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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认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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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认识和

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认识和思考

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成为金融系统和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就围绕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谈些认识和思考。

一、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发走势和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全省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

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3、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向高级管理人员蔓延。从近年情况看,呈现出上升并向处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4、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5、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6、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

二、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由于金融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经济环境使金融业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矛盾焦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金融干部职工。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2、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从金融行业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由于管理上存有许多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有的机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内部存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的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诱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还有的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甚至出现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案件。

3、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有的机构开拓发展业务,管理相对滞后,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造成乘隙作案增多。有的机构用人制度改变后,出现了临时工、聘用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而对职责权利关系却未作相应调整,这就使所谓“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处、所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特别是基层“一把手”掌管权过大,使得其中有犯罪意识的人作案轻而易举,很容易得逞。

4、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近几年来,浙江省依靠沿海有利条件,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合理调整经济结构的推动下,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由于前几年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三、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既然职务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和因素的综合反映,既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之策必须是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实际,实施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保持金融队伍的健康肌体。应该看到,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教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就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抑制不良的犯罪意识和动机产生,从而在思想防线上形成遏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屏障。因此,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传统的政治优势,着力抓好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弘扬“三铁”精神,切实提高金融队伍素质。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这不仅在于领导干部的行为示范作用可以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反腐蚀能力,以防自身变质或被不法分子拖下水。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抓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也要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控制金融行为的有效机制。深化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这既是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化解和防范因金融体制“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金融犯罪的强有力措施。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金融调控监督体系和现代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推进金融法制化、市场化进程,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作为金融调控监督部门,要强化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合规的宏观控制机制,同时要切实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从而避免不法分子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自担风险能力,实行审贷分离、授权授信制度等决策监督,以增强抵御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能力,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保证金融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三)健全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健全内控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只有下大力狠抓制度建设和对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形成监督制约的良好运行机制。为此,一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从市场经济体制和业务需求出发,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是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要害岗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防范职务犯罪发生。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系统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要重点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等易发生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稽核检查方法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忌流于形式,失去应有功效。要建立和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未认真检查而发生问题的,同样要严肃追究检查者的责任。

(四)把好进人用人关,公平竞争选用人才。由于金融业是整天与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履责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具有相对的纯洁性和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把好进人用人关,总的原则要求应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保证质量。对不符合选人标准的,都应拒绝录(聘)用,不能降低标准,尤其是因职务犯罪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清理出金融队伍的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录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使)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不应“亡羊补牢”;发现在金融队伍中有赌博、、吸毒行为的,要按规定坚决清理出金融队伍,不能“养虎遗患”。

(五)加强领导和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既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和途径。首先,各金融机构党委(组)要加强领导,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小团体狭隘思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把反腐治贪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健全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使他们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要针对职务犯罪随着金融业务发展而范围扩大、方式手段翻新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其次,要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建立健全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排除社会上各种干预和影响,形成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再次,要加大对携款潜逃案件的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搞好抓捕追赃工作,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努力挽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