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教师聘任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一场中小学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大地逐步展开,这就是教师聘任制。然而,在具体的教师聘任中,常常出现许多的偏离或歪曲,最明显的在于教师的聘任权属于谁的问题上。有人以为,权力当然是属于国家教育管理机关,因为目前的中小学义务教育都是国家在掏钱;有人认为应属于学校校长,现在是校长负责制;还有人认为应属于全体教师,教师是国家的主人翁,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我们认为,造成这一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指导思想……
二、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
我们认为,教师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模式是:上级教育管理机关制定相对具体的指导思想和最低要求,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民主大会的建议,结合上级思想和要求,成立以校长为首的、上级教育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含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任工作。之所以要成立一个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来全面负责,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教师的责任,事关多个相关主体的利益。首先,一个学校的兴衰有关国家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作为义务教育的兴办者和投资者,国家当然有权对学校的教师的聘用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作为国家管理教育的各级代表,是有权聘用教师的;其次,教师的聘用,事关全体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1]。随着民主管理的时展,一个学校的教师聘用如果缺乏教师的参与,那必定缺少有关教师聘用的有益建议,甚至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最后,学校总在一定的地方,总为一定地方的人民的教育服务。当地人民是教育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当地教育经费的主要支付者,他们也有权对教师的聘用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学生、家长和地方知名人士无疑是他们的最好代表。总而言之,教师的聘用,事关多个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教师的聘用仅仅只有一个主体做出决策,肯定是不完整的。因而,成立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集体决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二)自组织理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循环论)告诉我们,一个系统要走向有序,系统开放,与外界有能源、物质、信息的交换,这是必要条件[2]。
首先,从信息的角度看,多种主体参与教师聘用的决策,有利于把多种信息带入学校,有利于学校同外部的环境进行信息交流,有利于科学地决策。
1.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中有上级教育管理机关的成员(或思想),他们站在更高的角度,对于外界有更多的了解,加上他们更多的管理方面的知识结构,这使他们带来了不仅仅是有更高更远的目光,而且往往还有更为科学的决策思想。
2.教师聘用决策中如果有学生的建议那将非常有利于教师聘任的更好实施。教师工作的直接对象是学生,教师的工作能力如何,水平如何,学生是非常清楚的。聘用教师不听取学生的意见那将是非常遗憾的。
3.作为地方教育的直接支付者和得益者,地方人士(含学生家长)对教育的关心不会低于教育的实施者。因为地方教育的兴衰直接相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于当地的每一个家庭。他们中的不少人士阅历丰富,甚至于对于教育有非常独特的见解和深远的目光,加以借鉴,不无裨益。这样,随着更多有益信息的获得,将会有力地提高教师聘任决策的有效性。
其次,系统科学《协同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含有大量子系统的复杂系统,在与外界环境有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开放条件下,通过各子系统工程之间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就能够产生各子系统相互默契合作的协同现象和相干效应,使系统能够自动在宏观上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的有序结构,出现新的稳定状态[3]。我们认为,从竞争和协作的角度来看,多个主体的参与也是非常有利于教师聘任的。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从单一主体决策的方式变成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非线性关系的决策方式。一个学校的兴衰,教育主管部门身系重责,他们愿意看到学校的兴盛,他们愿意看到学校能聘用到更好的教师;学生最大的希望莫过于拥有最好的教师;而地方人士更是希望地方的教育兴旺发达,能有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惠及千家万户。这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利于他们共同把一个学校办好,有利于他们协作。同时,每一个主体都想方设法能在教师聘任中最大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说服其他主体,使自己的建议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采纳,因此他们都会在教师聘用中投入自己的全部精力,这使教师聘任决策不断地注入活力,激活这一体制与时代同进步。总而言之,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竞争而协作,不仅仅会提供更多的有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将会有力地激活这一制度,使它形成良好的有序的状态。
