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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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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

摘要:个人信用作为一种古老的传承,是各种信用的基础,在当代经济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个人体系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达到了一定规模,但现状又是纷繁复杂,失信行为普遍存在,这就给维系一个正常的信用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充分共享。

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基本理论,而后对当前社会环境下,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依据我国的国情与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之存在问题,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体系重要性

前言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银行个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少数行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备性和规范性都较差,可用性不强。也正由于此,中国目前银行业在进行金融资产业务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对贷款客户的信贷状况、发展前景、产品市场状况等影响偿债能力的相关因素的情况调查,对客户信用缺少跟踪管理,对企业、个人的状况大多仅限于申请贷款时的静态资料,导致银行业在资产保全工作方面缺乏周密性和前瞻性,使得企业乃至个人的失信行为增加了银行经营成本,更在无形中造成银行业的慎贷心理和促使信贷投放行为的弱化。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要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个身份证”,是“消费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

一是由于银行间自身信用体系不健全,除人行的信贷咨询系统外,没有建立走系统、完整、规范的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银行期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尚缺乏明确的认识,少数进行了一些尝试,但个人信只的难确性、完备性和规范性都比较差,可用性不强。二是社会各有关部门之间综合信用管理体系缺位。目前仅有银行在这方面的探索,其他社会机构尚不存在这力面的意识。现在银行放贷可依靠作参考的仅有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身体系的企业信用评估系统,这就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三是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资料积累少,页咨询性差,利用率极低,制约了信贷信用体系的创建。信用体系的建立,依赖于镊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布。

一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1.信用的内涵和产生

在我国,信用概念最早见诸于西周时期。据文献记载,中国周朝即有“赊”和“欠”等信用销售的相关记载。例如孔子的弟子就曾以“挂帐”形式赊购日用生活品。当然,这只能算是最基本的个人信用行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19世纪英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丰富历史来探讨信用,形成了较为丰富和完整的信用理论。马克思认为信用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让渡。换句话说,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信用是对高利贷资本的扬弃,信用管理体系是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信用是货币运动的结果,与货币经营业联系在一起;信用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信用管理体系以社会生产资料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是包含货币本身扬弃的资本的运动;信用管理体系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它是促使资本主义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

2.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理论阐述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由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管理机制、个人信用保障机制所构成的完整体系,旨在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有效进行。个人信用体系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性行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做出明确选择,规范其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起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1.2.1信息不对称理论

所谓信息不对称,简单的说就是指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总是普遍地、长期地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就拥有对其他人的权力优势和地位优势,将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境地,在市场中,这将导致低质的商品或服务排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系统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

经济学认为,之所以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又称隐蔽信息或隐藏信息,通俗的讲就是我所知道而你不知道的信息。在信息经济学中,交易关系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规范为委托一关系,交易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人,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如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即为人,保险人即为委托人;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即为人,贷款人即为委托人。在委托一关系中,交易双方实际上是在进行着一场信息博弈,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人的行为承担风险。因此,私有信息的存在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一些人了解的情况比其他人的要多。

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因隐藏信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因隐藏行为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信息较少的一方(不知情者)会倾向于作出错误的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当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时会不负责任地损害他人的利益。

个人信用体系所涉及的借贷关系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中的委托一理论,借款人即为人,贷款人即为委托人。在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上,借款人作为知情者拥有隐藏信息并可能作出隐藏行为,而贷款人则为不知情者,因而很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关于贷款人的逆向选择,可以设想存在着两类借款人:“诚实”的和“不诚实”的。

关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监管,这就会诱使借款人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即使项目失败,有关损失也不必由借款人独立承担。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借款人容易从事不利于贷款人的经营活动,即为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根据以上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借贷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许多客户想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贷款人的首要工作就是采取一套程序化的评价体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所反映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甄别出“诚实”和“不诚实”的借款人及“安全的”和“风险的”融资项目,这就是信用的目的所在。说到底,信用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借款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尽可能挖掘和发现借款人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从而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2.2交易成本理论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一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一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

在个人信用方面,受信人提供个人基本材料和个人资信证明,授信人审查受信人资信状况,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都较高;而且,同样作为受信人,可能会因为授信人的不同,而需要多次提供同样信用资料,从授信人的角度看,如果受信人资料不真实,则其信用风险将加大。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基础十分薄弱,恶意申请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失信现象层出不穷。个人信用缺失导致个人信贷市场上形成“格雷欣法则”:即信用不良者驱逐信用优良者。为消除信用缺失带来的影响,各商业银行都采取逐个审阅贷款客户个人资料的做法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这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成本很高。

如果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授信方因为能从信用机构获取借款人的真实信用资料,而减少了自己去实地考察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成本;而且,借款人信用资料通过信用机构提供,可以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样,受信方不必每申请一次信用、每获得一笔信用额度,都必须提供相关个人资料,通过信用机构来提供信用信息,受信方也节约了交易成本。即是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授受信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二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自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迄今己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一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了全国正式联网运行。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己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业务审核流程。可以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对商业银行改进信贷行为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另外,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已经开始复苏,各种信用评级产品逐步应用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启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先河。短短几年时间,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就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很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居民的第二份人生档案正在建立,并随着居民的日常经济活动而完善,刷卡消费、贷款买房、贷款购车,以及其他个人信贷消费,甚至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通过银行系统结算的信息都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成为终生不可更改的记录,人生的第二档案——个人信用记录。

