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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的人为了吸引眼球而转化为名利,有的人为了发泄不满,或为了谋求利益在网上造谣生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网络谣言背后都离不开利益的作祟。由于某些媒体从业人员素养不高,把关不严,缺乏谨慎态度,轻易被谣言迷惑,把媒体变成谣言的放大器,甚至本人也不假思索地在微博客、论坛上传播道听途说的只言片语,成为谣言的制造者;有些网络版主、编辑受利益支配,有意将虚假信息“置顶”或转发,放大了谣言的传播面。网络传播具有的实时性、匿名性、互动性,让更多的人不辨真伪,不假思索随意转发议论,使谣言在网络中的传播更快,且无孔不入,危害极大。小到损害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到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的安定团结。治理网络谣言,确保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国内研究者提出了许多有价值和可操作的建议方案。大多强调必须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建议通过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行业监管自律、提升网民媒介素养等措施治理网络谣言。同时,国外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美国通过制定130项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传播内容;英国把谣言治理列入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印度对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犯罪者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新加坡由媒体发展管理局适时查处谣言,直至以诽谤罪起诉。日本由总务省通过行业协会防止谣言传播指令;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严惩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信息散播者。其它国家也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府主导监管或倡导社会治理从国家层面治理谣言,加大了惩防力度。从世界上多个国家的情况来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编造谣言干扰正常社会秩序都应该严厉打击。造谣者和传播者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二、健全网络法律法规,积极打击网络谣言
近年来,我国一直重视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网络管理。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法规也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法律法规的滞后已经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网络传播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惩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和传播者成为紧迫的任务。《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调查结果表明:82.1%的受访者深受网络谣言的困扰,其中95.1%的受访者“非常支持”或“支持”网络谣言治理。从2013年5月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6月份,公安部部署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使一些在互联网上传谣、牟利等的个人、团伙,甚至是公司还有一些大V,纷纷落网。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明确了“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加强了对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发生在各地的大量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巨大危害案例已经说明,如果不加强对互联网的法律管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以往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局限于行政处罚,但立法的善意不能为违法犯罪者所利用。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可以、也应该采取的合理行动,对造谣、传谣言行进行刑事打击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次《解释》的公布,正是为公民依法在网上抵御不良言论的侵害筑起了堤坝。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力度,不仅是法治社会促进网络文明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的呼唤和期盼。
(二)《解释》的实施,从法律上要求政府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在日常治理中,政府部门要正视网络,主动作为,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进而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蔓延。打击网络谣言还需要相关政府机构积极“触网”,不回避、不躲闪,公开、透明、及时地回应网民关切,让谣言止于真相。政府要不断提升网络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技术防范,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查找出造谣源头,才能给予造谣者强大的威慑力。鉴于网上不良信息对国家和个人所造成的巨大威胁,美、英、日、韩、新等许多国家都加紧开发过滤技术,推广应用过滤软件,并辅以行政干预手段,加强网络谣言防御。《解释》的实施,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上要求政府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
(三)《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在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比如,司法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⑤这些表述传递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决态度。任何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借口,拒绝舆论监督、打压网络举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要求严打网络犯罪的同时,注意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司法解释中包括“5000次点击数”“500次转发数”在内的几条界定,是对惩治网络诽谤给出了司法标准,这有助于限制弹性司法可能造成的不公,也有利于公众坚守法律的“底线”,体现了一种依法治网的刚性。
(四)《解释》还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处罚问题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对社会上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网络推手蓄意扭曲事实,操控公共舆论,对网络谣言流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网络造谣犯罪被依法刑拘,正是《解释》出台过程中的实施范例。《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网络社会也是公共场所,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言论规则,让公民的表达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成为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法律依据。
作者:许全亮单位:包头师范学院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