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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学习的过程中,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将知识与理论转化为问题,能揭露矛盾,激起疑惑,进而推动学生产生追本求源的欲望。当学生在求知欲的驱动下借助各种资料和工具,自主寻求到答案时,他所体验的快乐感和成就感是传统的灌输式课堂所不能带来的。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罗素说“:教育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会自主思考”①,问题教学法从一定程度上是对按教材进行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的颠覆,教师更多地扮演着引导者、辅助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学生通过查找资料、独立思考、互相讨论、最终找到问题的答案。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的独立意识增强,从而减少对教师的依赖。
3.有利于唤起学生的批判精神
当前中国的大学生毕业生与西方的相比,整体上考试能力强,但动手能力、冒险精神、创业意识较弱。这与我们的教学传统有关,部分教师直到现在仍然把传授知识当成唯一目的,忽视甚至打压学生的质疑与批判精神。诘问式的教学特点能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养成质疑与批判的习惯。
4.有利于加强师生互动
问题教学法超越了传统教学中师生地位的垂直性、交流的单向性以及教与学的割裂性,师生关系平行、对等而互动,教与学有机、动态地融合在一起,最终能够促成教学相长。
(二)法学课程应适当采用问题教学法
1.适当采用问题教学法是法律学科的特点决定的
法学是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包括独立的分析理解能力、较强的思辨能力以及对知识较高的融会贯通和整合能力等在内的综合能力。法学课程教学不宜全盘照搬传统的“讲授法”,而应向多元化发展,采取更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教学方式。在英美国家,“认为培养学生深刻思考并合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没有比苏格拉底式教学式的对话和讨论更为适合的方式了”。在德国,其原创的seminar,是德国社会科学类学科(包括法学)的常见的教学方式,具有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双重职能,通过讨论,师生自由发表意见,大胆探索,来发现真理、趋近真理,并完善真理。
2.适当采取问题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决定的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陷入大批毕业生就业困难和实务部门高层次法律人才紧缺的双重困境,这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中供方的素质与需方的要求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我们有必要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教学方式进行反思。在此背景下,不少人提出应改革传统的教法,问题教学法的优势自然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当前法学课程运用问题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大小法学院无不在教学改革的尝试与探索中,很多教师将问题教学法引入自己的课堂,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实效并不理想。
(一)滥用问题教学法
在对“灌输”教学进行批判时,部分教师全盘否定传统的课堂讲授,于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些教师为了互动而互动,不管内容是否适宜,频繁使用问题教学;有些教师甚至主观上教学态度就不端正,认为讨论课老师不需要讲什么,课堂气氛又活跃,时间还过得快,在偷懒或投机的动机驱动下,花费大量学时布置讨论环节。教师并没有认真准备,而是在课堂上随便抛出几个问题给学生漫无边际地讨论一番,课堂是热闹了,但教学效果如何,学生究竟有没有学到东西,教师并不关注。
(二)问题教学流于形式
1.教师重结论轻过程
一些教师被应试教育的思维定势束缚,对问题式教学的目的把握不当,提问以考察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状况为目的,设问还停留在练习例题层面,教师设计的问题在其心中已有结论,表面上交給学生思考和讨论,但教师实际关心的是学生的回答是否与自己的一致。当学生的答案不合期望时,教师即以敷衍的态度对待,不去仔细挖掘学生答案中的可取之处,而是继续对其他学生提问,直到标准答案出现,提问立即结束。这种所谓的“问题式教学”缺乏实质的交流讨论,学生的思维没有真正展现出来,教师也没有真正的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更谈不上对学生有所点拨和启发。
2.教师提问过密过难
一些教师无视本科生还处于学习基础知识的阶段,将自己的学术研究偏好带入课堂,提出的问题本身就是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而且问题是一串串地丢给学生,大部分学生尚不具备回应这些高深学术问题的能力,讨论课最后变成教师自问自答式的学术卖弄。学生的正常思维被干扰,更多地感到无助与迷茫。
3.教师仍占主导地位
问题教学法的本意是以问题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通过自学,在探究疑问中培养能力。但还有部分师生被长久以来形成的提问是教师的“专利”,回答是学生的“本分”的思维定势所束缚,在课堂上,教师始终高高在上,缺乏与学生真正的交流与沟通,只注重提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则不予理会,而大部分学生也习惯于被教师牵着鼻子走。
4.学生参与两级分化
学生由于性格、学习态度的差异,在课堂上容易形成两级分化。部分教师的课堂上,每次发言的,来来回回就是同几个积极分子;甚至有些教师为了节省时间,每次只是让自己的得意门生回答。这样的课堂表面上看起来热热闹闹,但是参与其中的只是少数人,久而久之,其他学生丧失了对课程的兴趣。
