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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的法律原因
虽然环境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但其实际效能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要求,出现了环境立法不断增多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局面。具体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一)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
1.我国现行的环保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法律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实体法中,并且一些规定原则性较强,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给实际执法造成了一定障碍。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过于强调环保中的行政管理,相对忽视了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2.受害人起诉难。环境侵权中的受害者大多是间接的,其损失经常是无形的,而民诉法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才有起诉资格,这一规定对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是非常不利的。环境侵害往往有很长的潜伏期,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且诉讼时效只有三年,与环境侵害的特征不相适应。
(二)环境执法机制不健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采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模式,各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很难形成协调配合运行和约束机制,出现问题也相互推诿,严重削弱执法力度。
(三)环境执法相对人(企业或个人)环保法律意识缺乏城镇化建设中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只看中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环保意识,这也是环境执法困难的根源之一。
二、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
第一,将现有法规切实有力地运用到城镇化建设的环保工作中,并不断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具有操作性、利于执行的法律规范,同时加重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第二,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树立环保的自觉性和建立问责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对新建和扩建的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改变对违法行为以罚代法的做法。对于小城镇相对集中、发展较块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强化有关可操作性的约束机构,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保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执法力。
作者:张小龙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