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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伦常明察是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在伦理学领域的运用,指在伦常体验中,价值作为直观的内容而被给予,人类认识价值的方式不是理论抽象而是情感的直观体验。同时,情感有其自身的逻辑和秩序,不同于理智的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用理性来推论道德。舍勒的价值伦理学尤其是伦常明察方法对于我们重新思考道德教育的基础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道德教育应该摒弃相对主义的伦理观,重视直观的道德体验对于道德建构的意义,关注德育中的情感因素以及重视对学生价值感受力的培养。
关键词:舍勒;现象学;伦常明察;道德教育;价值感受力
某种教育在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其背后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理论根源,反思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始终是道德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当今价值多元化、道德教育面临越来越多挑战的时代,重新审视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对其合理性进行反省与检验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但要研究德育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实效性”问题,更要深入到道德教育的伦理学与价值学根基之中,为道德教育寻求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探索道德教育理论基础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的丰富性和解释力,而由德国现象学家马克斯·舍勒(MaxSeheler,1874-1928)创立的价值现象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富有启发性的理论资源。舍勒是将现象学方法运用于伦理与价值问题研究的开创者,其代表作《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不仅是现象学早期经典,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部理论深邃、体系完备的著作就代表着现象学的伦理学。并且,由于舍勒始终关注价值、人性、教育等问题,他不但是现象学家中少有的直接论述教育问题者,更使其理论对教育问题有一种深刻的契合与关照,值得教育学者们学习、批判与借鉴。
一、舍勒现象学中的“伦常”与“明察”
1.“伦常”与“明察”
“伦常明察”([德]sittlicheEinsicht[英]ethicalinsight)是舍勒的伦理学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是人类价值认识中最直接的、奠基性的、具备现象学意义上的明见性的部分,也是他建立现象学伦理学的基础和途径。基于对伦常明察方法的发现,舍勒使他的伦理学区别于以往的效用论伦理学(如德行伦理学和功利论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如康德的律令伦理学)而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明察伦理学”。
“伦常”(sittliche)在伦理学中是个常见的概念,德语中sittliche的基本含义的“关于道德的”和“有道德的”。但在舍勒现象学中,“伦常”概念的涵义与其日常意义有明确的区别。舍勒使用的“伦常”概念所指向的并不是一般性的价值,而是一种先天存在的价值。能称为“伦常”的价值并非由意识所构建或由众人约定,而是一种客观、独立的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也不同于由感官经验获得的“自然事实”或经由符号抽象得到的“科学事实”,而是由直观或明察获得的“现象学事实”。感知自然事实的能力是藉由我们的感官能力与生俱来的,如我们对光与暗、冷和热、硬和软的感受。科学事实是经过加工、被符号化和抽象化处理之后的认识,带有人为的、智力加工的痕迹,如物理的开普勒三大定理,或化学的元素周期表。现象学事实是经由现象学还原获得的,舍勒也称之为“哲学事实”。在三种事实的关系中,具备现象学还原之后通达明见性的现象学事实是本质性的,它为自然事实和科学事实奠基。而在舍勒对伦常问题所进行的复杂的现象学还原操作中,最根本和重要的方法即是伦常的“明察”。
