保法律的《实施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外,还要加强本省地方特色的立法工作。这些地方法规在环保法制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关于青海三江源地区、柴达木盆地等重要地理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环境保护立法,促进自然生态保护与工业污染防治同步发展。

2.3深入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以全民普法教育为载体,制定环保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与全民普法活动有机结合,与各级干部普法教育活动相衔接,突出当前环保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和难点,解决学法、用法问题。在目前干部普法教育活动中,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有关部门的专项活动中,制定计划,组织专业人员编纂宣讲资料,围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等重点释疑、解惑。在公众普法教育中,应更好地结合各种新闻媒体,在电视、广播和报纸上组织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环保法制小知识、短片、故事等,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在各类普法教育活动中,还应特别突出中小学在校学生第二课堂的环保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在校学生环保法制观念,奠定依法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培养“公民环保意识”。

2.4依法保护环境,严打环境违法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作为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律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是这些年来国家推行的强化执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在整治和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青海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地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和工作水平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但如何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需要深入研究,遏制有的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放松环保要求和限制的冲动依然存在,如何形成有效机制,保障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一些企业由于技术、工艺、设备等不能实现更新提高的情况下,存在偷排、停止环保设施运行等违法行为,应确保依法实施淘汰,确保不让这些企业成为环境违法的坏榜样,确保违法企业承担更高的社会法制氛围。

2.5完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促进环保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目前需要拓宽工作思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完善和细化监督的内容、形式、渠道和信息反馈等重要制度。总结、借鉴国内各省(区)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的好做法,聘请社区环保监督员,完善社区公共服务领域;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紧盯污染排放大户;与公共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充分调动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作者:刘仪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