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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权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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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权益管理

摘要:中小学教师权益是中小学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和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基础教育实现其育人价值的根本保证。目前,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主要来自认识、法律、学校管理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教师权益;中小学教师权益;教育法律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同时也向教师的教育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教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承担着关乎成败的重要作用,因而社会各方向中小学教师提出了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高的要求。与此相应,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小学教师权益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就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中小学教师权益的内涵及意义

“教师权益”是今天教育生活中的一个高频词,但在中国教育学术界却还没有正式的“名分”。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益”的解释是“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这种诠释与“权利”十分接近,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权利”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此可以认为,所谓教师权益,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人们更多地使用“教师权利”这一术语。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大多将教师的权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等;另一类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及申诉权等。

教师享有正当的权益,是现代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其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只有当社会成员均享有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时,才能体现出整个社会的公平。因此,中小学教师享有正当的权益,即享有与其承担的社会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

教师权益和教师人格并存于教师身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说,人格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教师人格确认了教师应享受相应权益的主体资格。没有教师人格,就无从谈起教师权益。而从伦理层面看,教师全面合法地享有自己不可侵犯的权益,又可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教师人格。只有当一名教师的人格和权益都得到合法、全面的保障时,他才有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尊严。而只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完整个人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人格独立、人品高尚、自尊自强的社会新一代。这样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可见,中小学教师权益在基础教育实现其为培养社会年轻一代奠基的价值方面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二、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及其不良后果

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你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都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事实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和“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获得应得的报酬。有些学校只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一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求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每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课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月给50元的补贴”。

4.一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获得报酬或者全额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事实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可能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和批改作业等工作。有研究者统计发现,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在一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寒暑假对于一些教师和学生来说,不是休息时间,而是补课的大好时机。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公民,中小学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可是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较为普遍的问题是:

1.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特殊的“政策保护”:只允许中小学教师以外行业成员横向流动,而不允许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基础教育系统之外,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虽然现在政策上允许教师自由流动,可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师仍属于“单位人”,只能固定在一个单位中、一个岗位上,终身不变。由于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等因素的制约,教师丧失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进而丧失了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2.面对来自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庭的压力,绝大多数教师感到压力很大,已产生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

3.各地教师被殴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体检等保健。

近年来在教师人身安全方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是:一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教师。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的老师,这其中涉及的已不仅仅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

中小学教师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涉及到其自身利益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概括地说,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到侵犯,在以下几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第一,教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第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日益普遍,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教师专业发展会因缺乏动力而难以持续;第四,教师待遇和社会声望的低水平徘徊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年轻一代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将会因此而困难重重;第五,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因缺乏师资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险。而这些严重的后果,最终将导致我们难以通过优质的基础教育师资而培养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会年轻一代,基础教育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恐难实现。

三、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致因及若干维权建议

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比较复杂,最为主要的致因有以下几点。

(一)偏颇的认识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教育是“上施下效”的过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绝对权威和远远高于学生的地位,“师道尊严”是中国教育文化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文化环境中,人们对教师、师道的认识达到了“神圣化”的地步。先秦时期,我们曾经把教师当作偶像,与天、地、君、亲并列在一起加以崇拜,视教师为“圣人”、“君子”。与这种无条件的尊师相伴的是对教师过高的期待和要求,人们认为,教师担负着向年轻一代“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不能也不应该出现问题,譬如不能也不应该动辄言“利”,因为君子曰“义”,“小人”才曰“利”。作为君子,教师只能讲究修身养性,追求高尚和奉献,“止于至善”。这种偏颇的认识大大缩小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言行空间。在这种文化场中,人们一旦发现教师有与自己的期望不相符的言行举止,便会极其苛刻地对教师大加指责,毫不掩饰地表达对教师的不满和失望。无条件的尊师和神圣化的认识,给教师造成很大的职业压力,而且不管工作多么繁重,面对加薪的要求,教师总是不能理直气壮,所以教师的工资报酬一直低于其劳动价值。

而长期以来与教师至高无上的神圣化地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仅仅是被动听取教师教育的人,本身没有任何地位。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然而,人们在认识师生关系时也产生了矫枉过正的情况:学生的地位被无条件地提高,起主导作用的教师的地位却被无情地降低;在倡导平等合作的新型师生关系的同时,我们忽视了师生关系相对于人与人之间一般关系的特殊性。“我们的校园,不知从何时起,就像一位护短的母亲,展示的全是春风化雨,和风丽日。于是,一方面,个别学生作业不做,老师不敢留他;上课影响他人,老师不敢批评;错误屡犯不改,老师不敢找家长来沟通。另一方面,学生成绩不佳,却是老师转岗轮岗的原因;学生出安全事故,教师是第一责任人。中国的教师,没有什么时候比今天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在夹缝中生存,不要说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就连人的尊严、价值都被扭曲了。”这种畸形的师生关系,如何能够保证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促进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呢?

