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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民主的现代国家,由于政策的民主性与民众素质的提高,对于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争论总是非常剧烈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对于高等教育在提高个人社会地位作用的重视,以前在理论与现实视野之外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否平等问题成为高等教育理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说在80年代之前,中国比较突出的教育不公是由于强调阶级斗争,实行名为阶级路线的歧视性政策,剥夺和侵害了许多非劳动人民家庭子女的教育权利;那么当今中国的教育不公,主要源于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1尤其是在90代以来,随着媒体报道与各方面信息的解禁和农村对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影响,基于"三农问题"的城乡差别、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成为公共政策与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伴随着高等教育走向市场的过程,许多新的因素出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日趋尖锐。
首当其冲的是高考制度上的不公平。
从高等教育为谁服务这个角度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实际上决定谁能通过筛选而享受高等教育的问题。在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当中,高等教育入学有单轨制与双轨制两种典型,但是中国的制度显然不在这种连续性体制之内。因为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2"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3。但事实上,由于高等教育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在地地府的支持有极大的联系,形成条块分割的局面,很多高等教育领域的政策就算是在计划经济年代也不是全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个部门依据城乡有别,地区有别原则制定的保护性政策构成了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与高考政策,同样是国家统一政策与不统一政策同时存在。
如果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高等教育入学制度以优势区域的利益为中心,较少考虑城乡、地区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中逐渐形成了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是有客观基础的话;在以市场为调配高等教育资源的主要机制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这一政策价值取向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开始改变了。国家必须履行法律上的教育机会平等的承诺,否则长久以往,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上的制度性不公正会使社会正义失去其应有之义。
可以说,关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当前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而是如何在导致制度不公的社会基础已经改变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制度的公平。
当然,这种制度公平的实现并不是让城市与农村的考生享受绝对平等与同样的权利就可以解决的。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没有绝对的公平,哪怕是形式的公平。就算如理论者所批评的实现了所有考生在分数线的平等,还会有更多的不公平。例如,由于城乡差距,农村学生在接受基础教育时已经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这样就算在高考政策没有偏差,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仍然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如果要实现农村考生与城市考生的真正公平,从理论上应该实行"反向歧视"政策,来补偿农村考生在基础教育上的不利。但是,不要忘记,城市里的考生是没有土地的,而农村的考生却拥有一块土地,则对于城市的考生来讲,要真正的公平,请你放弃土地。而让农民放弃土地所涉及到的就不仅仅是高等教育的问题了。
显然,制度与政策的公平只是火山口的熔岩,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的问题的争论在本质上是社会转型所带动的经济利益转移而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对高等教育权利与资源分配的争夺。而在这个争夺的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资源与机会不被剥夺。或者说,关于这个问题才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本质。
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s)这个词语已不再只出现在社会科学的文献中,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朱总理强调,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而《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新浪网关于全国"两会"热点的联合调查,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贫困地区农民、进城民工、较高退休的国企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体制外的无技能者,而目前最亟需关注的则是贫困地区的农民。4这个特定的群体由于历史与社会改革中分配不公等原因在现有的高等教育入学政策下很难靠自己的力量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争得一席之地。因为,现在的高等教育已经不再是一种免费享用的国家资源,对个人来讲是一种社会投资。但是,"经济资源并不是根据才能在全体民众中分配的。才智超常的儿童常常出身于低收入的家庭,才智平庸者倒常常有一个高收入的家庭。"5如果大学生只来自于富裕家庭,那么,富裕阶层将继续保持优势而弱势群体的子女无法获得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平常所接受的比较差的基础教育的背景下,弱势群体的子女很难进入到招生人数有限的国有名牌大学。而由于经济的原因,民办高校和其它类型高等教育机构对他们来讲也是可望而不可及。高等教育面对弱势群体实际上是面对着社会正义与办学效益的两难选择。"高等教育系统需要在优秀与平等的双重价值之间进行协调。一个理想的社会非常注重宣扬选优政策,这是这种以先前成绩为基础选拔人才的方式只会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歧视。"6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不再是个教育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社会的阶层结构、甚至社会性质的问题。弱势群体,在改革开放之前,他们是社会政策的代价群体、是离高等教育最远的群体;在改革开放之后,他们是社会政策的调整对象、是唯一被高等教育排斥的群体。
从我们社会的性质与国家整体的可持续性发展来看,只有实施各种有力措施,在制度上保证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不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处于劣势。谁能受高等教育这个问题才不会激起群情愤慨的争论。
注释:
1杨东平著:《恢复教育的人文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参www.china-/fwsq/homepages.asp?person=杨东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4参见"两会专题"http:
5[美]布鲁贝克著,王承绪译:《高等教育哲学》,第69页,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6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等教育与社会特别工作组编著,蒋凯等译:,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危机与出路》,第33页,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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