“明察”(Einsicht),亦译为“洞见”,是舍勒和胡塞尔共同使用的哲学方法。Einsicht在德语中的基本含义是“认识、理解”,但作为现象学术语的明察(Einsicht)不是关于事物的经验性认识,而是一种对于纯粹先天的本质的认识和把握,而且这种把握并非通过理智的抽象或柏拉图式的“灵魂转向”而得,而是一种无中介的直接的获得,在现象学中,也被称为“精神性的看”。这样一个示例在各类现象学著作中被反复提起:人们不能看见一个“纯粹的红”,人们看见的始终是具体的对象:红的纸、的血、红的烟雾、红的墙面……但人们却从中把握到了那个不依附于具体物体的“红”。这个认识并非感官经验的,也非理性抽象的,因为对“红”的本质把握既非对个别事物的认识,也没有经过推理演绎的过程,而是一种不需要过程和中介的直观性的认识。同理,在道德与价值的世界中,舍勒敏锐地发现了人类在道德的意愿与行为背后存在着的对伦常的明察:行动是意愿的结果,而“伦常意愿,甚至整个伦常的行为都奠基在价值认识(或在特别情况中伦常价值认识)连同其本已的先天内涵和其本己的明见性之上,以至于任何意愿(甚至任何追求)都原本地朝向一个在这些行为中被给予的价值之实现”。正是在这些具体的意愿和行动中,人们明察到先天的“善”和“好”。
在伦常明察中,伦常事实是明察的对象,是需要以现象学态度面对的实事。但凡能称得上是现象学的研究,面对实事本身(ZurSacheselbst)是一个共同的现象学态度。“实事”即是现象学研究的工作对象,在不同的现象学家那里,“实事”的所指是不同的。胡塞尔笔下的“意识”、海德格尔的“此在”都是他们的Sachen,而舍勒将“价值”作为研究的对象,按照现象学的方法,也作为直观的对象。被以直观的方式来认识的价值并不是价值的全部,而只是价值当中先天的和本质性的那一部分(即“伦常”部分)。在舍勒分为五个层次的价值秩序(感官价值、实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中,每一种价值的感受方式不尽相同并相互交融在一起,善与恶体现在每一种价值层级当中。以“伦常明察”方式获得的恰是相关“善”的价值感受,也是伦理学及道德教育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2.“伦常明察”与对价值的本质认识
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怎样定义善、怎样分析善和人应该怎样追求善是各个流派的伦理学都要做出回答的基本问题。在舍勒现象学中,明察要求把对善的价值经验回溯到它最初的意义上去。原初意义上的价值是“当我们专注于价值特性的纯粹的‘是什么’(Was)而不顾他们的存在时,作为在伦理体验的具体情况下的直接直观的内容而被给予的”。用舍勒的话来说,善和恶不是被定义的,而是被我们直观地经验到的,在我们的理智判断“这是善事”或“这是坏事”之前,我们的内心已经拥有了对经验对象的善恶属性的直接认识。因此,我们的一切关于善与恶的理智活动都必须以对善与恶的本质认识为基础,这种本质认识不能是约定的或理性演绎的结论,而必须具有直观的明见性,即不需要论证的清楚而直接的感知。基于对价值先天的本质的
把握,我们才能产生对象化的经验、观察和反思,才能以价值感受的一般方式感受善与恶在具体的文化体系和特定社会环境中被丰富和充实之后的形态。
舍勒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式不断追溯感受行为的精神结构,最终以此方式达到感受行为和价值领域无中介的绝对通达,他对“精神”的用法和胡塞尔对“意识”用法相近,因此舍勒对情感的分析与胡塞尔对意识的分析有不少相同与相通之处。这种通达是通过现象学分析的两个步骤来保证的:其一是感受状态和感受活动的区分产生的(情感)的意向性;其二是意向感受中得到的先天价值。而明察与构造价值都是在人的内心进行的活动,“舍勒发现意向性这个概念揭示了意识的构造能力,无论这种能力是指构造对象的能力,还是指构造价值的能力”。因此,他也在不同著作中多次表示,道德需要建立一种内在的善,外在的道德将导致一种“法利赛式的伪善”——这一点在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也就是说,道德的寻求不是建立外部世界,而是建立人的内心;道德不是社会的或文化的强制性力量,而是自身道德感的生长和表达。
二、情感体验与“心的直观”
1.通过情感被给予的价值
在现象学哲学中,直观是一般性的方法,但在不同领域,直观的方式和对象有所不同。在舍勒的现象学中,直观分为两种:理智的感受活动是“意识的直观”(如同胡塞尔的本质直观),而精神的感受活动是“心的直观”,两种直观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规律。而对伦常的直观发生在情感领域而不是意识领域,价值是通过精神感受被给予的,并且“价值必须始终是自身直观地被给予的,或者必须回溯到这样一种被给予性上去”。这就意味着价值中的先天部分能够以伦常明察的方式获得,而非先天的部分能够回溯到原初的伦常明察形态,由明察的伦常事实奠基而来。“精神的感受活动,它的偏好与偏恶,它的爱与恨具有自己的先天内涵,这些内涵与纯粹思维规律一样,都存在着对行为及其质料的本质直观,存在着对它们的奠基和联系的本质直观。”这种精神的感受活动是价值认识的方式,也是人的道德观念的来源。
