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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全省中小学生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至今已有九年。学校对德育导师制的重视程度不一,效果也有差别。我省德育导师制开展较早的属长兴中学,已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浙江省教科院院长方展画在对长兴中学德育导师制的实践进行调研后认为:“德育导师制是学校班主任工作必要而有效的补充,具体就是在‘整体、合作、优化’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将学校班级德育的诸多目标、诸多任务分解到作为‘导师’的任课教师身上,导师依据‘用心沟通、以德树德;竭诚交流、以情动情;刻意磨练、以志励志;修身垂范、以行导行’的育人原则,既教书又育人,既管理又管导,从而形成整体合作、优化班级教师管理群的一种班级管理模式。”与之不同的是,还有一些学校仍处于尝试阶段,没有作深入实践。笔者所在县的职业学校推行“德育导师制”已有三年,积聚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学校推行德育导师制历经三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由德育安全处着手准备,先在教职工大会上动员,再由各班主任根据需要列出受导学生的名单,分给各任课老师。原则上受导对象为所谓的“后进生”———学习能力、思想品德、行为习惯上存在问题的学生,每个德育导师负责一至三名学生。二是施导阶段,学校发放德育导师及受导学生的记录表,用于平时交流时填写,学期结束上交学校。三是考核阶段,将平日要求施导教师与受导学生记录的谈话表及相关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纳入学期或学年德育考核。实践下来,效果不很理想。据笔者调查,在实施初期,教师“每周与受导学生交流一次”的占45%,“两至三周一次”的为30%;后来就迅速减少,有的甚至一个月不与学生交流一次。学期结束前,有的德育导师一次性填完表格上交即完事,有的干脆没交。在考核方面,学校考核过于笼统,缺乏评价的操作性,缺乏过程性考核制度,大多德育导师由开始的一点“勤”,演变为后来的形式主义。学校整个德育导师制的实践可谓“浅尝辄止”。师生对“德育导师制”总体上满意程度较低。
二、中职学校在德育导师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职学校中推行的“德育导师制”,让更多的教师关心、指导学生的思想、生活、心理健康与学习,有助于形成全员参与管理的新格局。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定位不准:应明确自身角色角色定位是角色执行的前提,模糊的角色定位只能带来行动上的不自觉,以致效果受损。一些中职学校对德育导师的角色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同,以致产生了各自为阵、随意施导的现象。有的教师因为教学任务重,就对受导者予以一点学习上的鼓励就算是德育导师施导的全部内容了;有的教师在自己空闲时,叫来受导学生,随意聊一通话,算是尽上导师的职责;有的教师纯粹从经济上关心,受导学生缺乏生活费,慷慨地拿出钱借给对方就算完事。如此种种,都是对德育导师制职责的片面解读。笔者以为,德育导师制首先需要在概念上加以明晰:教师担任学生德育方面的导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其角色应是“学生思想上的指引者、学习上的辅导者、物质上的求助者、心理上的疏导者与学习上的指导者”,其中“,思想上的引导者”与“心理上的疏导者”是主要角色。同时,德育导师制不能代替德育安全处与班主任的职责,中职学校应采用以班主任工作为主、德育导师制为辅的多元德育模式。
(二)准备不实:应满足培训需要学校推行德育导师制首先就要让德育导师对自身的职责、德育的任务及方法有充分的了解。笔者所在的学校没有实施这个准备阶段,德育导师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就仓促地接受“导师”的身份与使命,效果自然就不理想。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开展德育导师制前需要培训的”占95%,说明绝大多数教师需要并希望学校能组织相关的培训,学校或师资培训机构可以把德育导师的培训作为一个新的培训项目。与德育导师制相关的培训主要涉及两大内容。一是开展学校相关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学校要预先提供制度保障,如档案制度、学生家访制度、谈心与记录制度、会诊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在“德育导师制”开展前预先设置,否则会直接影响后面的工作成效。二是开展德育导师的培训,以理论学习、专题讨论、模拟实践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技巧。这样的培训可以贯穿在“德育导师制”实行的整个过程中。
(三)教育不当:应尊重学生心理需求德育导师制工作的核心与落脚点是学生的实际需求,包括思想上的矛盾、心理上的困惑、行为习惯上的偏差等。在具体的实践中,教育不当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沿袭旧的说教式教育方式。德育导师制关注的是学生的个体生命体验,“把他们看作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体去呵护、去赞美、去矫正,让学生的生命在发展的过程中享受生命成长的快乐……德育不再是板着面孔的说教,而是朋友式的推心置腹,亲人般的亲切自然”。德育的本质意义在于生命关怀,至少是心理关注,所以应该基于学生的需要去倾听,但在与受导学生交流中笔者发现,学生反映最多的是教师的道德优越性,这容易使他们本能地产生抵触情绪。如有个德育导师第一次把受导对象叫来,简略地询问了对方学习生活的情况后,就请学生在“受导学生手册”中填写谈话记录内容。这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是班里不听话的人”或“有些不良习惯,被人当作另类学生,而且被询问一些隐私”。可见,德育导师应充分尊重学生心理,特别是对方的隐秘,教育方式不能居高临下地说教,而应以平等的朋友身份与学生相处。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层面的需求。相对传统的德育,德育导师制的一个特征就是对学生心理层面的关注。据调查,笔者所在县的职业学校,有60%的教师认为“德育导师最基本的任务是给予学生心理疏导”。中职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及行为不完全是道德问题,更为主要的可能是心理问题。德育工作的核心不是知识性地说教,而是一种情绪的感染与交流。忽视对方的心理需求是造成“德育导师制”实效低下的重要原因。
(四)评价不全:应落实德育实效任何一项教育活动都离不开评价,德育导师制也不例外。笔者调查了一所中职学校后发现,在德育导师制推行了一学期后,学校虽然收交了德育导师与受导学生填的表格,但这些表格只是表层的文字记录,没有形成全面的考核评价材料。如此,对德育导师工作缺乏全面的评价,影响了后续活动的开展。对德育导师制相关工作的考核,除了档案制度、学生家访制度、谈心与记录制度、会诊制度的落实外,还可以采用定期会诊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诊可以一个月一次,全面检查可以一学期一次。另外,量化的方式可用“导师自评+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评价+述职评分+班主任、学生评分”的方法。提高评价的实效性,需要在德育导师制的实践过程中完善德育材料。周亮在《实施“德育导师制”是探索职教的新途径》一文中总结了德育导师制的“双档案”经验,即学生成长的档案与学生跟踪档案。学生成长的档案包括受导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与不足、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的记录、师生活动的过程;学生跟踪档案包括受导学生家庭状况(家庭结构、文化程度、教育方法、工作状况等)、学生发展的中长期目标等。
总之,德育导师制以导为主,以管为辅,有助于形成全员德育格局,提高教师德育能力,因而在中职学校有广阔的实践空间。与此同时,其在实施过程中因诸多理念及实践方式的不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以为,只要在实践中明确职责、充分准备、关注心理、夯实评价,就一定能切实提高德育导师制的实效,享受德育导师制给中职德育带来的实惠。
作者:邓水仙单位:开化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