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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道德冷漠作为一种善的缺乏,体现为道德敏感的缺乏、道德判断的搁置和道德实践上的不作为。道德冷漠是一种“平庸的恶”,其出现主要是因为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受损,因而缺乏与恶作斗争的自觉意识。道德冷漠本质上是一个如何看待他者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冷漠随处可见。冷漠一般是指情感上的不关心,而道德冷漠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冷漠,因为事关善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道德冷漠的表现
道德冷漠,简单地说,就是善的缺乏。万俊人先生指出,道德冷漠是一个道德心理学概念,“它是指一种人际道德关系上的隔膜和孤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行为方式的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乃至相互排斥和否定”[1]。他进一步指出,道德冷漠不同于一般的感情淡薄,而是人与人之间道德意识沟通的阻塞、道德心理互感的缺乏、道德情感的丧失以及道德行为上的互不关心。这种冷漠看似与道德无涉,实际上是一种缺乏道德感、缺乏同情和逃避道德责任的表现,是一种善的缺乏。
道德冷漠作为一种善的缺乏,具体表现为道德敏感的缺乏、道德判断的搁置和道德实践上的不作为。第一,道德敏感的缺乏。所谓道德敏感,是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是一种道德感知、感悟、反应能力,是从人文社会现象包括人与自然关系中发现道德问题的能力,是对人文、社会现象进行道德考量的能力”[2]。道德敏感作为一种能力,既包括对善的领悟、发现和把握,也包括对恶的感知和反应。它是道德发挥社会调节功能、维持基本道德秩序的重要保证。道德敏感的缺乏,意味着道德的缺席、道德的边缘化和道德的失语,将导致社会的道德失范。同时,道德敏感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和特征,一个没有道德敏感的人是一个不健全的人,一个没有羞恶心的人,一个没有同感能力和同情心的人。第二,道德判断的搁置。道德判断是关于行为的善恶、正当与否的判断,“它断定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对那些规整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原则的最切近的体现”[3]。道德判断可能是一种直观判断,即在原有的道德知识的基础上看到某种行为后不假思索地作出判断。它也可能是一种理性判断,是我们依据一般的道德法则,结合我们自己原有的道德知识和别人的道德知识,并充分考虑当前的特殊道德情境所得出的一种综合判断。不管是直观判断,还是理性判断,都具有改变道德情感和影响道德行为的功能。对于冷漠者而言,他具有关于行为善恶、正当与否的道德知识,具有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而且知道哪些道德义务是他必须履行的,哪些行为是最适合于道德义务的。但是,他却吝于做出道德判断,导致道德判断的悬置。第三,道德实践上的不作为。从法律上看,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例如,负有抚养义务的行为主体拒绝抚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就是一种不作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同,法律义务针对合法而言,道德义务则针对是否合乎道德。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之为人对其他人所负的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道德上的不作为更多的是指人们面对恶行的一种麻木,这种麻木使得他们成为作恶者的帮凶,使恶得以横行和泛滥。
从扎堆现象,到见死不救现象,再到各种各样的聚众旁观,人们可以体会出道德冷漠对人心、人命的吞噬,从李思怡事件更是可见一斑。2003年6月4日中午,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李桂芳把3岁的女儿李思怡锁在家中,然后去金堂县“找点钱”。她在金堂县红旗超市偷窃洗发水时被保安抓获。随后金堂县城郊派出所警察将她带回派出所。在确认李桂芳吸毒之后,城郊派出所报请金堂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依法对李桂芳实施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她3岁的女儿李思怡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在去戒毒所的路上,她用头连续猛撞押解她的警车车门,警察终于按照她提供的号码给她姐姐打了电话,但无人接听,警察就没有再打。押解李桂芳的警车曾两次经过她的家门,但是没有停留;办案警察也没有按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知道李桂芳被强制戒毒,也知道她的孩子被锁在家里的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这样,一个孤零零的小生命被遗忘在房门紧锁的家中。17天以后,人们在李桂芳家中发现了李思怡的尸体,尸体已高度腐烂。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警察的渎职和制度的失灵是李思怡之死的直接原因,但人心深处的冷漠也难辞其咎。“在李思怡事件中,如果存在‘共同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承担这份责任的就不仅仅是警察,站在被告席上的,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因为正是他们的漠视和‘不作为’导致了李思怡之死。”[4]这不只是执勤警察的冷漠所导致的悲剧,而是一群对他人苦难视而不见、遇事高高挂起的人共同导致的悲剧。
