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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法制环境完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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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法制环境完善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我们需要不断改善旅游发展的整体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这样才能使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如何完善、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旅游法制环境,以法治业,以法兴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我国旅游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正处在发展阶段,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第一,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尚未跟上,使行业管理造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的局面。第二,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第三,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第四,存在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等问题。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完善旅游业法制环境,才能使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旅游法制环境发展的进程

我国旅游立法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行动。1985年国家旅游局起草了旅游法草案,至今至少已十五次易稿。进入21世纪后,又重起炉灶,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可以说,旅游立法已经历了一段历程。近十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旅游立法也频繁提出议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历年的审议结果报告对此一直予以积极肯定,如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协调。1999年的报告指出:旅游业属于综合性的经济产业,涉及的行业和管理部门比较多,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范围论文格式交叉问题突出,旅游立法的协调难度比较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协调,促进该法的立法工作。2005年的报告继续强调,我国旅游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加入WTO后,我国旅游业面临国际市场巨大竞争压力,缺乏旅游业基础性法律的现状给旅游管理和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困难,所以需要尽快考虑旅游立法问题,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在各方推动下,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旅游法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规划。

三、旅游业法制环境的构成

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旅游法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旅游法制环境是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旅游法的法律关系主要由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行政机关三方主体构成,各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行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旅游政策及旅游规划,协调旅游行政工作,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进行行政指导。旅游企业包括旅游商(一般为旅行社)、旅游地拥有者和管理者,他们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与旅游者产生合同关系。

四、如何完善我国旅游业的法制环境

(一)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际上通说认为,旅游法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如何规范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法律,它确定了旅游活动中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原则。此外,基于旅游业的特点,许多国家都有专门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或规定,它们都属于私法或者民事法律。另一部分是关于国家如何规范旅行社的成立以及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公法或者行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针对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例如,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与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等多元化形式,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经过十几年发展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超级秘书网

(三)提高旅游业执法水平,健全旅游业执法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论文格式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是指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缺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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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承华,等1旅游法教程[M]1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

[3]王健1旅游法原理与实务[M]1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1

[4]赵林余1旅游法概论[M]1法律出版社1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