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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对廉政法制建设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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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对廉政法制建设启示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监察活动的出现———萌芽。

‘监’字最早出现在殷商甲骨文字和铭名中。最初是用作正视自己,后来逐渐演变为“以上临下”。‘察’字晚于监的出现,最初用作观察、考察的意思,后来逐渐演变为以上察下。此二字,在先秦是分开使用的,直到秦朝二字开始合用,直到现今。先秦时期,监察制度已经有了萌芽,即出现了一些监察活动。原始社会为了稳定氏族以及部落,就已经有了监察习俗。因为没有国家机器,没有官吏,所以还不能称之为监察制度。到了奴隶社会,监察活动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机器雏形形成,监察活动也越来越多样。当时君王为了监察百官,采用巡狩、述职、省视的方法。而国家为了监察官员,开始运用遒人、蔷夫、御史的方法。再者,民众的舆论监督,也出现了设官采民诗、设官寻民意、置乡校、立谏议。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就已经出现了治理百官的成文法,这对于治国,尤其是官员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

2、监察制度的形成。

秦汉时期,地方采用郡县制,而中央设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代表的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机制,由此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并设立三公九卿制。到了东汉,御史台的建立以及中丞制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除了制度和机构对于官员的监督,皇帝对于下属官员也有一定的亲自监督。为此设置了谏官以及议事制度,这对于集思广益有着重要作用。

3、监察制度在隋唐进一步发展。

秦汉时期建立的中央集权式的监察机关及其制度,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隋唐时期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为封建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创造了历史条件。随初,中央实三省制,其中门下省是谏议机关,执监察职能。隋炀帝时,增设谒者、司隶二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独立行使监察权。到了唐朝,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它不仅扩到了监察机关组织,而且赋予了更广泛的监察权。在中央设置了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宪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者执掌分明。到此时,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这对于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有着重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削弱了监察权,也使得其由盛转衰。

4、监察制度的完善。

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台谏合一的趋势。宋代中央检查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御史台系统沿袭唐制,而谏官系统在宋展到顶峰阶段。到了元初,实现台谏合一。这使得监察权高度集中,利于皇权直接控制检察机关,保证中央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地监察。

5、监察制度的鼎盛。

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制到达顶峰,国家机器也趋于完善,而皇帝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也十分发达。明朝时期,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百官的监察,并将其作为维护朝廷纪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监察百官的长官甚至与六部长官平级,以此相互牵制。地方,采用道监察御史和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来监察地方长官。到了清朝,在沿袭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变。六科并于都察院,监察机构增多,并设置了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都察院是清朝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二、当前迫切需要从本土寻找适合经验,以充实和完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

1、我国当前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其中尤其需要重视的就是因腐败而引发的政府公信力下降,人民与政府矛盾不断加深。这些严重威胁着党的执政地位,影响国内社会秩序。

2、监察制度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我国监察部根据该法授予的行政监察权力开展监察。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当前腐败影响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很好的应对这一严峻挑战,我国监察制度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但是还不足与应对当前严峻的挑战。

三、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的启示

1、古代监察机构的垂直和独立化。

我国古代的监察及机构,逐步的与行政分开,相对独立。东汉御史台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唐代的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还下设了机构,形成了一套监察系统的雏形。到了明代,监察机构更是完全实现了独立。而且,在对于百官的监察,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监察机构是国务院下属的部,虽说是中央直属机构,但是独立性相对古代而言较欠缺。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效能,其独立性以及垂直型的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2、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只有树立了监察机构的权威性,才能更有效的发挥监察职能。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体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权威。随着皇权的集中,权威性日益激增。在古代,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皇帝的附属物,是为了保证皇权的绝对权威性,为了保证甲天下的世代沿袭。因此,古代的监察官在监察百官的时候,能做到不避权贵,不卑不吭,真正的做到纠百官罪,澄清吏治。只有树立了绝对权威,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监察官员也能更有底气的履行检察职能。

3、实现监察制度法律化。

有法可依,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国家权力机关应不断的完善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增强法律整体的可操作性。早在先秦时期,就根据当时的一些治理百官的习惯法提炼为成文法。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官员在行使监察权时,也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我们当前监察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推行监察制度的法律进程,期望实现监督的法律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过去2000多年的时间里,不断的发展完善,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为此,我们重新考察古代监察制度,去粗存精,从本土经验出发,完善监察制度。从而为当前的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可操作的方法,也能更好的应对当前腐败成风这一严峻的挑战。

作者:卿雪梅 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