要杜绝执勤警察的渎职,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加强防范、保障和监督机制,但是人心的集体冷漠这一毒瘤则难以根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分析道德冷漠的形成机制并透视道德冷漠背后的深层根源就显得尤其必要。
二、道德冷漠的形成机制
道德冷漠作为善的缺乏,是一种“平庸的恶”,其中作恶者并没有害人的意图,只是对受害者缺乏同情,对自己的冷漠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自觉意识,因而默认现有行为或现有体制的做法,而不思考现有行为或体制本身是否合理。“平庸的恶”是20世纪60年代阿伦特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这一报告中提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5]。艾克曼是一个组织实施大屠杀的纳粹军官,从1938年到1941年,艾克曼负责驱逐在德国的犹太人,从1941年到1945年负责运送欧洲的犹太人以及波兰人、斯洛伐克人和吉普赛人到死亡集中营,仅1944年3月至6月,他就把七十多万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审判时,艾克曼反复强调自己是齿轮系统的一环,只起传动的作用。作为一名公民,他所做的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一名军人,他只是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总之,他个人没有过错。在大屠杀过程中,还有很多像艾克曼这样的人,他们并不是天生就是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会异端或者其他道德上有缺陷的个体。既然这些最直接地参与集体屠杀事务的人,既不是异常地具有虐待倾向也不是异常地狂热,既本能地反对身体折磨所引起的痛苦,也普遍地反对攫取生命,他们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残忍之举?阿伦特指出,艾克曼的行为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恶,这种恶的特征就是不思考,既不思考人,也不思考社会,默认并实践体制本身隐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的行为。虽然这种作恶者偶尔会良心不安,但他们往往求助于体制来为自己的冷漠行为提供无关乎道德的辩护,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责任,从而解除个人道德上的过错。因为平常人都可能堕入其中,所以这是一种平庸的恶,一种平庸形式的恶。这种平庸的恶体现了行为的兽性与当事者行为动机的肤浅之间的巨大反差。它不是指艾克曼作为帮凶的行为是平庸的,更不是指纳粹对犹太人和其他人种的灭绝是平庸的。换言之,它不是指行为或隐藏在行为之后的原则是平庸的,而是指作恶者自身心灵和性格的一种特殊属性。这种恶的动机是很平常的人性的弱点,邪恶因动机的肤浅而平庸。
为什么会出现道德冷漠这种平庸的恶?这主要是因为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受到损害,失去反对暴行的自觉意识。凯尔曼指出,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受到损害有三个条件[6]。第一,暴力通过享有合法权力的部门的正式命令来实现,本身被赋予权威;第二,通过规章的约束和对角色内容的精确阐述,行动被程式化;第三,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暴力受害者被剥夺了人性,被当作“非人类”。只要具备了其中一个条件,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就会受损。
鲍曼则进一步探索了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受损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对组织纪律的遵从。在组织中,消除自己的个性、牺牲自己的利益、无条件地忠诚于组织是个体的一种最高德性,其他道德要求则被取消。“更确切来说,要求服从上级的指令而排除所有其他的对行动的刺激,要求献身组织福利,这些要求由上级命令来使之明确,高于其他一切奉献和承诺。”[7]用韦伯的话说,无私地遵从这种德性乃是公仆的荣誉。在审判期间,艾克曼坚持主张遵守的不仅是命令,而且还是法律,他们是以一种康德绝对命令的变种形式来行动的:这样行动,仿佛你的行为准则与法律制定者的准则或本国法的原则相同。康德意义上的道德法则被置换成纳粹统治者的命令,这一变种形式的绝对命令支持的不是个人自主,而是官僚主义的附属关系。通过荣誉,纪律取代了道德责任,组织规则成为正当性的源泉和保证。符合组织规则的事情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其中,个人良知是没有位置的。即使偶尔良心不安,我也可以通过上级对我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来得到缓解。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上级要求我这么做,我只是一个执行上级指示的忠诚的实践者,至于我所做的事情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无须我作出判断。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医生的见死不救、漠视生命就与某些医院的规章制度有关。如果医生所要对之负责的不是病人,而是医院的效益,那么,如果某个病人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不幸身亡的话,他可以找借口说“这是医院规定,我也没办法”,从而为自己间接地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来开脱罪责。这样一来,他不仅不会有道德上的负罪感,反而会觉得自己的做法理所当然,因为这至少没有给医院效益造成损失,而自己也不会遭开除。如果医院将效益摆在第一位,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和捍卫就难以成为医生行医的道德底线。正是因为对组织的忠诚,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因而受损。他既然意识不到自身行为所隐藏的恶的本性,自然也不会去反思其正当性。
