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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发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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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发展教育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热点。

现状与特点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1997学年度我国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2920所,占全国中小学校总数(72.75万所)的0.4%,其中小学1453所,中学1467所;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84.8万人,占全国中小学在校生总数(19432.2万人)的0.4%。5年左右的时间,新中国的民办中小学从无到有,从星星点点到初具规模,从自发自生到步入正轨,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包办中小学教育的格局,这无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经过近5年来的实践与发展,我国民办中小学主要表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各地政府对发展民办中小学的政策差异较大,共同的趋势是加强了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现实表明,其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目前各地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态度与政策差距悬殊,而这种政策又直接受制于当地主要领导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有的地区政府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政策优惠,管理规范,办学人信心较足,学校的办学行为比较规范,发展势头良好。总体上讲,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政策比较积极宽松,如浙江温州和辽宁鞍山对民办中小学校采取鼓励发展,规范管理的切实措施;上海、广东地区的民办中小学,大多数得到政府实质上的支持,在那里出现了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民办中小学校。然而有些地区,政府对民办学校要么是管得过多,卡得太死,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要么就是只批不管,任其自生自灭,办学者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因而怨气颇多。这种态度与政策上的差距,直接加大了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地区性差距。

民办中小学的迅速发展及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地区对民办中小学逐步加强了管理。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国家教委一方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办学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加紧制订并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实施细则不久也将出台。许多地区也严格了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督导评估等工作,并建立了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机构,颁布了管理办法。如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四川以及广州、济南、福州、温州、青岛、哈尔滨等地都推出了地方民办教育的管理办法。由于在《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没有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各地在发展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教育问题上,认识不一,政策差异较大。

2.办学类型和办学模式多样化,企业办学和“转制”学校形成热点

从类型上看,民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既有独立设置的,也有混合设置的。目前混合设置的多于独立设置的,大多数为寄宿制学校。从层次分布来看,中心城市各类型民办学校结构较齐全,中小城市以初中为多,县镇及农村地区基本上是小学。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或投资主体成分比较复杂,有社会团体、派、企业公司、海外人士和公民个人,也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学校。其中,联合办学多于独立办学。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模式呈多元化特点,目前主要有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制和公司企业办学。私立自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相对较少。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个人投资办学(私立学校)极少。“民办公助”学校比较普遍,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目前,在上海、温州等地大多数是这种模式。在上海,“民办公助”的形式主要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情况,为民办学校无偿或低偿提供校舍、场地;有的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一部分教育设备,如上海民办新世纪中小学、扬波中小学和明珠高级中学均属这种性质的民办学校,北京的华夏女子中学等也属这种性质。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采用“教育储备金”办学的模式较多,并在教育界内外引起较大争议。这种学校的运作方式是家长和学校签订合同并缴纳教育储备金(每生15万~30万元不等),除此以外,家长不再交任何费用。学校通过运用储备金来维持学校的经费开支,学生退学即退还储备金,毕业时全部退还。广东从1993年5月开办第一所这种性质的学校,到1996年,全省共有这类中小学70所,在校生11万人。现在有30多所这类学校的投入都超过1亿元,最高的达3亿元。目前,他们吸纳的社会资金已超过30亿元,同时,每年还吸纳3亿元的正常经费投入。这类学校投入高,规模大,学校的占地一般在100亩以上,最大的已达600亩,硬件设施好,主要面向高收入家庭。在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被人称之为“扶贫教育模式”的民办校占有很大比例。这类学校教育经费匮乏,条件简陋,教师待遇较低,收费也低,有的全年收费仅几百元,教师每月工资一二百元。这类学校主要是弥补农村义务教育的不足。

近两年来,企业办学与“转制”学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企业办学成为热点,主要是因为办学投入大,标准高,收费昂贵,社会反响较大。企业代表是学校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学校的资金管理和运作一般按企业经营方式运行。有的甚至与企业资金混为一体,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与企业的兴衰维系在一起,学校没有资金运作自主权,校长要看企业老板的脸色行事,与“打工仔”无异。在学校资金运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急于收回成本,甚至牟取高额利润,他们对学校的资产所有权等经济问题十分关注,而在《条例》出台之前,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性规定。有的学校因此而引发出了矛盾纠纷,社会上对此也议论纷纷,观点不一。此外,在北京、上海等地出现的“转制”学校(即“公办民助”学校)也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这种性质的学校主要有两类:一是原有公办学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人(或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根据协议学校参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运行,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即学校教育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予以支持;人事、分配由学校自主自定;学校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变政府指挥为政府指导监督,学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如北京的十一学校、上海的蓝田中学等。二是在一些大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拿出一些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新建校,委托个人或团体承办,目的是为了迅速建设一批高水准学校,避免产生新的薄弱学校。一般情况下,政府在过渡期内向学校提供办学的基础经费,学校则参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运行,享有办学自主权,如北京朝阳区花家地小学、上海徐汇区世界外国语学校均属这种类型。通过这种方式办学,学校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筹集到办学经费,装备好学校设施,组建较高水准的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新迁入居民对学校的信任。

