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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社会不断推进的今天,国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地方立法权的扩容。文章就此以某市为例,探究给予地方立法权所带来的有利之处以及不利之处,并根据现阶段我国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增进对地方立法权的理解,并对于某市地方立法权扩容问题存在的不利之处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促进某市地方立法权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某市;地方立法权;利弊;可行性建议
一、地方立法权的含义权限及某市地方立法权确立背景
新修定的国家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划定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涉及上述三类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从纵向划分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执行性、地方性和先行先试性的事项,但不得涉及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此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还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某市地方立法权的利与弊的分析
某市地方立法权的确立是民主法治的一种体现。地方立法权大幅度扩容,源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一方面,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完全统一的法律不能照顾到地方特殊需求。过去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不少城市往往依赖“红头文件”,地方立法权的确立可以很好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赋予地方立法权,给予地方更大制度空间,对于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范式的改革,在全国性立法尚未成熟之际,地方性立法可使其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但是,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实施等过程,地方立法权权的确立并不是完全合理的,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以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利之处,以下就此来分析某市地方立法权确立的利与弊。
(一)某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之处1、因地制宜立法,符合某市自身发展情况某市作为地方立法权实行的重点示范地区,对于地方立法权的建设有很多的优势之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因地制宜立法。某市由于自身的地理,经济以及其它方面的独特性,必须要因地制宜的进行发展。2、节省立法成本,促进某市政府依法行政某市地方立法权确立之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立法的成本。某市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宜的相关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提高立法的效率,缩短一步法律计划到实施的时间,减少在立法过程中投入的大量成本。程序,成本以及实行时间问题的解决就加速了立法的实行,提高了立法效率,在效力上约束了政府,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某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
(二)某市地方立法权不利之处1、某市立法在部分方面缺乏科学性地方立法不同于中央立法,由于程序的简单以及其他因素,也就会使某些法律缺乏科学性以及公正性。某市也不例外,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程序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必须要有科学性,这里的科学性是指法律制定的依据,制定的程序,以及实施的方式要科学革,以便保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满足需求。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明确划分政府事权。首先,要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也就是把所有社会公共事务在各级政府间最大限度的明确,进行合理区分,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其中,要重视效率。对每项公共事务,必须依照其规模、财源、条件等,划归到一级政府负责。最后,下级地方政府优先。也就是为更好的维护地方管理及民众切身利益,在安排和规划公共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基于最能直接反映民意的一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必须确保政府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对既有的“基数法”进行变革,采取“因素法”,也就是基于事权大小明确转移支付额度和规模,减轻基层财政资金供给负担,如此才可最大限度确保地方行政事务的有序稳定开展,保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必须重视并全面认识到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平衡政府事权和财权,解决这一问题,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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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晶晶 单位: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