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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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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

【内容提要】网络文化有两方面的含义:网络的文化特性和文化的网络形态。网络文化存在着技术与人文、一元与多元、开放与封闭、自由与规范、民主与集中、虚拟与实在、理性与价值、神性与物性、传统与创新、个人与社会等要素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一系列本质性的悖论和困境。要解决这些悖论和困境,需要采取经济、技术、社会、法律、伦理、文化等多种手段。

【关键词】网络文化/悖论/开放/自由/虚拟

所谓“网络文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网络不仅是一种技术与社会现实,更是一种文化现实,网络本身就是一种新兴文化形态;二是文化是以网络的形态存在和发展的,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文化之网中,网络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网络化形态的最典型体现。简言之,就是“网络的文化(特性)”与“文化的网络(形态)”。

网络的文化特性有三方面含义:一是网络的形成和发展有一种文化动力和文化支柱,即人们内在的文化需要和文化精神——互相交流、获取信息的“文化本性”——推动着网络的发展;二是网络产生了各种新的文化现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形态;三是网络中蕴含着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价值和文化精神,并对其他文化形态产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冲击和影响,促进其他文化形态的变革。

文化的网络化形态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外向的网络化,即特定文化形态与其他文化形态及整个外部环境形成一个网络系统,特定文化形态在与其他文化形态及外部环境的互联互动中存在与发展;二是内向的网络化,即同一文化形态内部表现为一个由主体、客体和中介等不同要素组成的网络系统,文化就是一张网,把人、自然、社会、历史网在一起。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趋势看,文化发展程度越高,文化的开放性就越高,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就越发达,同一文化内部的层次结构也越复杂,文化内部不同要素和层次之间的互动也就越发达。一句话,文化越先进,其内外两方面的网络化程度就越高。

网络文化方兴未艾,远未定型,很难做系统的、定性的研究。不过,在令人眼花缭乱的现象背后,我们还是能够发现它的一个最突出也是最根本的特点:存在着许多“悖论”(二律背反)现象,即在多层次、多方面具有二元因素的冲突、对立、混杂、互补的特点。尽管在表面上,它消解了或试图消解其他文化形态中的二元对立和中心意识形态,但它并不能真正摆脱二元冲突对立,只是使之具有了更新的形态,并为对立面的互动与融合提供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通过对网络的现象考察和价值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网络文化的最典型的十大悖论。

一、技术与人文

这一对矛盾是网络文化的最根本矛盾。毫无疑问,网络首先是一种技术,它从诞生那一刻起到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带有浓重的技术色彩。然而,任何一种技术,从它走出实验室走向社会的那一刻起,就具有了“文化”的色彩。而文化从根本上说就是人化,其首要特性就是人文性。网络一旦进入社会、进入生活,就成为一种新文化,具有了人文性,网络的技术性与人文性必然产生张力和冲突。其实,技术与人文的张力和悖论不是网络时代的专利,自从技术在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二者的张力和悖论就与生俱来。特别是工业社会以来,对技术与人文、人与机器的关系的反思始终是思想家们的重要课题,只不过在网络文化中,这一悖论更加突出和复杂。

技术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对社会文化的推动作用,更在于它可以为任何人所用,可以用于任何可能的目的,人们常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我们如何选择和应用技术,对人类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将起决定性的作用。“技术在现代的、充满活力的文化现实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化得以建立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化的未来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注:E.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李小兵等译,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技术到底是人类的圣杯还是潘多拉的盒子?都是,又都不是。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机器的本质比人类创造的任何东西都更密切地渗透到人的存在状态中。技术的危险在于人类存在状态的转变,技术进入到人类生存的最内在的领域,改变我们的理解、思想和意愿的方式。

在网络时代,以信息网络技术及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人类社会影响的力量之强、速度之快、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人们一方面享受着新技术带来的种种便利,一方面不自觉地陷入技术崇拜甚至技术统治的境地,导致许多社会、心理、文化困境,甚至导致人的新型“异化”。“网络幽闭症”、“网络成瘾症”就是典型的例子。技术的发展已经对人的自由、尊严、信念等根本价值提出了挑战。凯文·凯利说得好:

由于网络经济的性质为不均衡、分散、不确定、动荡和相对主义埋下了种子,意义和价值就失去了根底。简单说,用技术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根本无法解决……在意义的巨大真空里,在无言的价值的沉默中,在没有比自我更伟大的事物可景仰的空虚里,技术——不论是好是坏——将形成我们的社会。

