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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一)时事政治
2014年10月20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以民为本”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制理念,其所蕴含的是儒家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这便是传统儒学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联的重要体现。通过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分析,传统儒学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显而易见。
(二)学术理论
在法学理论研究当中来看②,评判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与否的标准,不应仅仅从数量方面来考量,更要符合价值理念和外部适应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因而,仅就法律体系的评判这一角度而言,儒家文化就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道德建设的关联性也为多数法学家所认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依靠的不仅仅是纯粹的制度建设,更需要良好的道德基础,才能使这一法律体系更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二、研究意义
在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得不面对更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此外,其还要面对西方庞大的法律原则。如何在对待这些外来的“普世价值”的同时,还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特色”,便是目前的主要问题。
(一)文化传承
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我国多数学者更倾向于向西方学习,却忽略了我们最为根本的儒学传统。通过加强儒家文化的传承,将传统儒学延展至中国的法制建设当中,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关键作用。
(二)制度变革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其中有诸多不足。在法律实践中,我国法律缺乏足够的道德关怀,不能解决我国市民社会的诸多问题。传统儒家学说中蕴含有深厚的人文道德关怀,恰恰能够弥补当代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三)实践突破
在当代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有人将“法治”与“道德关怀”置于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在其看来,只有模仿西方法律制度才有可能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是,儒学文化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情,因而我国法律体系之完善必定不可脱离儒学文化而存在。故而,若以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对传统儒学作出限定,必然会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面临两大困境:1.国民不适应新时期的法律体系,不会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国民陷入“法律困境”;2.法律不能为国民所理解,法治进程不能有效推进,法律陷入“国民困境”。唯有运用传统儒学对中国法制建设作出延展,才能化解这一困难。
三、分析评价
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能够很清楚的看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尚未完善。然而,我国法学家更倾向于用西方的文化来解读当代中国的法律,而对中华民族自身传统的研究却是少之又少。在当代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儒学传统在现代法律中的作用,将儒学的人文道德关怀真正融入法律中,才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念。
四、发展趋向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的过程中,儒家学说与法制建设相互交融的情况不可避免,因而我们不能忽视其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客观的说,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多的是西方的舶来物,而非我国自身的传统法律思想。然而,依托传统文化仍旧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唯有在我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遵循儒学对我国法制建设延展的规律,找到一条平衡传统观念和现代价值的道路,才能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五、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其中缺乏“道德关怀”的问题是亟需解决的。当现代性的法制建设与传统儒学文化相碰撞时,就需要慎重的考虑传统儒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延展问题。若能恰当的将传统儒学延展至我国法制建设当中,必然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者:傅福兴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