情感体验是一种价值的意向感受,并且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即意向感受与意向相关项的联系中“构成了最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感受活动”。意向性是现象学的起点概念,标志着意识的基本特征,即所有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不存在没有意识对象的意识。在意向活动中,事物按其本身的方式给予我们,被我们的直观所把握。正如并非每个人都学过现象学,但每个人都以素朴的方式直观着这个世界,素朴的直观情感体验是价值认识的前提。“这就是为什么以下问题——为什么一个人爱另一个人或不爱另一个人——陈述理由(或借口)总是在爱、不爱、恨等等的经验之后。”在我们产生价值的认识、判断、辩护之前,爱与恨、高尚与低俗、公正与不公正的感受是先在的存在的。在以上这些感受产生之后,通过情感把握的价值并不会始终停留于情感领域,而是通过情感途径建立各类不同的价值在人的精神生活中的位置和秩序。一个人稳定的道德信念的形成,就是一套稳定的价值秩序建立的过程,也是不断感知他者价值秩序和不断反思自身价值秩序、并对自己内在的价值秩序不断充实、调整、完善的过程。
价值的秩序并非由理性所构造,而是奠基于人类最普遍而深厚的爱的情感。从这里可以看出,舍勒对现象学还原的结果的期待与胡塞尔是不相同的,胡塞尔希望通过现象学还原得到对纯粹意识的本质认识,而舍勒将直观与还原的对象指向了价值世界,他将人视为价值的存在,将“爱”这种人类最基本、最深刻也是最高贵的情感视为人的存在方式和认识方式。“就像感知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所具有的功能是原本地构造出原初意识对象的行为一样,爱在舍勒的现象学中所具有的功能是原本地构造出价值。”爱不仅是人类先天的价值行为,而且是构造价值的方式,因此“爱”在舍勒那里超越认识与理性成为人的本质属性,爱先于理智、先于认识,人首先成为“爱的存在”。作为爱的存在的人通过爱的情感体验获得对价值的认识,并且把握到不同价值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内心建构起“价值秩序”,这即是舍勒意义上的“通过情感被给予的价值”。这种建构价值世界与道德世界的方式颠覆了传统伦理学的根基,也为20世纪道德哲学的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
2.明察伦理学对情感主义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批判
当舍勒基于“伦常明察”方法建立现象学的伦理学时,所针对的情形是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伦理学所遭遇的困境,也就是说,舍勒同时挑战了伦理学中两个最大的流派。理性主义包括以康德为代表的律令伦理学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行伦理学,虽然这两种理论在理论原点和论证方式上多有分歧甚至对立,但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将“伦理——价值问题”还原为理性的智识问题,希望用理性的推理和论证方式来解决道德世界的难题。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为价值问题开拓了理性探讨的空间,使得伦理学看上去显得具有“科学性”,可是另一方面忽略甚至打压了伦理问题当中丰富的非理性、情感的因素,造就了一种冷冰冰的、缺乏解释力和行动能力的伦理学说。
对此,近代有伦理学家试图将伦理与道德的建基由理性转移到情感,认为道德并非存在于理性世界而是存在于情感世界,不能套用哲学和逻辑的方法来研究道德,在此前提下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得以建立。情感主义伦理学丰富了道德哲学研究中非理性的一维,将一个丰富的情感世界以及情感与价值、伦理的关联性展示在世人面前。然而,这一派理论固然重视到情感在伦理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旧陷于自古希腊以降的“理性——情感”二元论:将理性视为有序的、合规律的、高级的精神活动,将情感视作偶然、混乱无序、低级的精神活动。因此,情感主义认为价值仅仅是情感的偏好和表达,是相对的和个人的,不存在绝对的价值。价值不过是个人的好恶,价值领域没有“真理”。伦理规范不再具备有效的约束力,人们将可以放弃其道德责任而不会招致指责,社会也将缺乏共同价值原则的约束和凝聚。这种被降低为好恶偏向的道德理论缺乏支撑人的精神活动的力量,也缺乏自身论证的合理性,无法使人的价值需求得到充实和满足,最终走向了相对主义。在这个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的时代,道德与价值世界的相对主义还极易导致价值虚无,弱化甚至消解人类作为共同体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的价值共识。
