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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警与防控的基本内容
除了原则,一项制度规范的构成还需要其他具体的内容。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教学企业的首选法律主体形式是合适的,但这不排除其他主体形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适用。由此,根据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律责任与风险的预警、防控的基本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学校在设立教学企业时的法律风险。总体上讲,这方面主要是合同责任与风险,其主要包括:(1)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2)违约责任的风险;(3)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责任与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校企共同建设教学企业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其关联协议,其种类可以是发起人协议、合伙协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二是教学企业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所致的风险。通常,这方面主要是作为企业主体的教学企业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须由学校(作为教学企业的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联营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具体来讲,其类型主要包括:(1)教学企业基于对外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2)教学企业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3)教学企业基于企业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公司法和行政法律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行为主要包括各类民商事合同和经济合同,但不排除必要或者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合同与劳动合同。而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则可能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尤指专利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责任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劳动者权益等。除此,其所涉及的企业治理的内容则主要在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两个方面。
二、预警与防控的措施
在教学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学校要采取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的规范化措施,应当根据上述指导原则,结合预警与防控的基本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从机构与人员设置的角度看,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其直接负责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统筹处理该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问题及风险。由此,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的法律工作和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其他必要条件,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学理论知识;(3)能运用一般的法律思维、方法、逻辑处理与上述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相关的法律事务并解决问题;(4)了解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趋势;(5)熟悉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6)掌握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7)能运用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要求的方式、方法处理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事务并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安排至少一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或主管该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在上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等领导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或者事件,应当由该直接负责的校级领导上报学校,由学校集体处置,作出有关决策、决定或安排。另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配备熟悉与建设教学企业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相应实践能力的兼职法律顾问,由其配合、辅助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处理某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具体事项、事件或案件,并解决问题。
第二,从风险预警与防控的具体内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学校应当通过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处理方式与措施,既分阶段又有效衔接地进行应对,同时兼顾专项防控和必要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实现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预警与防控。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预警。在这方面,学校应当通过事前预防机制,对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作出风险点的提示与预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风险预防和侵权风险预估。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义务的分析与法律风险评估、缔约之际的过失防止、有关教学企业建设行为法律性质的预分析与风险评估。(2)事中监控。它是指学校应当通过事中监控机制,对正在发生和进行的相关行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问题等进行监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该风险。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履行的监控、行为侵权的监控和教学企业治理事务的监控。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涉及的内容如出资的财产标的名称、种类、性质、范围、数额或价金,有无担保负担,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财产瑕疵担保,有关建设项目及文件的审批、登记事项的办理等)、行为侵权的分析与应对、企业治理事项的依法处理与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及时办理及有关问题的合法处置等。(3)事后处理。当出现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应对相关事件、问题或者纠纷,积极主张权利,正确维护权利,合法规避、减轻自身的损失、责任与风险。其内容应主要包括违约处理与责任承担、侵权处理与责任承担、企业治理违法行为处理与责任承担。其主要措施应包括:违约补救与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侵权补救与纠纷处理、侵权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补救、整改与处置、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责任分析与应对,以及相关合同、涉法文书、文件、档案、材料及其他数据、证据信息的及时分类、备案、归档及其备查、备用,尤其是对其中可能涉诉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还要对相关事务、事件、事项及其法律问题与风险的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上报与反馈。(4)法律要素、要件的监控。它是指学校在处理上述各项法律事务、事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行为主体、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权利与义务、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复、生效手续、保密、证明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关行为。其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流程图、图表等形式对合同事务、侵权事务和企业治理法律事务所涉及的行为的要件、要素进行监控,并对其中的法律风险点及其应对作出提示与处理。(5)专项法律风险的防控。针对教学企业建设所涉及的具有较强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知识产权、企业治理的法律事务、问题与风险,学校还应进行独立模块的专项事务与风险管理,并要将其纳入教学企业建设的整体、综合管理。(6)宣传、教育与培训。在此方面,学校应当主要针对教学企业建设工作在合同法与合同管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防控、企业法律治理与依法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领域的意识、思维、知识、工作方式与行为习惯等内容,通过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或者提供其他条件,帮助、支持和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尤其是具体的建设事务所涉及的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遵守并运用有关法律,处理相关事务与问题。
第三,从单项事务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操作步骤的角度分析,对于上述某项具体行为、事务的法律风险的预警与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骤可按如下所列:(1)通过了解、调查,弄清有关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并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过分析,掌握有关具体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通过研究,明确、细化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侵权之债的权利与义务和企业法律治理上的权利与义务);(4)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明确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5)针对上述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定具体的预警、防控与处理方案,并安排合适的应对措施;(6)严格执行上述具体方案,落实应对措施,并对其所涉及的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档案、物品、数据等材料、信息进行存档、备案,以待备查、备用;(7)对上述有关事务处理的过程与内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项和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作出反馈,为后续的学习、交流、参考与借鉴提供实用的依据。
第四,从争议解决方式和时效的角度看,对于因建设教学企业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学校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首先考虑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争端的,最好应在有关合作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在事后尽力达成仲裁合同。对于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利的保护,学校应当注意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监控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则的运用,必要情形下,应当积极主张有关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导致有关权利的丧失。第五,从制度协调和机构协调的角度看,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等,其规定、内容与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预警、防控与处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关规定、内容相互矛盾、冲突的,应当进行适时、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使它们彼此之间保持内容协调、规定一致。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防控与处理工作,除了需要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直接承担与负责之外,还需要学校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严密配合与协同处置,情况紧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时,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服从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作出的有关临时性安排、口头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确保风险预警与防控行为的效力及效率。
三、总结
综上所述,作为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的制度规范,其可以从指导原则、基本内容、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继而学校可在该制度规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该预警与防控工作的基本内容,采取恰当、具体的方法与措施,以此获得工作成效。当然,一项完善的制度规范的具体内容应远不止上述内容。因此,进一步扩展和细化的研究,如“现代学徒制”行为模式所涉及的劳动法律关系及其责任与风险的研究、教学企业建设的合同责任及其风险预警与防控内容的具体化等,仍然具有广阔的空间和价值。
作者:刘毕贝 赵莉 单位: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律教研室主任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