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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强调和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法制社会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做出的重要决策。人才作为各类资源中的主要资源,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国家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各类人才走上自由交流之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保证人才市场的发展和人才的流动能在政策完善、保障到位的政策环境下合理有序地运行,达到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才的后顾之优,充分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的目的,除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之外,我认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现阶段人才市场法规建设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人才市场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求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在人才市场发展初期,主要采取的管理手段就是行政直接干预。从1996年人事部出台第一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到2001年人事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经过修订完善共同出台了《人才市管理规定》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法规。人才市场的发展也经历了人无序到有序,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循的过程。可以说,在人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各级人大、政府出台的关于人才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人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只是单纯对人才市场自身运行进行规范的内部部门法规,而涉及和规范人才交流和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相对较少。与人才市场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滞后性。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事业人事制度的改革,单位用人自主权和用人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人事人才政策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流动人才的数量也会日益增多,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对提供服务的要求和标准也会越来越高。而现行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无论从层次上、数量上、内容上都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人才市场和流动人才的需求,从一定程度上已制约了人才交流工作的发展。为此,建立完善的人才交流工作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对管理法规的要求
当前我国人才市场建设的情况主要有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质的较大型的民营性质的人才中介机构,还有经过国家许可的猎头公司。从一般情况看,这些机构能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人才交流工作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在人才交流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所限,供大于求的矛盾造成人才交流配置的空间较为狭窄,造成人才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因此,许多单位和中介机构都看中了这一黄金领域,在缺乏从业资质,没有任何从业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一些非法组织打阗各种人才中介、劳务中介、信息中介机构的牌子纷纷涉足,从事各种人才交流活动,扰乱人才市场正常秩序,甚至还发生了一些违规、违法的事件。虽然各地的人事行政机关作为当地人事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当然的人事行政执法权,担负着对人才市场、人才流动、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人事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在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人员使用上、编制执行上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相当的执法力度,而对于涉及人才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的执法就难以有效操作,只能与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联合进行执法,在执法的过程序中很难做到全方位的协同和配合,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人才市场执法队伍。人才市场建设中缺乏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比如,同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以服务再业下岗职工为主,担负着对下岗再就业职工的培训和就业,国家对其有着一定的政策和资金倾斜,而人才市也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所服务的对象当中也有下岗和失业人员,国家对人才市场则什么优惠政策也没有,相对西部不发达地区而言,这种政策和资金上的区别,从长远看,对人才市场的发展很不利,同时,也制约了人才市场为流动人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时空、一站式服务的可能性。
三、人才市场建设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现阶段人才市场建设的法规来看,政策性规范多,法制性规范少。现行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只是一个部门法规,各地区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虽然对人才市场的发展和人才的流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缺乏权威性,国家的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积极推动各地人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是对流动人才的档案管理的问题。国家对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对档案存放空间,档案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费用等的财政预算支持。致使作为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出现大量档案存放不规范,给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给将建立的诚信档案服务带来诸多困扰。二是对各类应聘人才的年龄、性别、学历的歧视问题。特别是学历问题,用人单位通常只招全日制毕业生。对国家为了提高全民素质而倡导和鼓励通过自考、电大、成人等各种教育方式取得的学历和水平,用人单位反而不认可。面对如此庞大的人才群体,如何进行引导和利用,这既是对国家现行的人才培养政策的一种检验,也是对国家在人才使用标准上的检验,因此,国家在立法时,应对此类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国家既定人才培养和使作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三是为解除各类流动人才后顾之忧的户籍管理制度、各类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数各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保障各类人才进入市场流动。这就需要在制订人才流动法时,一定要明确对所有流动人才都要保障其能进能出,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性、机械性障碍,弱化户籍对人才流动的影响,建立完善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衔接机制。
作者:杨芳 单位: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