舍勒的理论抱负是要超越上述两种理论,建立一种更有解释力的伦理学说。在他生活的年代,最有影响力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是康德的律令伦理学,并且康德学说通过新康德主义长期活跃在德国学界。于是在舍勒的研究中,康德连带其教席继承人赫尔巴特被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舍勒不客气地将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称为“严峻主义”:义务论伦理学要求人们按照内心的道德命令行事,并且要求“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以至于一些
普遍的原则被用于衡量多样、复杂和细微得多的道德生活世界,人们在面对需要做出道德选择的时候,个人的感受和体验、情况的特殊性、甚至行为的可能后果……在道德律令面前显得无足轻重,或者后者的重要性要始终超过前者——这样一种普遍性同时也带有强制性的伦理要求难免带给人们道德上的压迫感,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超过了对人的尊重”。因此,舍勒反对将道德视作“义务”,认为义务意味着一种逼迫——外在的或内心的逼迫——而逼迫的力量使人对道德律令从敬畏到畏惧,使道德生活中对情感的感受与回应蜕变为对律令和教条的遵守,以致人们失去了感受爱和回应爱的能力,这样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道德,只有在不受束缚对爱的感受和回应中,才生长着道德和伦理的根。
针对滑向相对主义的情感主义,舍勒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的情感是价值的来源,但人的情感不是随意、无序的感受,而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绝不能将人的情感感受视为随意的和无序的,价值获得的方式也不是简单的偏好或偏恶,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直观,即以“伦常明察”为基本方法的价值感受,以及奠基于伦常明察之上的价值的一般认识。将情感视为无序的低级活动是理性主义长久以来对情感的偏见,研究人类情感世界的伦理学者不能将这种带有偏见的态度继承下来。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人类的情感及其对道德的意义,以现象学态度深入人类的精神世界,在这里“心的直观”能够直接把握价值先天——这既是舍勒现象学的基本立场,也是人们进行道德学习和道德教育的出发点。
三、伦常明察与道德教育基础的再思考
1.反思相对主义的德育观
当下价值相对主义已经成为困扰道德教育的时代性难题,在我们不断强调生长于不同文化土壤中的道德体系各有其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还能否找到人类道德共同的支撑点?我们还能否怀着内在的坚定性在学校里正面教授价值品质?以价值澄清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的出现和流行已经说明了相对主义在道德教育领域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我们需要道德,但对和错不是绝对的,善和恶是有条件的……当一切都成为相对的、有条件的、只要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感到满足了他们的价值合理性解释,一种哪怕不能公开和广泛得到充分辩护的道德选择也有其存在的权利——这已经是当代学校道德教育面对的现实情形。舍勒将这个问题视作严肃的问题,从他建立一门绝对的而且情感的伦理学就可看出,他绝不将情感视作相对之物。人本身就是价值性的存在,如果价值对于人而言是相对的,那么人本身就是价值中立或者价值无涉的——但这无疑是将人异化和物化。
舍勒之所以要以明察的方法来确定价值的基点,正是为了给人类的价值认识以至价值共识寻求一个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伦常明察方法是舍勒现象学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舍勒对具体的价值范畴的分析。现象学的理论品格从来不向相对主义妥协——如现象学者倪梁康引述哲学家科拉克夫斯基所说:“尽管最终的确然性是一个在理性主义范围之内无法达到的目标,但如果没有那些不断努力试图达到这个目标的人们,我们的文化就将会是贫乏而可怜的……”不是所有的价值都可以被衡量和比较,价值多元不能消解道德存在的绝对性,“多元”是建立在文化基础之上的,而道德将其用现象学方法还原至直观对象之后,其存在是跨文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舍勒的“伦常明察”所直观到的伦常事实,如同孟子笔下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一样,是这个在多元性中几乎丧失了方向的时代里基于人性的最为可靠的道德与道德教育的起点!
