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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确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学教学改革也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改革?怎样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如何把握教学改革的尺度?“法学教学应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①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适应社会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学模式来弥补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应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不是进行全盘的否定。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说:“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适合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各种法学教学模式的引进仅仅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而进行的。概念法学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势必会导致对理论知识的倚重,这与大陆法系独特的思维模式紧密相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型法学教学模式。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来探索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进路,使我国法学教学走向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良性发展道路。
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二)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仅仅依靠黑板和粉笔,如今,基本每所学校都有多媒体教室。教室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制定PPT,通过网络,给学生带来听觉与视觉的双重刺激,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种教学手段使我们对某些理论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前沿理论的把握更加及时准确。
(三)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
1.案例分析法的引进。此种方法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古来有之,在罗马法时期,法学教学一般从解答个案开始,但是十分注重进行演绎推理,为了使讲解通俗易懂,因而会在讲解过程中兼顾一些案例。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也经常运用这一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案例分析法,我们在授课中使用的案例是非常随意的,信手拈来,仅仅是出于讲解的便利。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模式,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深刻领悟其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仅仅起一种引导作用。教师应该搜寻精典案例,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讲授中引用的案例也需要具有代表性,如果组织课堂案例讨论,则更需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学生在讨论中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要限定固定的答案与模式,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与点评。
2.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引进。在英美法系国家,模拟法庭分为两种形式:模拟法庭与辩论技巧。而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均称为模拟法庭。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来讲,是教师选取典型案例,有学生担任诉讼中的不同角色,类似于法律舞台剧,每一个步骤均按法定程序演绎,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强化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基本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教师选取案例不够典型,教师本身没有实践经验,指导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学生过于拘泥书本,与法学实践仍相去甚远。因此,我们虽然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但与我们的预期仍存在很大差距,仍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3.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各法学院的一种教学方式,2000年开始引入我国。该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关注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处于“准律师”的位置,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教学目标就“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机能”,它能够充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因而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也对此种教学方式青睐有加,将其视为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制胜法宝,因此一时间各大院校纷纷效仿,建立法律诊所,理论上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与探讨。但事实却差强人意。实际上,这种教学方式本身尚未形成系统化理论,②且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制教学(至多不超过20人),并且需要具备比较充裕的时间,需要雄厚的资金,对教师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学生规模庞大,一个班级动辄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大学四年的时间已被理论教学排满,很难有充裕的时间,更不用说我国很多院校根本没有资金积累,教师本身亦缺乏实践经验了。因此,法律诊所教学方式的引进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源即在于这种移植是典型的“得形忘义”。因而,笔者认为,此种教学方式虽是弥补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有益的实践与探索,但是必须将其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创造中国式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则是我们今后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方向。
法学教学毕业考核方式的改革
(一)毕业论文写作改革
近年来,社会上很多人呼吁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大多数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都涉嫌抄袭,并没有什么学术价值,是一种资源的严重浪费。虽然国家和各大院校出台了各种规定和措施,禁止论文剽窃行为,然而这种风气却屡禁不止。学生为了规避抄袭率,很多学生只能将所抄袭的内容变换一种说法,有人戏称这是从汉语到汉语的翻译。此种说法寓意颇深,揭示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的悲哀现状。的确,让一个本科生完成一篇具有学术价值的高质量论文,确实有强人所难之嫌。而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也并非明智之举。设置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也并非仅仅是培养学生的理论创新能力,其更为重要的目标应是学习如何写论文,即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等。本人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应尽量规范化。从学生选题,到论文资料的搜集,再到论文提纲的审定,教师应全程跟踪指导,不断启发学生,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使毕业论文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毕业实习改革
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主要目的在于巩固基本理论知识,通过实际操作,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学生可以参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唯一的设置。然而我国的本科毕业实习却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根本就不注重毕业实习,利用毕业实习的机会找工作、参加各类考试,基本与放假没有什么区别,而学校基于就业率的考量,对于学生的这种情形也基本开“绿灯”,使得毕业实习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将毕业实习与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学相结合,则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就我国本科教育的时间而言,一般将毕业实习设置为一学期为宜。同时将学生按照将来就业意愿分成几个小组,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去实习,各组设置一名教师,由教师从旁协助指导。在实习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小组讨论,让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就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相互探讨,使学生能够在实习中得到真正锻炼。总之,法学教学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在确定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转变法学教学思维,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实践性教学的力度,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教学模式,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改革法学教学考核方式,规范毕业论文写作,重视毕业实习,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能够在新的挑战中,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作者:付淑娥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