(二)乏力的法律支撑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中小学教师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与法制(治)状况息息相关,这又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1.教师依法争取或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造成教师维权无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语焉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

2.无法可依,尚可以通过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来加以改良,而有法不依,却反映了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和违法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存在。例如,某地方政府于2004年初规定,今后哪家学校乱收费,不仅将按照乱收费的十倍数额扣减学校的教育投入经费,而且校长也会因此丢掉饭碗。这一禁令虽然反映了地方政府部门治理基础教育乱收费的决心和力度,但其中扣减学校教育投入经费的规定,却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现实中,这样做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再如,我国《教师法》虽然明文规定教师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教育法治的软弱无力,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敢于以身试法,公然侵犯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环境因素。

(三)不科学的学校管理

学校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生活场所,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程度,首先最直接地体现在学校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文化建设等是否与教师的权益规定相一致上。中小学校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这里仅从两方面略加阐述。

1.学校领导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显地与国家有关保障和维护教师权益的法规相抵触。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内涵是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四位一体。但在部分中小学中,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纯属子虚乌有,教代会形同虚设。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几乎是由学校少数领导者,有时甚至是校长一人决定。有些规定(如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成绩挂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权益。

2.缺乏合理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体系和及时调整教师劳动报酬的有效机制。现在中小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根本指标是教师每周课堂教学时数,而事实上教师的教学工作不仅仅是上课,从上课前的备课到上课后的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生、检查和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等,都属于必要的教学工作。然而除上课外,大多数学校对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都没有纳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大打折扣,教师获得的工资报酬肯定低于其劳动价值。此外,如何及时调整教师工资报酬,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及有效的执行、保证机制,中小学的教师工资水平长期“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

(四)失真的媒体报道

很多媒体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学校和教师身上。关注教育事业,本来是好事,但是我们也遗憾地发现,部分新闻媒体在有关报道中存在“扬生贬师”的现象。失真的报道,不但不会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不利于社会公众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劳动价值,也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客观的新闻报道,本身已构成对教师权益的侵犯,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一个致因。

(五)肤浅的教育研究

教师问题虽然在教育口号层面上颇受关注,但仔细梳理一下就会发现,教育理论界对教师的研究十分肤浅,如教师劳动价值、工作评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当前的教育研究中,人们往往重视探析新课程对教师的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以及教师角色、教育教学行为的转变等问题,但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教师付出如此大的心血后,他们应该得到怎样的合理回报,如何去获取合理回报等问题。科学理论支撑的缺失,是中小学教师维权艰难的一个原因。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保障和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地位和职业性质,将教师从“圣人”还原为凡人,将教师职业“去神圣化”。

2.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对于违犯教育法规的事件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3.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

4.科学认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建立和健全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能的管理机构,健全教师民主管理环节;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

5.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要公平地对待教师,积极创造适宜教师权益保护及行使的社会环境。

6.加强教师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科学的教师劳动工作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工资报酬调整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合理实施及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

权益意味着人格、尊严。拥有人格和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新生代;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成员,才能支撑起中华民族的人格和尊严。这就是本文的根本出发点。

注释:

[1]笔者查阅了《教育大辞典》、《实用教育大词典》、《心理学大词典》等国内出版的主要辞书,发现这些辞书中都没有“教师权益”这一词条。

[2]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188—191页、188—189页。

[3]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301页、312页。

[4]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17页。

[5]李启咏:《过度监控是对教师人格的侮辱》。

[6]孙占杰:《管理不能侵害教师合法权益》。

[7]李菊华:《谈教师的心理健康和心理调适》,《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8]叶玮华:《谁来保护教师的人身权益?》,《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3日。

[9]引自《教师尊严受了侮辱,谁来保护》。

[10]参见《齐鲁晚报》,2004年2月21日。

[11]参见《学生打老师为什么就不是新闻不用追究?!》,《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