2.重视直观性的道德体验
直观(明察)是现象学值得珍视的方法之一,对于伦理学研究和道德教育有着方法论上的意义,基于现象学的直观我们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起点重新构建道德与价值的大厦。“直观”要求我们面对实事本身,而在道德教育中,需要面对的“实事”就是师生真实体验到的蕴含丰富价值的事实。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教学情境、一个案例或现实中的突发事件的时候,学生的第一反应——那些直接浮现的、未加掩饰的感受和近乎本能的反应是我们道德教育的起点。千万不要急于用理智分析、道德诫命甚至规章制度挤走了学生的直观感受,教师要真诚地、细致地引导学生感受自己心灵的活动,体味自己和他人的情感,在内心深处寻找我们最为坚定的价值信念。不要从一开始就使用理性的分析,因为分析一开始,情感体验就处于种种道德原则和文化传统的压迫之下,这些在学生内心深处最真实的声音就会被淹没或遮蔽。例如,一个学生跑步时摔伤了,结果遭到同学们的围观和嘲笑。教师会直接批评其他同学冷漠和缺乏同情心吗?我们很容易做出这样的判断,教育实践中也时常发生这样的行为。可是教师未必把握到了学生最直接的道德体验,这样的批评也未必能够让学生学会善良、同情和关怀。我们可以让学生们仔细回顾和反省,尤其是反省自己的内在感受:当你看到那位同学摔倒的一刹那、血流出来的瞬间、伤者痛苦的表情,你心里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不是仿佛时间停顿了片刻?是不是心里首先掠过一丝震惊和不忍?是不是仿佛自己的身体也闪现出某种和伤者相似的不适感?这种最初的直观体验要先于因伤者笨拙或滑稽的摔倒而发出的嘲笑,更先于发生于群体中的围观和冷漠。最初闪现的情感体验是直观的、没有中介的被给予的,是原初的人性的表现;而嘲笑的行为要基于对所发生事件的理解(一个人因动作笨拙而摔倒是可笑的);围观的行为更加是一个社会性的行为,学生可能会被其他同学的行为感染,可能会从众,可能会在大家都不出手相助的时候袖手旁观而不是去搀扶受伤的同学……我们的道德教育对学生外在的表现行为可以实施观察和评价,但是对他们的直观道德体验关注得很不够,而这种最直接的感知是我们引导学生建立良好品质的可靠基础,是一切道德的开端,不要让它在没有受到关注和反思之前就从学生们的心中悄悄溜走。
3.重视价值感受力的培养
价值感受力是对价值的综合的、直接的把握能力,是经验对象的价值内涵在人的内心世界引起的包含感性、理性甚至灵性在内的复杂的认识能力,是人的价值品质和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志。以往我们的教育中对感受力的关注主要在语言教育和审美教育领域,对学生的价值感受能力重视不足。然而,拥有良好道德的人一定是拥有良好的价值感受力的人,对价值的直观感受虽然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能力,但正如不是每一个体验着生活的人都能成为现象学家一样,也不是每一个直观到价值的人都能拥有良好的道德。但现实情形中,人们对伦常事实未必能时时“明察”,人们的道德体验有可能忽略一些内容,有可能被欺罔,有可能被假象遮蔽——没有经过良好道德教育陶成的心灵未必具有良好的价值感受能力。
价值感受力是一种需要不断培养和实践的能力,学校不仅是学生直观和体验各种价值与德行的场所,更应该成为陶成学生良好价值感受力的地方。价值感受力的培养意味着促进学生从对某种价值品质的简单感受发展到能直观其本质,充实其在中国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的丰富内涵,形成理智上深刻的认识和情感的共鸣,把握其内在的意蕴。进一步,在培养对个别价值品质的感受力的基础上还要建立起对整体的价值秩序和道德体系的感受能力,因为价值与道德的学习不能是零散而互无关联的,必须是整体、丰富、细致、系统而协调的。
要培养学生的价值感受力,我们的教师需要首先成为拥有良好价值感受力的人。在学生的道德形成过程中,教师同时担任着价值感受的引领者、丰富的价值体验环境的营造者、自身经验的分享者、学生价值素养和道德品质成长的陪伴者。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舍勒所说的“心有其理”,那么道德教育应该带领学生去发现和体验这种心的秩序,不断提升学生的价值感受能力,使他们成为能够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和体验自己的内心感受、并能对他人产生良好共情的人。
综上所述,舍勒的价值现象学不仅在20世纪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将持续影响未来伦理学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为我们指出了一种走出相对主义的泥潭而重建道德教育的确定性的可能性道路。在对舍勒的理论进行研究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应该考虑重新认识人类的情感道德世界,体察其丰富性、深刻性和现象学意义上的严格性。而伦常明察方法为道德的学习和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型,从中生发出的关注直观道德体验和培养价值感受力将为我们的道德教育方法作出具有实践意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