三、法学课程中问题教学法的完善
当前的问题教学法虽然还存在各种不足,但我们也不必因噎废食,应积极探讨对其改进与完善,笔者认为,应秉持辅助性原则,善用问题教学法。
(一)秉持辅助性原则
尽管问题教学在英美法系国家生机勃勃,但我们不应盲目地、过度地追捧。在当前的条件下,本科教学中问题式教学不能够取代传统的课堂讲授,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这是由问题教学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规律决定的。问题教学是一种典型的成本高,投入大的教学方式,它对内容、教学对象、师资、参与人数、课程时间都有着相应的要求,只有在条件适宜的条件下,它才能发挥优势,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提升学生的能力,反而凸显知识传授量少和知识体系碎片化的弊端。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难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1.两大法系国家法律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教育模式也有所不同。重视法律原理和原则的教学是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特点。比如日本,“法学课堂上也是采取传统的讲授法,由教授一人在课堂上依照讲义为主,很少有课堂提问和讨论”,我们要尊重这个规律。
2.问题教学更适合于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
苏格拉底式教学的局限性之一就在于学生必需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形成自己的见解。苏格拉底式教学在美国之所以能顺利开展,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法学教育是在本科之后的研究生教育。反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生源基础是高中毕业生,学生本身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在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上也非常稚嫩,问题式教学极有可能花费大量学时但收效甚微。
3.学生素质相差悬殊决定了问题式教学并非在所有院校都行之有效
我国现有600多所普通髙校开设有法学专业,其中既有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一流髙校,又有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相对较差的普通院校。问题教学法在重点大学那些学习能力强、思维敏捷的学生那里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在生源质量较差的院校却未必能够。
4.问题教学法适合小班教学
如英美国家,小班人数在20-30人左右;在德国,seminar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而在我国,由于扩招的原因,师资有限,很多院校采取大班授课的方式,问题教学方法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
(二)教师应全面提升自身水平,善用问题教学法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开展问题式教学还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教师全面提升自身水平,善用问题教学法。
1.改进问题创设
首先,教师不光要对课程的历史渊源、制度内容、发展走向了然于心,还要对与课程有关的理论前沿、热点争议、典型案例都有所研究,能够从中发现问题。其次,问题设计应难易适当。问题过于简单,起不到启发的效果;问题太难会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再次,问题应有一定争论性。有争议的话题更能激发学生各抒己见,形成辩论的气氛。最后,问题设计应该呈现层次性和发散性。话题在纵向上要能够层层递进、层层深入,激起学生探究一个又一个问题的渴望,促使学生思维向更深的层次思考,在横向上不妨适当与其他学科、其他课程交叉,如此才有利于学生对本门课程乃至整个学科体系的把握,以减轻知识体系碎片化的弊端。设计好的主题应尽量提前布置给学生,给学生预留好查阅资料、形成观点的时间,教师也应对讨论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和问题有所预备。
2.有效组织课堂
在问题教学中,教师应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冷静主导讨论中的气氛,做到热烈但不混乱,尤其要做到:
(1)善于引导。当学生出现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时或者学生发言出现偏题时,要将话题引向正题,导向核心。
(2)善于暗示。教师应旁敲侧击,或另用问题反诘,尽量启发学生自主思维。
(3)善于质疑。质疑是一种发散思维、批判思维。教师应仔细聆听,敏锐捕捉学生发言中是否有漏洞,是否有可深入的地方,应及时提出质疑,必要时连环发问,逐渐将问题由表面引向纵深。
(4)善于鼓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应及时给予恰如其分的鼓励,当然也要准确指出不足,教师还要鼓励那些比较害羞、内向的学生敢于发言,增加其自信。
3.点评精准到位
好的小结是课堂的点睛之笔,能促进学生认识的升华和能力的内化。首先,教师应对课堂的讨论情况简单地回顾与总结,对学生的付出与表现予以肯定,同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其次,教师要对问题本身进行讲解。教师应对学生的观点、意见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尽量形成明确的经得起推敲的结论,让学生对论题所涉及的相关法理有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以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最后,教师可以另外再布置一些相关思考题,让学生以本次教学中收获的知识和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深入思考。
作者:符隆钟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