由于当今缺乏价值和意义,技术将代替我们做出决定。我们将听从技术,因为我们现代人的耳朵再也听不进别的,再没有其他坚定的信仰。想象一下技术需要的是什么,我们就可以想象出我们文化的发展方向。(注:凯文·凯利:《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225页。)

《圣经》中的上帝用痛苦的劳作来惩罚人类偷吃了自由和智慧的“禁果”,但他完全没有想到,人既然因为违反“不可做”的第一戒律而获得了自由和智慧,那么就能不断突破“不能做”的界限。他决不会安于上帝强加给他的痛苦命运。“现代科技专家只充当了‘半个上帝’……即如何像全知全能的上帝那样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工程或奇迹。而那本古老《圣经》的另一半,那与人的文化遗产、生活意义、生垫目标和价值有关的另一半,反倒成了与现代生活无关的、陈旧的东西”(注:李河:《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技术只关心“有没有能力做”,而不考虑“可不可以做”、“应不应该做”,而后者正是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更根本问题。

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以理性精神和人性关怀对技术至上观念进行反省。然而,我们不可能因为技术的种种负面后果就拒斥技术,正如我们不可能因为技术的巨大成功就消解人文精神一样。这就是网络时代技术与人文的悖论。我们只能在发展技术的同时,加强对技术的选择、应用和控制,也就是对技术的人文规范和控制,这在技术决定论日益盛行的今天尤其是当务之急。

未来的前景是人的技术化,还是技术的人性化?这的确是个问题。如果我们不想成为机器人,那么,技术的统治越强大,人文的控制就越紧迫。“人脑的可能性,至少目前为止,还远胜于电脑的可能性。也许人类应该做的是在对技术的信仰和对人类自身的信仰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注: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译者前言,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二、一元与多元

一元与多元是一对相对的概念,任何文化形态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都是一元与多元、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人类文化从相对一元走向相对多元是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与改革开放前封闭保守的一元价值观相比,近年来我国文化发展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格局。中国、西方、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等多种文化共时并存于当代中国,真正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网络成为文化多元化的催化剂,一方面消解了传统的文化边界和价值垄断,使个人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突显和发挥;另一方面又使整个社会价值体系极度分化,其内部出现多元化、分层化格局,呈现出极其丰富多彩的面貌。1.网络文化主体——网民的多元化。网民是多量和多质的集合体,不同性别、年龄、职业、阶层、受教育程度、趣味的人,都有权利、有能力进行文化创造、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较之从前的单一文化价值体系,无疑是一大进步。2.网络文化客体的多元化。网络文化客体指人们的文化活动的对象——自然、社会与人自身。在网络时代,网络文化客体主要指信息,而信息本身的内容呈现出多元化、分层化的格局。3.网络文化中介的多元化。网络文化的中介主要是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道德的、观念的各种力量。网络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使这些力量在数量上极大丰富,在质量上极大提高。4.不同文化形态的多元化。网络为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工具,文化呈现出全球化、一体化格局。但这并没有消除不同文化的差别和特性,相反,由于文化交流工具的便捷,文化的民族特性更加突显,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也有加剧的可能。