3.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悬殊,发展不平衡

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大多数学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处于过渡期,以租赁校舍办学者为多。只有一小部分有独立校舍和一流的办学设备,还有个别的属豪华型学校。在分布上,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中小学的设施条件普遍较好,标准高、要求高、收费也较高。这些学校主要满足了社会择校需求和富裕阶层子弟上学的需要。在中等城市和内陆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校大多数属于条件一般,收费中档,主要满足一般工薪阶层有择校需求的家庭子女入学,这类学校的学生构成比较特殊,有的学校离异家庭子女比例达到50%。一些城镇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校,条件设施一般较差,收费也较低,有补习性质的,更多的是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与一般公立学校差别不大,甚至条件略差。在办学水平上,一方面,同一水平上创办的学校经几年的发展,已经显现出明显的差距:有的发展很快,形成规模,也获得了社会赞誉;有的发展缓慢,停步不前,出现种种矛盾与问题,甚至已经停办了。另一方面,由于创办的学校基础不同,办学者的水平又差距悬殊,致使学校之间拉开了距离。从全国来看,真正属于收取高额学费或高额储备金、条件设施精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实际不到100所,不足全部民办中小学校的4%,而这些学校又主要集中分布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多为企业参与办学。

4.目前,学校数量增长趋缓,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成为共同关心的话题

从数量上看,目前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的速度比前几年大大放慢,新办校不多。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尤其是严格审批。同时,由于民办学校还未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民办校的生源有限。目前,大多数学校都已经过了3~5年的初创时期,学校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区域内的学校间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大家都认识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是事关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如何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使学校办有特色,并获得社会、家长与学生的认可,已成为所有学校共同关心的重大话题。

问题与原因

从总体上看,当前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对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或者说处于由初创期逐步走向成熟、规范期的过渡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从外部环境看,首先是有关民办中小学的立法与管理滞后于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实践与发展。在《条例》出台之前,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适用范围时限不明,各方面的职责不清,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缺乏针对性。在管理上明显存在体制不顺的状况。民办学校涉及普教、职教、成教和高教,因而在管理上出现职责不明,由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多头审批、交叉管理的局面,这种状况影响了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管理力度。由于对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社会力量办学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状况。其次,民办中小学教育理论的研究落后于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实践。目前这方面的研究队伍很薄弱,研究成果不多,已有成果也缺乏针对性,应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再次,社会对举办民办中小学校的认识存在分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对民办中小学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等问题的认识不同,有的支持,有的反对,有的淡漠。

从内部来看,一是现有民办中小学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有良好软、硬件设施的学校收费太高,一般群众无力承担;而收费低廉的学校,其软、硬件设施太差,人们又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缺乏信任,而宁愿选择公立学校。二是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的过程中,碰到诸如校舍、生源、师资、经费等多方面的困难,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挫伤了不少办学者的积极性。三是在《条例》出台之前,虽然国家对发展民办学校的大政方针已明确,但缺少专门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文件,致使许多办学者或准备办学者持有疑虑,或等待观望,甚至有一部分已办多年的学校,也转而放慢发展速度,安于维持现状,不敢作长远打算。四是确实存在少数办学目的不纯,甚至借办学行骗者,也存在一些管理水平低下的办学者。如有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有的实际上实行的是“家长式”、“家族式”的管理,学校内部缺乏民主和监督机制,一些办学者转移、侵占、私分教育机构的资金、财产,这些现象毁坏了学校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内外因素都直接影响了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影响了解决民办校诸多办学困难与问题的速度和力度。

思考与建议

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在思想认识和实践发展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更预示着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前景广阔。

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思想,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又一次思想解放。近年来,在民办学校的发展过程中,有人对民办学校的性质和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存有疑虑。根据十五大精神,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都应属于混合所有制形式,其中既有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可能有私有成分。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学校是一种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目前看,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是集体成分占主体,也含有国有成分(如在一些“转制”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里)。区别在于,依不同的办学模式,各成分所占比例不同。民办学校的财产,除个人投入外,其余部分(包括组织或个人给学校的捐赠)都应属于公有成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当前,发展民办教育是适应社会多层次教育需求的一条重要渠道,民办中小学还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十五大以后,民办学校将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格局,是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现实需要的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之路。社会有关方面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育的正确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讨论研究。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士更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规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上来,积极创设有益于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认真贯彻《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条例》的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近些年来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制定地区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民办中小学教育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同时,应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办学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统筹管理、分类指导。把民办学校归口于成人教育或计划、法规处室管理的状况应该改变,这种管理体制是导致“只批不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中小学应与公办中小学一同归入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民办学校的审批、评估和业务管理可以分开,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3.改进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完善评估制度。当前,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强管理。首先,必须改进管理办法,对民办中小学不宜套用对公立学校的管理办法。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的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检查、监督与指导的宏观调控职能。其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重点做好办学基本条件和董事长、校长的资质审查。再次,要完善对民办中小学的评估制度。政府要重点做好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学校办学质量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评估等可通过建立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来组织实施,其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的重要依据。

4.统筹规划,做好调查研究。民办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开展民办教育的科研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者要围绕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与对策(象如何办好民办中小学校、如何提高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等多方面的问题),开展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近期发展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与管理服务,为广大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