2.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2.2.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信息具体到个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主体,企业、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支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通过科学、公正的方式和方法来客观反映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降低或打破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信息公开来督促经济主体自觉提高信用水平,进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目前,涉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个人形成外部约束力,使背离信用的行为受到惩罚,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

的行为准则。另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都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支撑。因此,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紧迫课题。

2.2.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脚步不断加快,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另外,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许多外国征信公司早就瞄准了我国内地的市场,试图凭借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并占领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尽快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并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1.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三个前提

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应注重从宏观上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即注重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框架建设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个人情用制度的建设有了总体上的把握,才能使该制度中每项具体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框架建设应包括三个方面。

3.1.1以账户资料为中心的个人资信档案的建设及内容实体建设

个人信贷档案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基础,在国外个人信贷档案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仅有账户资料、消费者个人资料、就业资料还有从政府、法庭、税务部门获得的公共资料。而在我国的个人信贷档案后记载的内容是很不全面的,记录大多停留在消费者个人资料和就业资料上,账户资料和公共资料的记录还是一项空白。而后两者恰恰却是信贷发放者是最为重视的信用信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重视对工资产业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私人的信贷服务,使得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大战缺乏所必须的业务基础。所以,为了摆脱目前的落后局面,我们应在已有的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技术长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和商家分期付款业务,以此壮大信用制度赖以存在的业务基础,并通过对消费者偿还资金状况的连续记录,不断使个人资信档案尤其是账户资料的内容得到充实。

只有以完善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和发达的信用支付工具为支撑的个人账户资料管理才是真正的个人信用管理。只有这两项得到发展,我国个人资信档案的实体资料才能真正的得到充实,才能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信用资料来源。

3.1.2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计算机互联网建设及载体建设

有了信用资料的实体记录,重要的就是要实现记录在各个信用使用者之间的传输,也就是信息载体的建设。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使得传输速度不仅大幅度提高,传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因此我国要建立个人情用制度,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进行高效率的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个人信用资料的传输网络可以分三步来进行:①以现有的联行间数据传输系统为基础,将各个联行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或信用卡业务所获得的消费者信用资料集中起来,针对每个消费者建立相对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库。当消费者与本系统内任何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关系时,该银行可通过联行系统从个人信用资料库获取有关该客户的信用状况,并同时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经联行系统报送该库保存,从而实现了消费者信用资料在各个银行系统内的信息资源共享;②建立各银行系统问的数据传输网络。由于我国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度,因此可将个人信用资料库集中于总行管理,并由各总行签订银行间个人信用资料的长期交换和使用协议,从而实现个人信用资料在各银行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③建立专门从事个人情用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实现该机构与政府、法院、公安、税务部门及各银行总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该机构可有偿从这些机构获取个人信用资料,并经过处理有偿地向这些机构提供报告,从而在该机构真正建立起能够提供消费者各方面信用资料的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

3.1.3为充分利用实体、载体资源,使其更有效结合并加强充分发挥作用的法制建设

有了信用资料的实体内容,也有了传输载体,为了使二者更有效的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个人信用不致被滥用的重要前提是健全的法制建设。我国与西方有一个根本不同,那就是西方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市场部发达,信用基础薄弱。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信用社会就必须依靠绝对的权威,就必须靠政府以法制的形式强制推行。

2.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经验表明,完善而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个人信用体系十分落后,基本上还处于建设初期阶段,个人信用的缺失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可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3.2.1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信用活动中不可避免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因此,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必须取得被信用者的同意,即被信用者应该拥有信用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信用的前提条件。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信用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信用者的许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信用机构和被信用者之间的纠纷。二是信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信用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五是赋予被信用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六是必须对联合信用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2.2普及信用知识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培育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因此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作为当代青年群体佼佼者的大学生,绝大部分在校享受着助学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毕业离校走向社会后,将更是各种金融服务的受益者。因此,大学生群体信用记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全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征信宣传教育。

3.2.3充分利用信用评分体系推动个人信用业务发展

建立信用评分的目的除了掌握个人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和防范经营风险外,更主要的是促进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的发展。如对于信用评分评定的高等级客户,可以推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借款人可以在额度的有效期内反复循环使用贷款。同时在贷款期限内,本金可随时偿还,利率随信用等级浮动,使广大消费者得到更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可以针对性地设计和推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并逐渐向为消费者提供“度身定做”服务的方向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开发创新,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

3.2.4建立信用管理政府协调机构

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置政府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托自身的优势,都参与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很容易形成信用发展中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从开始就要注重依法管理,实现有序开放和规范管理。建议国家明确管理信用行业的协调机构,代表政府进行数据的公布和规范使用、教育和培训、科研、标准化、行业交流、国际交流、核发个人和公司从业执照并监督检查、制定行业自律政策、筹划立法准备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