由此看来,网络文化似乎已经实现了多元化、民主化、平等化,人们似乎已经进入了自由、平等、多样性的文化伊甸园。然而网络在促进文化的共享化、平等化的同时,是否构成对其他文化形态的压制和排斥?只要冷静、理性地思考,就会发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网络文化的多元与一元的二律背反:在多元的外表下隐藏着一元的秘密。网络文化的主体、客体、中介与过程都要服从技术和市场的逻辑(技术效用最大化和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技术与市场的标准事实上已经成为文化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技术力量越强大,市场经济越发达,价值就越大,文化就越“先进”。网络文化的一元化具体表现在:1.网民的相对一元化。不论网民的背景如何迥然不同,他们的网络行为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都要符合网络本身的规范。2.网络文化客体的一体化。网络上的信息虽然内容多种多样,但形式是基本一致的,在同样的软硬件条件下,信息具有相同的面孔——即数字化的“比特”。3.网络文化创造和实现手段的一元化。网络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体,主要是技术和市场的力量推动和主导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文化的创造和实现必须服从技术和市场的逻辑。网络主体要求的多样性与网络文化创造和实现手段的单一性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4.全球文化的相对一元化。网络本身就是美国文化的产物,网络文化至今仍带有显著的美国文化色彩。网络上的信息内容90%以上是英语,网络的硬件、软件、协议、语言都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80%的网民都在用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浏览网页,很难想象他们不受美国文化价值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网络社会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经济和文化间的交流是“单向”的,即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单向传输自己的科技和文化。而“落后”民族则处于一种尴尬的两难局面:要么拒绝网络的深入,从而游离于信息社会之外;要么任由强势民族的文化把自己改变成新的“世界公民”。如果说工业时代的文化冲突曾经表现为殖民化与反殖民化、侵略与反侵略等暴力方式,网络时代的文化冲突也许会表现为对信息的操纵与反操纵、渗透与反渗透的“虚拟战争”的形式。民族间的冲突也许不会出现血淋淋的场面,但这种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的冲突是关系到本民族文明是生存与发展,还是被同化与消亡的关键问题,因此冲突的激烈程度恐怕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以前本民族的文化尚有地域作为主要边界的话,那么网络将无情地摧毁这道防线。当民族国家的“地域防线”不存在时,“民族特点”何以为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根源还在文化的技术化和市场化。网络打破了文化交流的技术障碍,同时也打破了本土文化的自然屏障,在同等条件下,文化资源会流向技术更强、市场更发达的地方,导致文化传播上的“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更弱。虽然网络为弱势文化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但更为强势文化的全球传播和建立文化霸权提供了手段。有人称之为“网络上的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imperialismonnetwork)和网络霸权主义。

于是,一方面是高度发达的传播媒介构成的信息网络统一体,另一方面是许多信息的内容并没有被真正理解;一方面是由网络和卫星电视等等造就的地球村,另一方面则是村里的人虽然相互认识却感到交流困难;一方面是许多落后民族有了自己独立的声音,另一方面美国的文化霸权却不断加强。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网络时代一元与多元的文化冲突还会继续演变下去。如何应对文化一元化与多元化的悖论带来的挑战,是关乎人类未来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三、开放与封闭

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性之一,也是网络的基本价值之一。开放与共享一脉相承。网络在现实发展中始终贯穿着开放与共享的精神。以目前的软件为例,在使用方式上主要有四种:(1)收费软件,以营利为目的;(2)共享软件(shareware),作者拥有版权,可以要求使用者付款,也可以不要求付款,买前试用;(3)免费软件(freeware),版权一般仅限于让其传播版权拥有者的名字,使用者随便使用,随便拷贝,但不得对软件的程序进行任何的修改;(4)公共软件(PublicDomainSoftware),不具备版权,允许任何人自由使用、修改。网络的共享性给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很大挑战。

但是,在开放和共享的背后,仍然存在着封闭和垄断。绝大部分网络的硬件和软件产权及其核心技术掌握在少数几家美国公司手中,网络信息内容也存在“赢家通吃”的现象,美国文化在网络上占据着越来越显著的垄断地位。美国的意图很明显,控制了Internet,就能通过覆盖全球的网络来控制世界上每个人的衣食住行和喜怒哀乐,控制财富和知识的源泉——信息,从而控制全世界。

网络的开放性与网络安全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网络的价值在于信息共享,而要实现信息共享就需要网络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但是越开放的网络,它自身的安全性受到的挑战就越大。有人认为,最安全的网络就是自我封闭的网络。因而开放和安全之间就构成一对矛盾,从理论上说,网络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是呈反比的。要解决这一矛盾,不但要发展网络安全技术,更需要建构全新的网络伦理规范。

四、自由与规范

自由是网络的基本价值之一。自由包括个体自由(个体意志的自决)与“一切个体的同等自由”(西方意义上的“正义”),两者结合,进一步引申为通过人与自由、人与人关系的互动而达到的精神自由。