(三)从当今国外基础教育改革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还进一步促进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其突出表现为鼓励和支持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分享学校的决策权力。如美国通过推广校本管理的模式,把权力下放到学校,增加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同时又在学校实行广泛的决策参与。美国达德县实行学校理事会制度,成员由校长、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职工和家长共同组成,决定学校的重要事情;芝加哥公立学校规定各级学校要建立地方学校理事会,成员由6位家长、2名教师、1名学生代表和校长组成。理事会拥有分配预算、教学改革、职工解雇校长等权力[4]。在英国,国家改组学校管理委员会,在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上,减少地方教育当局代表名额,增加家长和当地社会代表人数,使家长和社会代表超过半数,确保学校对家长和社区负责。同时加强学校管理委员会人事权,使其具有决定校长、副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和招聘及解聘的权力[5]。而法国,1989年通过的《教育指导法》大大加强了学校的自治,扩充学校内部管理实体——学校委员会成员成分、数量及增加其权限。法国的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由30人组成,包括三方面数量相等的代表:学校领导及管辖学校地方行政人员代表,学校员工代表及家长和学生代表[4]。
然而,教师的聘任权如果说只属于某一单一主体常常会导致教师聘用的混乱和恶意竞争。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聘用仍以上一级的教育管理机关为决定者,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教师聘用的几大条几大块,合乎者上,不合者下,统一“一刀切”,似乎很公正。但是,教师的具体工作在学校,上级教育管理机关不可能天天派人呆在学校,了解学校对教师的要求;退一步讲,即使了解,也不会超过在下面主持日常工作的校长。这种对人员的聘用方式无异于“隔靴搔痒”,作用不大了。而聘任权完全属于学校校长,则往往导致校长权力膨胀,滋生腐败。校长一个人决定教师的命运,这在许多学校已把教师聘任制演变成拉帮结派,甚至导致一些“校长或乡负责人产生一些侵犯教师权益,违背教育规律,违反有关政策法规以致产生一些新的腐败”[6],比如说有的校长宁愿用一些新手以求节约经费,在工作中安排亲友等等。再次,如果权力只属于全体教师,像现在流行的校长聘班主任,班主任聘教师,或教师民主选举之类等等,这样往往导致一些新老教师无人聘请,讲关系,讲人情等等一种庸俗化的局面。总之,教师的聘用不能只属于某一单一主体,而应该是多主体参与的一种委员会形式,这样才可以避免许多失误和人为的扭曲,使得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激活教师队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聘任委员会制的优越性
从国外这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内的一些试点情况来看,这一新的体制对于教育产生的优点比我们设想的还要更好。我们认为,这种以校长为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制有以下几个优异之处:
(一)有利于避免聘用教师的感情化和决策的个人化,加大了决策的科学性。一个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委员会,任何个人的冲动都不会奏效。只有说服大家,使大家信服,一个决定才能得以实施。
(二)有利于减轻校长实施改革的压力,使得改革能够得以平衡过渡。在现实中,许多基层的校长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之中,特别在有落聘人员的情况下,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成为改革的牺牲者。这种由多主体组成的委员会制可以为校长承担一定的压力,这是因为决定不是由一个人做出的,而是由众多人员共同做出的,也更能让人信服,也更使人容易接受;同时,矛盾也往往不易针对个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校长减轻了压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对改革的认识水平和教师自身素质。教师聘任委员会制的实施,将使教职员工认识到,个人的得失相对于整个学校,甚至于整个地方教育的兴衰是渺小的。当地全体人民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事关千家万户。这也使教师认识到只有随着时代共同进步,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够不落伍于时代。
(四)有利于扼制学校的腐败现象。目前,许多学校的乱收费、请客送礼现象十分严重。这一体制的实施,对于校领导权力的失控现象、对于教师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将会得到有力的控制。一个校长、教师在工作中,我行我素,以获取自己最大利益,而不管集体和他人的权益,那么,将会受到教师聘任委员的有力监督,并会在下一次的聘任时失去受聘机会。
(五)有利于地方教育的发展,提高地方兴学的积极性。多个相关于学校利益的主体参与了教师的聘任,这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能再以一己之利为出发点,而是以一个地方的教育兴衰为中心,提高了公民参与地方兴学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