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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史料匮乏且经过多次修葺的古建筑而言,修缮工作的展开比较困难。鉴于这种情况,以垣曲二郎庙北殿为例,详尽介绍其修缮理念与修缮过程,首次提出“不改变原状”理念与实地勘察相结合的修缮建议,二者有机结合使二郎庙北殿的修缮工作最终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二郎庙北殿;古建筑修缮;实地勘察
1二郎庙北殿建筑形制及历史沿革
二郎庙位于山西省垣曲县东南54km的蒲掌乡北阳村,庙内北殿面阔三间,进深四椽,单檐悬山顶,灰筒板布瓦屋面和脊饰。北殿的始建年代不详,但殿内的柱、斗栱和梁架均呈现比较明显的元代风格,据此推测其应为元代建筑(见图1)。据庙内现存碑可知,该殿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及嘉庆十七年(1812)分别进行过修葺,且据村中老者回忆殿内塑像毁于“”期间,1995年重塑神像并对前檐斗栱等构件进行油饰彩绘,造成了保护性破坏。
2二郎庙北殿各部残损情况
二郎庙北殿殿内的大木构件保存相对完好,但由于地基承载力不足,西南角角柱下沉58mm外,地面潮湿导致柱跟糟朽劈裂(见图2)。长年缺少基本的养护,导致明间东西两缝梁架平梁梁头开裂、隔架科斗栱构件移位遗失(见图3),以及两山梁架平梁和搭牵劈裂。就木基层而言,风吹、日晒和雨淋致使望板、椽飞和榑糟朽较重,东山博缝板残缺不全,不专业的维修致使西山博缝板过薄,两山榑条端部仅钉挂博缝板,没有惹草、悬鱼之设,博缝板现仅在东山前檐保留有长3.6m的一段,其中头部图案较清晰,其余已失原貌。全殿共施斗栱九朵,其中前檐阑额之上施五朵,后檐柱头上施四朵,前檐斗栱形制均为四铺作,明间柱头铺作为单昂四铺作,补间铺作为单抄四铺作并两缝斜栱,后檐斗栱则均为斗口跳。1995年对前檐斗栱进行重刷彩绘,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保护性破坏,此外,前檐明间斗栱令栱和昂劈裂,梢间斗栱外侧斗、栱和枋均有不同程度的劈裂糟朽(见图4),后檐明间斗栱散斗遗失、栌斗糟朽,以上均因缺少必要的日常维护和修整而导致。前檐墙全部为新砖垒砌;西山墙原外表砖全部不存,现存为后人用新砖补砌且里衬土坯墙受潮酥碱变薄(见图5)。后檐墙大面积鼓肚,明间中间有通裂缝,墙帽全毁、墙一直砌到檐榑;两山下碱墙不一样高,西山比东山的高一批砖,下碱墙砖碱化严重(见图6)。北殿的后檐及山面不设台明,仅于前檐处设台明,高约15cm,通过对两山的下碱墙墙跟进行发掘可知:现地平即为原地面,由方砖细墁,地面砖存在破碎缺失严重现象,且西南角地面有30mm的沉降,地面凹凸不平。建筑的檐口瓦件残缺约55%,瓦垄的捉节夹垄灰大面积起翘开裂、脱落,雨水下渗,后坡有大面积的合瓦屋面(见图7)。正脊原大吻遗失,现为后人用望兽替之(见图8),脊刹仅剩下半部分(见图9),后坡垂兽遗失,现存为后人新配垂兽。正脊和后坡垂脊部分脊筒缺失,后人新配脊筒与原脊筒风格不协调。
3二郎庙北殿修缮工作
3.1修缮理念
据上节可知,二郎庙北殿历史上虽经多次修缮,但其殿内的大木构架保存相对完好,亟待修缮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糟朽较重的木基层、大面积缺失的瓦顶、残损缺失的脊饰、小型构件糟朽或缺失的斗栱、下沉的东南角角柱、形制被更改的前檐墙与西山墙、鼓肚裂缝的后檐墙以及残损严重的地面等这些部分,整体来看该建筑保存完好的部分仍较多,如前坡的瓦顶、殿内的梁架结构、斗栱中的大部分构件等。鉴于此,修缮组决定根据“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1],并充分借助实地勘察展开二郎庙北殿的修缮工作。“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于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被正式提出,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具体指在修缮过程中,应对文物修缮信息进行详细甄别,剔除不合理修缮部分,最小干预原则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文物。二郎庙北殿的建筑各部虽都有一定程度的残损,但原制均有所残留,据此能够以建筑原制为参考,复原残损部分的建筑形制,达到保护性修缮的目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提出与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实践与探索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更强调“保持或恢复原状”,梁思成先生于1932年发表的《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一文中言道:“我们须对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护或恢复原状的责任。”20世纪60年代《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中针对文物建筑提出“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两原则;20世纪80年代“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正式提出后,业界内更偏重“恢复现状”和“保持现状”两方面的考虑[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业内将更多目光放在了历史信息的保护上,1992年12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全国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研讨会,焦点在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如何理解,其中大部分人认为“原状就是现状,就是将它确定为文物时的状况,不改变原状就是不改变现状......保护文物应该是保护它的全部历史信息,任何一点的改变都会失掉它的一部分信息。”此后,“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更加关注“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这一层面,20世纪90年代对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的修缮即是在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对“历史信息”逐步关注背景下的一项重要实践工程[4]。“实地勘察”指所有实地参与现场的调查研究工作,也称“田野调查”,它被公认为是研究考古学的基本方法论,也是最早的人类学方法论。