自由与规范之间存在着矛盾: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手段和工具。但是从技术手段里面不会自动生长出现实的自由。比如在交往过程中,自由的实现还需要法律条件(对自由的限度、自由与纪律、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等的法律界定)和道德条件(交往主体相互之间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信任)。有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条件,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自由。网络主要是自发产生和发展的。目前个人网络行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很不明确,缺乏规范,导致网络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仍然是有限的自由。“号称自由公开的互联网,正是在市场经济的工业生产线上制造出来的,其最终出路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商业目的——现实的商业目的……互联网络中的自由,也许正如互联网经济一般,也是一个泡沫。网络并非是自由的,它受商业利益和信息富有者的控制”(注:“有缺斋主人”:《网络絮语》,载“有缺斋”网站,/yqz/hh/wen/wlxy.htm。)。

自由与自然之间也存在矛盾:自由使人脱离动物界,摆脱自然条件的束缚。人的自由来源于制造工具者,这些者使人越来越自由。人的技术、人的世界、人的文明和人的自由是同步发展的。然而,人是一种从不满足的动物,人所拥有的一切并不能使他满足,他总是追求自由的最大值。因为他一旦拥有,对他来说也就失去意义了。当人的大部分活动都被工具之后,他与工具相比反而成了一个有缺陷的有机体。安德尔斯说:“在形态学方面,人的身体没有变化;从工具的角度看,人是保守的、没有进步的、陈旧的、不可修改的,是工具进步中的一个累赘。简言之,自由的和不自由的主体变换了——物是自由的,人是不自由的。”(注:转引自李河《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第128页。)当工具只能部分取代人的活动时,它只是人的者,当人获得有限自由时,自由对他才有意义;如果工具全面取代了人的活动,它就是人的替代者,也就是说,当人想获得全部自由时,这种对自由的追求就可能把他自己全部吞噬——这就是工具与自由的悖论(注:李河:《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第129页。)!

由于网络的过度技术化,有可能在自由的旗号下扼杀人的灵性。“每天的冷漠的人机对话中人也会变得冷漠,会失去对五彩缤纷的生活的感受力,从而在无数的‘程序’和‘系统’中丧失掉无拘无束的自然灵性”(注:周能友、朱晓兰编著:《Internet集中营》,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

五、民主与集中(分权与集权)

网络文化的发展无疑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手段,但并没有自动带来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早在20世纪80年代,托夫勒就曾指出:世界已经离开了依靠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的人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和金钱无法达到的目的。

尼葛洛庞帝乐观地认为网络时代的“数字化生存”有四个特质: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我看到同样的分权心态正逐渐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这是由于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所致。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注: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第270页。)然而,丹·希勒指出了网络的另一面:“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是由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好、更民主的另类天地。”(注:丹·希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如果不改变目前不合理的世界经济、政治秩序,真正民主化和权力分散仍然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为了国家安全、防止网络犯罪、规范网络秩序,对网络的集中控制又是非常必要的。于是,无论在国家范围内还是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用户对民主和分权的要求与政府管理、控制网络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矛盾。

六、平等与差异

追求社会平等,消除社会差异,是人类共同的文化传统,是人类永恒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这一社会理想的集中体现。

平等性是网络的根本原则之一。约翰·诺顿认为,“计算机世界是我所知道的惟一真正把机会均等作为当代规则的一个空间……但是互联网上没有形式上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威。莱西格的全体共用地位的原则使该空间对个人保持开放,他们能得到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威。一个人要得到这个权威,不是靠一个组织说‘你是最高权威’,而是靠全体公众最终承认谁能写出真正有用的编码”(注:诺顿:《互联网:从神话到现实》,朱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网络文化一方面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传统界线,降低了技术应用的门槛,大大提高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社会平等方面前进了重要一步;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网络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国家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异与矛盾有加大的趋势。王小东指出信息技术可能造就“贫穷人海之中的一个个高科技群岛”:

如果我们排除起作用的其他因素,只考虑信息技术社会所带来的影响,21世纪的世界地图很可能就是这个样子:在全世界浩瀚的贫穷人海之中,散布着一个一个的高科技群岛,在这些群岛里面,是一片安宁、舒适、雅致,科技精英们居住在里面,思考着“无限的可能性”,而在群岛之外,则是肮脏、贫穷、罪恶、流血争斗、疾病、污染,其中最小的那些岛很可能真是用玻璃罩起来的,岛与岛之间则用高速通讯线路相联,通过这些线路,岛民们可以相隔万里却亲密无间,而近在咫尺的岛外却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注:王小东:《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尽管这种看法过于悲观,但也绝非杞人忧天。网络的发展只是为社会差异的消除和社会平等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条件,要真正实现社会平等的理想目标,还需要政治、经济、伦理、文化各方面的努力。

