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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作风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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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作风建设论文

一、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的主要历程和成就

1.保障了民族乡制度的有效实施

目前,在我国应该和适合建立民族乡的地方,基本上都建立了民族乡。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上海、宁夏、山西外,都建有民族乡(镇)(港澳台地区不列入统计)。近60年来,特别是自1983年以来,经过建立、恢复、调整的过程,到目前民族乡数量保持1200个左右,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有900多万,约占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1/3。民族乡人民政府已成为我国基层政权。

2.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

民族乡的作风建设,经过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为主干,各级、各部门法规、规章为辅的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宪法关于民族乡的规定。宪法主要确定了民族乡的宪法地位,内容涉及民族乡的区域划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等方面,这些规定让民族乡作风建设各项工作有法可循。二是法律关于民族乡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民族乡法,有关民族乡的法律规定散居于其他法律之中。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了民族乡的设立,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立,民族乡人民政府的设立,人大代表的选举、监督、罢免和补选以及乡政府职责的履行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设立民族乡的基础性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侧重对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履行职权的规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侧重从村民委员会角度做出规定。三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关于民族乡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对民族乡的各项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民族乡的规定。如《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条例》等,这些地方行政法规对民族乡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五是散见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民族乡的规定。该部分包括全国范围内普通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民族乡的内容。

3.充分、广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在我国建立民族乡,保障了民族乡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少数民族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空前高涨;确保了民族乡行政首长是少数民族人员,而且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中也有相当数额的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上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利,而且在经济上还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实现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意愿。

4.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

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1987年、司法部专门下发了《在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中组织学习自治法》的通知,1996年,国家民委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则》,各地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列入当地普法及党校学习内容。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始,我国法制环境不断完善,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已逐渐成为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手段。

5.民族乡法制实施监督不断加强

党和国家重视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同时,也重视民族乡法制实施监督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为主的社会主义民族乡法制实施监督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经常检查关于民族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乡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民族乡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加强使民族乡法制真正成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的经验启示

经过6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获得了诸多启示,具体如下:

(一)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民族乡作风建设的重要政治保证

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和历届中央政府对民族乡的作风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历史性地创立了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为解决民族政治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识别、散居民族等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到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时,宪法中关于民族乡政策的规定,《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民族乡法制全面制度化、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族乡作风建设进入一个重建与辉煌发展的历史时代。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使民族乡作风建设走上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以为总书记和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不断加大民族乡作风建设力度,不断强化民族乡法制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工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备。

(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民族乡作风建设的重要支撑

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将60年来经得住实践检验的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作为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基础,不断开创了民族乡作风建设的新局面。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控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在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中,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性地选择了适合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政策,成功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些符合中国实际和特点的民族政策成为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基础和重要支撑,以民族乡政策上升为《民族乡行政条例》为例,我国的民族乡制度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壮大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发展成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政治形式,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新中国成立初,党的民族乡政策在全国范围得到深入贯彻和落实,1952年《实施纲要》,“五四宪法”的规定使民族乡政策进一步法律化,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93年《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民族乡政策上升为专门的法律法规,完成了民族乡政策走向法制化的转变。

(三)为社会经济服务是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动力和生命力

民生是社会的基础,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民族乡作风建设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把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济发展作为民族乡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实践表明,民族乡作风建设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社会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民族乡作风建设的动力和生命力所在。

(四)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是民族乡作风建设的源泉

根据不同时代特点和民族关系适时制定、修订民族法律法规,是我国民族乡作风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新中国民族法制6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是动态、开放、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应在1993年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各地方法规、规章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民族乡法制体系,不断加强经济立法,更加突出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

作者:马广成单位:北方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