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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和谐
加强老龄法制建设,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权,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生存权是公民在社会中健康生活并进而享受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各项权利的基础,脱离对生存权的保障,其他各项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只能是一纸空文。”因而,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的生存本能而产生,是一种自然权利,它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现代社会的老年人,由于自身年老和制度安排原因,越来越处于社会的边缘,甚至沦为整个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其基本人权很容易受到侵害。党中央提出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作为中国人权的本质要求和最终体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执政党兴国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特别是随着人权入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了对人权价值和地位的新提升,是人权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内部各个要素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运作、文明和谐的自发的、良好的、融洽的运行状态。”加强老龄法制建设,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代际之间的和谐。代际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离不开代际和谐、家庭和谐以及老年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和谐。老年人在家庭中是轴心,在代际关系上是主导,在社会群体中是重心,对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以国家法律作为保障,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维护好老年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老年群体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实现代际平等,体现代际公正
博登海默说:“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是代际平等的实质,“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是代际平等的根本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现实的利益分配过程中,劳动贡献是主要的考量因素,这就使劳动能力处于下降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老年人不能平等地参与到利益的分配过程中,社会财富更多的向中青年群体聚集。据报道:“中国内地的富裕阶层年轻化的特点十分突出。日本富裕阶层70%以上年龄超过45岁,菲律宾的这一比例为95%,而中国内地只有14%。”这种代际不平等是不太合理的,这也是导致老年群体成为贫困率高发人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系列涉老法律制度对老年人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扭转这种不平等状况。公平正义以社会持续发展为导向,在代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以社会公正理念的视角解释不同代之间的利益所在,能够将个人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协调起来,能够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国家社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非常强烈,源于我国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扩大,社会不公正感非常强烈,政府努力促进社会的公正,对公正的价值追求将会压过对“效率”价值的追求,那我们整个社会对“公正”的老龄法律制度安排就会比较强烈和有动力,社会资源财富才会更多地向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倾斜分配,这是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完善老龄法制的哲学基础,也是推动老龄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保障体系,在代际之间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际平等,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因此,实现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老龄法制建设的核心理念。
三、实现国际接轨,体现大国责任
从国际上看,大部分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这些国家在其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都由政府制定颁布了诸如老年人法、老年人福利法、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如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逐步制定类似的法律,如巴西。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还以专题立法等形式对老年人的经济和福利加以法律保护。联合国有关老年人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与国际接轨,我国早在1996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加强了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制建设。联合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制定了系列关于老龄问题方面的文件,比较重要的有:1954年发表的《人口老龄化的原因,死亡率下降还是生育率下降?》。1956年发表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经济与社会的影响》。1982年第一届世界老龄大会制定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91年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事务中心发表的《世界人口老龄化的现状》。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制定《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推动世界各国对老龄问题的认识和指导各国老龄政策法规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82年开始,我国政府先后参与制定并积极履行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及亚太地区老龄行动计划。这是我国积极参与解决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体现。此外,我国拥有全世界最为庞大的老年人口,且人口老龄化速度非常之快,中国在解决人口老龄化的做法将对世界老龄问题的解决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解决人口老龄化的做法,包括老龄法制建设的做法都有可能成为其他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宝贵经验。中国在一国之内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努力,这也是中国体现大国责任的重要表现。五、贯彻“积极老龄化”的重要体现2004年4月,联合国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世界卫生组织向大会提交了一份“积极老龄化”书面建议书,并为大会所接受,并写进大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中,自此“积极老龄化”为全世界各个国家所接受。“积极老龄化”是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应对21世纪人口老龄化问题而提出的老龄发展战略。“积极老龄化”就是指人到老年时,为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地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一生中能够发挥自己在体力、社会、精神方面的潜能,按自己的权利、需求、爱好、能力参与社会,并得到充分的保护、照料和保障。使老年人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提高预期寿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继续社会做出贡献,保障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积极老龄化”的思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求我们要以积极的姿态去认识人口老龄化问题,以新的思路和理念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要正确看待老年人口问题,而不是将老年人作为社会负担,而应把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财富。老年群体是蕴藏着技能、经验、智慧的人才宝库,挖掘、发挥老年人的潜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份联合国报告指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继续以工人、企业家、志愿人员、政治活动者、祖父母和年龄更老的家庭成员和朋友的照料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并作出贡献。”此外,老年人自身也可以成为向下一代传递知识文化和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这也有助于促进代际团结和凝聚力,并通过使老年人有效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社区生活,增强老年人与社会的融合。老龄法制建设,就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老年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激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建设。
作者:唐志勇单位:广东社会科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