它来自文化人类学、考古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即“直接观察法”的实践与应用,也是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为了取得第一手原始资料的前置步骤,灵活加以运用有助于古建筑的修缮工作。深化实地勘察则是在一般性的勘察工作基础上,穷其本源,扩大范围,做细、做实勘察工作。二郎庙北殿中残缺的脊饰、殿内的装饰以及前檐墙门窗等部分均损毁严重,无原制可借鉴,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在查阅当地史料、参考附近地域几座同时期同类型建筑示例的同时,还走访了建筑周围居住的老年人,对老人们口头叙述的二郎庙北殿印象和记忆进行梳理、汇总,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商榷,邀请古建筑专家反复论证,据此进行这几部分内容的修复,也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3.2修缮过程
首先,对大木架、斗栱以及瓦顶和吻兽进行加固和修复。在殿内外檐处搭设脚手架将柱子、檐额、四椽栿及斗栱进行稳定的支戗与托承后,拆卸脊饰和瓦顶及各架榑条;其次,利用绞磨机、千斤顶等工具将四椽栿抬升归位,复检梁架的轴线、水平、步架、举架无误后,进行临时固定,之后根据大木构件的实际保存情况特别是榫卯部分,用物理和化学两种方法进行相应的加固黏接和归位安装;再次,根据每根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亮开柱根(后檐和东山从殿内开柱门,西山从殿外开柱门),根据檐柱的实际保存情况进行相应的墩接、嵌补、镶补和铁箍加固。瓦顶修复的基本原则为:保持现在的筒板布瓦形制及排列方式补配残缺的瓦件,筒瓦直径14.5cm、长29cm、厚2.2cm,板瓦大头宽245cm、尾宽210cm、长38.5cm,瓦件脊兽为灰陶质地。瓦件立面图饰依据檐口保存的同类型规格的构件拣样制模烧配,添配残缺的正、垂脊脊筒,补配现存刹楼的上半部分。经考证能够确定二郎庙北殿原来的大吻早已不存,现存正脊两端安置的吻兽是后人补修瓦顶时由它处拆移而来的,其原制无任何历史信息可参考。若此次修缮仍然使用现用吻兽,一是其本身就不是原物,不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二是与北殿整体呈现的建筑风貌和时代特征不相协调。为此,修缮组选取了运城市垣曲县的埝堆玉堭庙、绛县南柳泰山庙、河津市抬头庙西配殿(如图10所示)几座元代建筑做参考,充分借鉴其形制进行二郎庙北殿正脊吻兽的设计修复工作。最后借助田野调查对墙体进行修缮,拆除前檐墙后增的墙体后按照东山墙的碴口恢复前檐墙;根据东山墙的工艺重砌西山墙的外表砖;依据东山墙的墙帽补砌墙体墙帽等;根据村里老人对殿门比例的回忆,补配北殿的正门等。整个二郎庙北殿修缮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均严格依据“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剔除过去不符合原制的补修构件,保证建筑原状最大限度的保留。而对于部分原状残留较少的构件,则据实地勘察进行补充设计,二者的有机结合使二郎庙北殿的修缮工作最终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4结语
文物保护目的在于:一是维持文物实体的稳定,二是保证文物的真实性,三是维护文物的完整性。任何情况下,或任一种环境中,必须保证文物实体的稳定。反对和尽可能杜绝任何破坏文物实体稳定的技术和方法在文物实体上应用。真实性原则是文物保护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原则,决定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成功与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强调了“真实性是检证世界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坚持真实性原则,就是在面对不同历史时代、不同修复材料和对象、不同破坏程度的文物时,都应保证在充分调研和考察的基础之上,形成科学的保护方案,然后实施保护,最大限度地使文物信息真实、全面、完整地呈现和传承下去[5-6]。文物的真实性通常针对文物的某一方面而言,而完整性则是“文物全部真实性的总和”或“全面的真实性”。二郎庙北殿近现代一直处于疏于维护的状态,常年经受风吹雨淋导致大量木构件受损,社会中非专业人士贸然进行的彩绘更是造成了保护性的破坏,幸亏建筑内还有多处原制遗存,依据这些保存至今的构件,再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进行修复,能够达到比较好的修缮效果。但殿内装饰、脊兽、门窗等内容损毁严重,没有原制留存,且没有相关文献记载其最初的形制及样式,相关文献的匮乏对修缮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鉴于这种情况,加强实地勘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部分缺漏,通过整理当地老人们对该建筑口述回忆内容,修缮组顺利复原了北殿的脊饰、门窗以及殿内的装饰等,修缮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二郎庙北殿修缮和部分复原并不是孤例,我国仍有大量古建筑存在历史上破坏较严重、建筑部件损毁缺失、近现代维护不到位、相关史料文献匮乏等情况。通过二郎庙北殿修缮项目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综合运用“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以及深化实地勘察,能够帮助修缮工作更快更好地展开,或对业内今后的古建筑修缮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高天,Gao,Tian.中国“不改变文物原状”理论与实践初探[J].建筑史,2012(1):181-188.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A].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3]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与维修[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
[4]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A].2002-10-28.
[6]鲍伟杰,王健.谈当代古建筑保护与维修[J].山西建筑,2021,47(12):24-25,30.
作者:王大奇 单位: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