七、虚拟与实在

虚(拟)与实(在)一直是人类文化中的一对矛盾。网络时代的“虚拟实在”技术正在彻底改变人们的实在观,改变着“虚”与“实”的关系。“电子技术提供的虚拟现实正在淡化着我们在传统生活中形成的那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感’。这并不表明人们开始进入‘非现实’的时代,而恰恰说明‘现实’的含义发生了巨大变化”(注:李河:《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第118页。)。在传统的实在观中,所谓“实”是指具有客观现实性(也就是现在存在)或物质性的事物,“虚”是指只具有未来可能性或者精神性的事物,两者的界限是分明的,非实即虚。但是,虚拟实在从根本上消解了“现实性”与“可能性”、“现在”与“未来”、“实”与“虚”、“物质”与“精神”的界限,事物的价值不在于它是否“现存”,而在于它的可能效用;事物的界限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人的想象力;人们“虚拟”地学习事物可以比“现实”地学习事物更有效;人们“虚拟”地实践某件事情可以比“实际”地实践某件事情更有意义。

然而,虚拟实在在使人们自由穿梭于虚实之间的同时,有可能使我们的生活世界空洞化,甚至使人自身空心化。也就是沉溺于“虚拟实在”中,把“现实”当成“虚拟”,又把“虚拟”当成“虚幻”,把事物的虚拟的替代物当作事物本身。“虚拟世界可以威胁人为经验的完整性……我们需要学会时不时地抑制虚拟实在。无限多样的世界呼唤心智健全,呼唤与现实的联系,呼唤形而上学的基础”(注:迈克尔·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6页。)。

人为什么容易沉迷于虚拟世界中呢?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弗洛依德心理分析学的解释。弗洛依德认为人格有三重,“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按照社会的伦理规范所形成的“我”;而“本我”是按照自我快乐的原则来行为的;“自我”夹在这两个“我”中间。他认为文明越发展,可能对人越压抑,就是用“超我”的人格特征来压抑“本我”的人格特征,表现为“自我”的人格。但是虚拟世界给了人们表现“本我”人格的机会,虚拟的环境是人自由地表现“本我”的一种状态。第二种是后现代的解释。由于在现实的社会中,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使我们对某些问题的思考,有了一些固定的模式,网络则是对这种既有模式的一种消解和颠覆。第三种是批判理论的解释。认为现实的问题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到幻想中去解决,电脑游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逃避现实的途径。有资料表明,网瘾或者游戏瘾中毒比较深的、状况比较重的,大多是一些在社会上遭到各种压抑或排挤的所谓有问题的孩子。

八、理性与价值

理性与价值是人类文化的一对固有矛盾,两者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般而言,理性关注和解决的是实然问题,而价值关注和解决的是应然问题,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形成必然问题。现代技术的支柱是工具理性,只进行事实判断,不进行价值判断。

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启蒙辩证法》中认为技术崇拜使以理性为基础的技术非理性化了,理性的技术本身已经成为一种非理性的信仰,理性本身开始扮演传统上由价值和信仰所扮演的角色。价值作为理性的对立面和反思者其作用大大减弱,导致了两者的严重失衡。现代社会工具理性的僭越使传统的价值、情感、直觉、精神、意志等非理性因素被越来越沉重地挤压和控制,必然在某种条件下以歪曲的形式爆发出来。这就是在现代社会科学昌明、理性至上、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人的情感需要、心理病症、宗教信仰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网络时性与价值的冲突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加严重。

理性只告诉我们真和假,但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善和恶,什么是美和丑。原子弹是“理性的”,因为它是能够制造的,但同时它是恶的,因为它在价值上是不合理的。克隆人在技术上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但它不符合人类的伦理道德。康德早就看到理性和价值的悖论,他要为理性和价值“划界”,二者各司其职、互补互动。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很难,但为了我们健康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尽力而为。

九、创新与传统

创新性是网络文化的基本特性之一。不断创新、不断超越是网络之所以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根本。网络文化在多方面否定、批判和超越了传统文化,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意味。所谓“后”的意义就意味着超越。超越所遵循的是“比较级法则”:没有最新,只有更新;没有最快,只有更快;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在无穷的追求中进入了一个“比较级时代”。求新、求变、求快、不断升级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新的“崇拜”。

