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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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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探析

摘要:为了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以长安大学教学管理实践为例,在教学事故精确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定程序和处理办法,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高校教学管理水平。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事故;界定;认定程序;处理办法

纵观教育历史,高等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教学事故、处理教学事故及恰当的处理办法成为教学事故管理的关键。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期望为进一步准确界定教学事故和恰当地正确处理教学事故提供教学管理的方法,强化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稳定高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一、教学事故及其表现类型

教学事故是指在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高等教育教学规范而产生的,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而教学事故的表现类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按照教学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可划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事故、考试教学事故、教学管理工作教学事故;二是依据其对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影响大小和严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界定模糊不清

对各类教学事故本身界定缺乏量化,尤其是在教学事故的一般和严重程度上不能准确界定,一般只给出一个定性的说明,其原因是教学管理者缺少量化意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断裂“,关系户”问题频出

对于教学事故认定上,很多检查人员和举报者或被举报者多多少少存在“常见面”现象,而“面子”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关系户”问题,是由于各种原因建立起来的关系所致,比如,课题组的经常一起参加会议,举报人存在潜在打压和报复心理。处理程序上存在时间间隔,稍一迟疑就可能出现报还是不报的问题。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不完善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缺乏严格、详尽的具体措施,存在一般教学事故不处理,严重教学事故按照一般事故处理的现象。主要原因还在于“人情”管理,或者依赖于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学校中的“作用”,把教学事故与具体责任人对学校的声誉影响相联系。

(四)缺乏相应的规范或者制度

大部分高校都有相应的条例或者不能称为规范的“规范”,但是,并未形成一套严格完善的教学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原因在于教学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尚未重视这一问题。

三、教学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教学事故等级的量化界定

1.课堂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般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缺课并未经院(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一种教学事故。如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或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擅自提前结课4学时以内(含4学时)等。严重事故:指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言论;或教师缺课,或未经院(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一种教学事故。如提前结课4学时以上;擅自停课;找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或非本校教师代课等。

2.实践教学活动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事故的量化界定。

一般事故:指教学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在教学实践活动中违反教学实践活动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的行为造成小范围影响的一种教学事故。如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内;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部)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内;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抄袭不予制止;院(部)或教师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小范围影响实验教学进程;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不予批改或遗失相关资料。严重事故:指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在教学实践活动中违反实践活动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的行为严重或造成大范围影响的教学事故。如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周以上(含一周);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含三天);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部)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上(含一周);或连续三周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指导教师、带队教师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不予制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大范围影响实验教学进度。

3.考试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般事故:指命题教师或监考教师或教务管理人员在有关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范的行为或因其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教学事故。如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监考迟到,或在监考时间擅离考场,或擅自请人代替监考;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安排、试卷印刷等)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严重事故:指命题教师或监考教师或教务管理人员在有关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试规范的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教学事故。比如,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教师提交的试卷数量与考生人数不符,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混乱或无法进行;监考不力,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未按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主监考人员安排、试卷印刷等)发生严重错误,大面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

4.教学管理工作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般事故:指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值班人员和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的行为并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教学事故。比如,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做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院(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登录学生成绩或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教学计划、任务及课表等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下发,小范围影响教学秩序;多媒体、机房教室因软硬件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教学秩序等。严重事故:指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教辅人员和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的行为严重或造成大范围影响的教学事故。如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教学文件等而无法弥补;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不能及时准确完成学籍异动工作,影响关键教学管理环节;教学计划、任务及课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下发,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教师、教辅或管理人员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推销器材或其他物品等。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

认定程序: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学校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认定组织:由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教务处长、人事处长和各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教学事故的审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界定,组织对教学事故的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相应事故界定审批表,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报学校教务处审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教学事故等级界定标准,组织对教学事故的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处理程序同一般事故,但需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定。

3.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上报程序: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请复议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界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两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两周内给予答复。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凡被界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般教学事故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扣减本人教学质量分值20分。另外,按照年度累计次数情况处理办法,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及职称晋升的评审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凡被界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扣减本人教学质量分值50分。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及职称晋升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教师资格,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待岗。

3.其他事故的相应处理办法。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及扣减岗位津贴等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健全教学事故管理规范和制度

由学校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结合教学督导组成员建议提出教学事故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设计规则,具体制定由教务处安排执行。通过该组织审定通过后,做好宣传工作,通告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及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杜绝人情处理教学事故的错误做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升教学质量。

四、结语

高等教育教学事故问题研究目的在于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从而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水平。本文以长安大学教学改革为基础,对于教学事故管理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为其他学校和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长大教[2010]97号.高等教育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S].西安:长安大学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2010-09-01.

[2]梁敏.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6):155-156.

[3]白竹.教学管理流程再造研究与实践[D].天津:天津大学,2008.

[4]德君,梁静.关于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J/OL].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21):128[2013-03-05]

作者:李永平 李武选 杨晓丽 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