第二个原因是行为的道德特征的不可见。行为道德特征的不可见是造成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受损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纳粹种族灭绝的行动中,大部分的人并没有面临道德选择,甚至也没有出现过良心上的抗争。也就是说,他们在道德问题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斗争。大多数种族灭绝的参与者既没有向犹太小孩开枪,也没有给毒气室灌输毒气,而大多数官僚所做的也只是起草备忘录、绘制蓝图、电话交谈和参加会议,但是只要他们坐在桌子旁边就能毁灭整个人类。这些人并不知道这些看起来无害的忙碌有什么最终结果,他们的行为和集体屠杀之间的因果联系是难以察觉的。之所以看不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因为大量行为中介的存在。行为的中介是个人的行为通过另外一个人——一个中间人来表现的现象,这个人站在我和我的行为中间,使我不可能直接体验到我的行动的后果。行为的中介是现代社会最显著和最基本的一个特征。行为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有很大的距离,两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细微行为和不相干的行动者。这些中间行为和中间人挡住了行动者的目光,让他看不见行为的结果。因为行为的中介,出现了大量没有人自觉承担责任的行为。一方面,对于为了他们而做的那些行为而言,它们只存在于他们的口头上或者想象中,他们并没有做,所以他们不会承认这些行为是他们自己的;另一方面,实际做这些行为的人也会把它们看成是别人的行为,而他们自己只不过是一个外来意志的无可指责的工具罢了。
行为与后果之间距离的增加超出了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它抹杀了行为的道德意义,因而预先避免了个体的道德正当标准与行为所产生的不道德的社会后果之间的一切冲突。随着大多数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得到一长串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功能依赖关系的中介,人们对自身行为缺乏直观的认识,因而道德困境也就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使得人们越来越没有机会进一步检审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有意识的道德选择。因为对组织规律的忠诚,参与大屠杀的普通人将道德判断悬置;因为行为道德后果的不可见,他们又实现了对受害者受害事实的视而不见。这些最终造成了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完全受损,因而辨认不出不公正,也辨认不出是非、善恶。历史证明,这种由社会体制生产出的道德冷漠引发了灾难性的后果,对整个犹太民族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三、道德冷漠的深层根源
道德冷漠作为一种善的缺乏或一种“平庸的恶”,本质上是一个如何看待他者的问题。在道德冷漠的情形中,道德冷漠者无视他者,甚至将他者视为非人,死亡集中营中的“杀人三步法”就是一个典型。第一步是取消人的法律人格。在一般的法律中,特定的罪行要接受特定的、可以预测的惩罚。死亡集中营则抛开一般的法律系统,在没有犯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受害者们就有可能被任意地逮捕和处决。因为公民权利被摧毁,无辜的受害者“无法证明自己的罪行,也就无法获得某种特定的‘可计量的惩罚’,从而完全暴露在专断面前,面临着彻底的无尽的惩罚”[8]。第二步是摧毁人的道德人格。这主要是通过使得殉道变得不可能来达到的。当人们面临两难选择时,这种两难选择不是在善与恶之间的两者择一,而是杀害与杀害之间的两者择一,如何抉择?当纳粹允许一位希腊母亲选择她的三个孩子中哪一个被杀害的时候,这位母亲如何抉择?通过人们在杀害与杀害之间的两者择一,监管集中营的党卫队成功地破坏了任何形式的人类团结,也摧毁了人类的良心。第三步是摧毁人之为人的东西。取消了法律人格,摧毁了道德人格,毁灭个体性就几乎永远是成功的。人之为人的东西是产生性(natality),即在自身资源之外开创某种新的东西的能力,这是人类自由之精髓。一旦这种能力被摧毁,受害者们就失去了自发地行动或抵抗强加于他们之上的可怕命运的能力。集中营夺走了个人自己的生命,证明从此以后一切都不属于他,他也不属于任何人。“他的死亡只对一种事实——他从来未曾真正存在过——打上了封印。”[9]通过这三个步骤,人的法律人格和道德人格被取消,而且人之为人的行动能力也被摧毁殆尽。人之为人成为多余的,被等同于动物,甚至连动物都不如,只是一个“物体”。正是因为使得他者成为非人,道德冷漠者可以完全实现对他者苦难的视而不见,因此,对他者的杀戮也就无异于宰杀动物。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他者呢?他者是另一个自我,自我与他者之间处于一种想象中的主体间关系。这是拉康在其“镜像阶段”理论中提出来的观点。自我一开始就是一个他者,他借助于他者而诞生。在随后的想象的主体间关系中,主体的自我依赖于想象轴线另一端的他者而确立。自我无法独立存在,他者永远是想象关系不可或缺的一方。这就是自我对他者根本上的依赖性。勒维纳斯也认为,他者在本质上并不是以限制和否定我的自由的面貌而出现,而只是审问我的自由。毫无疑问,他者可能向我施加暴力,同时也使非暴力成为可能。因此,自我和他者的关系本质上不是对抗、暴力关系,同时也不是简单的和平共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自我必须在暴力与和平共存之间做出选择。当自我与他者相遇时,自我与他者形成了一个相同的共同世界。自我与他者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建构的关系中,因此,一个完整的、真正的自我离不开与他者的联系,而建构自我认同需要认真对待他者,与他者展开有效、持续的对话。
总之,道德冷漠是对他者的漠视,不仅不利于人们在差异中共存,甚至有可能成为恶的帮凶,从而威胁整个人类的生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不仅要与恶作斗争,也要切除道德冷漠这根病态的神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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