但问题在于:第一,创新并不总是有意义的。许多现有的产品在性能仍领先的情况下就被更新的产品所取代。比如许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升级”都不是实质性的,而是为了获取市场利益、控制市场份额。第二,社会文化的发展永远跟不上技术的加速度发展,必然在社会结构、伦理道德、文化心理方面产生许多断裂、错位和冲突,许多人无法适应社会的飞速变化。第三,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和矛盾日趋激烈。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网络文化应是在扬弃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汲取西方现代文化的优秀成果的产物。只有这样的网络文化,才是活生生的、有无穷创造力的新时代文化。如何在大力推进和保持创新能力的同时,保持文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何在向数字化和网络化转化的同时,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如何在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技文明的同时,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将成为中国网络文化发展的重大课题。

十、个人与社会

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是人类文化的基本矛盾之一,二者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推动了人类文化的不断超越和发展。在网络文化中,这一对矛盾主要表现为个人隐私与社会监控的矛盾。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合理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网络文化从本质上是鼓励个性化的。但是社会安全和社会监控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护,这样两者之间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传统社会中,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很突出,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完整有效的保证。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人的活动通过网络来完成,信息数据的搜集、储存、处理和交换技术特别发达,可以把人在网络上的活动的每一个细节都记录下来,储存之后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行为的过程和用户的身份。除了用户自己有意提供的数据外,还存在其他搜集用户信息的手段,比如系统本身的安全漏洞以及“曲奇饼”(cookies)。Cookies是由网络服务器(网站)置于用户计算机之内的一种程序,自动记录你在该网站上的一些活动信息,比如你访问过哪些网页、停留时间长短、浏览偏好、个人资料等等。好处是可以使你以后更快地浏览该网站,也可以简化某些登录程序等,但坏处更明显,你不能保证你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扭曲、多手传播甚至恶意利用。另一方面,政府和商业机构为了防止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有必要对网络上的个人行为进行一定的监控,这在客观上就会侵害到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更不必说一些政府和商业机构有意地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有报道说,美国政府监控着全球90%以上的电子邮件及电子商务信息,无论其目的如何,都不能不让人感到恐惧。“在方兴未艾的监视机器面前,我们面临的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发展过程,而是实用主义哲学家终于通过计算机而实现的一种社会模式,它没有阴影,没有秘密,更没有神话,一切事物都变成了赤裸裸的数据”(注:罗斯托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75页。)。一句话,信息网络技术为合法和非法的权力滥用和权力控制提供了新的机会。

绝对的个人隐私是不可能的,除非你根本不上网。困难的并不是对每件事情保密,而是如何使用户能够自我控制有关个人的信息的流向以及制止他人滥用这些信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技术和社会两种手段。技术的手段就是开发一些隐私保护软件,比如TRUSTe和隐私倾向选择平台(PlatroemforPrivacyPreferences),TRUSTe是一个对信息予以公开和核实的系统。它可以使用户可靠地控制信息,即便此信息已为第二方所得。隐私倾向选择平台可以使用户规定和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并决定对任一特定的网站提供哪些信息。它们代表着一种自下而上的努力,目的是将权力分散,将规范和控制交由客户来进行,使你能够控制信息的流向,与此同时,它并不妨碍你享受信息交换的真正好处。社会的手段主要是法律和伦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络个人隐私保护法,只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保留政府和其他法定机构为国家安全和防止犯罪而监控个人信息的权利,难点在于把握一个“度”。在伦理方面主要是尽快建立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双重规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能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为代价,社会安全和监控也不能以侵害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为代价。

网络的未来应当朝着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个性与共性之间分散而有张力的互动形态发展,从而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总之,网络文化存在着人与物、一与多、内与外、分与合、虚与实、真与假、理与情、新与旧、公与私等要素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一系列的悖论和困境。要解决这些悖论和困境,需要采取经济、技术、社会、法律、伦理、文化等多种手段。比如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构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网络社会结构、发展具有人性化的新技术、建构和完善网络法律规范、建构具有现代网络精神的网络伦理、培养健康、全面的网络人格等。“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要建立一个‘干净’的互联网络,需要法律和技术上的不断完备,还需要网络中每个人的自律和自重”(注:胡泳、范海燕:《网络为王》,第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