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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制服务机制建设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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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制服务机制建设法律探析

摘要: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对促进农村金融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系统的考察我国农村金融法制,总结法律应该遵循的发展规律,分析法治建设中因法律的滞后性而产生的漏洞以及农村在金融法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思路进行总结,以求对金融法治建设的法律保障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法制机制;法律保障;金融机构

一、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制建设形成了一条基本的经验,即农村金融的法制改革始终与整体金融体制的改革相一致。就银行业而言,改革开放以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实行“大一统”的银行管理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至此,“大一统”下的银行体系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真正的银行系统给予支持。然而,农村金融法制发展40多年以来,金融法制建设与法治保障,主要都依靠的是中央的文件进行指导以及改革发展规划;若无高层颁布文件进行指引,农村的金融法制建设就变得群龙无首,举步维艰。因为现有农村金融法制问题与法治保障问题认识不清,如今金融法治化建设依旧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服务的“三农”法律机制不健全

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事关金融法制建设的基石,但这些金融机构一方面坚持市场化改革之方向,要求农村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商业化运作;但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或者职能机构,又去要求发展或者承担一些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性的事情。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激励措施的情况下,仅凭这种一厢情愿的设想,很难建立起改革农村金融供给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服务要实现其功能价值,应该以法律机制为基础,不能本末倒置,而近些年的一些文件,只要求注重实效功能,包括银监会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通知,以及2018年经济会议中指出要求扎根县城,服务三农的具体要求,都仅仅起到了表面的作用。如此进行指导,不但发挥不出想达到的服务功能健全的效果,反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选择更加的困难和错综复杂。

(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法治保障缺失严重

法治保障的缺失,不单单是因为立法的问题,同时还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在要求。纵向而言,农村与城市金融服务体系层次化不分明,就农村金融服务而言,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广泛,对农村金融应当建立一个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横向而言,在全国范围内,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当地农民金融需求意识不强,针对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本应当提供不同的、符合当地农业发展状况的金融服务,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地方经济的循环发展。现实情况却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金融机构的服务反而更加的细致入微,因为这些地方人群学历较高,本身经济状况也不差,需要更好的宣传与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服务非常的粗略,欠发达地区经济状况较差,需要资金一般比较紧急,金融机构往往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金融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就此成了一纸空文。而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造成农村金融服务法治保障持续性不强,无法兼顾金融机构政策服务性与商业逐利性,而显然金融机构中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都需要盈利才能使金融服务法治保障顺利地进行下去。

二、如何用法治保障农村金融机构服务

作为构建全新城乡关系的重要探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于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不仅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融资诉求,还可以满足他们的保险诉求以及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不高、信贷审批与管理模式僵化死板、农业保险体系发展水平较低以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主要参与主体金融服务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需要构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投资保障机制、新型信贷审批监督管理的融资保障机制、新型农业体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险机制以及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多方法治保障机制。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发展应当坚持“普惠金融”理念,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重要使命。为此必须要尽快地制定《农村金融法》,作为农业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专门的法律,保障我国农业金融在法制化道路上前进,这部法不仅仅要整合现有的层级高的抑或是层级低的规章文件,还应当包含各种会议的指导意见的挑选,提高我国农业金融法制化的水平。而制定基本的法律,需要体现合作性金融和服务性金融的有关内涵,使得金融服务法律保障的内涵,体现在立法的原意之中。

(一)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法律机制

做好“三农”法律机制的开发和建设,不只是要强化立法方面的供给,更要强化各项政策制度的配套建设,尤其是法治保障手段,这样才能有助于各类惠农助农政策的切实落地,真正地使农村农民享受到政策红利。要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的发展目标,进一步优化“三农”法律服务建设机制,一号文件提出“政策性银行要专注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大对乡村振兴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完善金融扶贫‘四单’工作机制,优先保障农村信贷规模”。这些规定应当加入部门规范性的文件,不能只是对某一类型进行指示,尤其是具体工作中的程序与协调分工问题要加强立法,使得立法文件变得柔性,有更强的执行力,从而使得金融服务机制政策性与合作性的结合。

(二)健全农村金融法治保障机制

应当将“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升至法律层面,再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发布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根据指导意见,法治保障就是要保障提高金融立法层级,尤其是农村金融基本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工序保持稳定和平衡,符合广泛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只有充分认识到法治保障机制解决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突出问题的保障性作用,才能够强化三农信贷支持,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之体系。

参考文献

[1]温涛,王煜宇.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J].农业技术经济,2018(01):24-31.

[2]蒋远胜,徐光顺.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变迁、现实需求与未来方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08):47-56.

[3]徐玖玖,刘骏.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视角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进路[J].经济法论坛,2016,16(01):114-126.

作者:梁展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