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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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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义务教育

【摘要】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流动儿童的教育却出现了若干不和谐的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对流动儿童的敌视态度;打破城乡二元分布的格局;发挥政府的领导职能,明确政府的责任;在办学形式上坚持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办学模式;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民工子女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对返回原籍读书的学生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流动人口;流动儿童;基础教育

目前,建设和谐社会最主要和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加强关爱城市农民工,他们约占目前中国流动人口的70%,地位也最为尴尬和特殊。对城市而言,他们是农村来的,是农民;而对于农村而言,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不再单纯地属于农民,就是这种尴尬的角色造成了多数流动儿童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即使有幸进入学校,仍然没有机会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这些问题如鲠在喉,刺痛着我们关于美好和谐社会的憧憬。笔者限于学养,无法纵论,谨就所涉猎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提出若干浅见,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流动儿童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

流动儿童主要指6~15周岁,随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农村来到城市并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据估计,全国现有流动人口约1.3亿,约有300万流动儿童面临受教育的困境。

1.辍学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2005年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生活状况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这项调查历时一年,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访问了12000多名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和7800多名儿童。在调查中,3~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1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另外,在学儿童的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

2.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日益严重。流动儿童往往存在很强的自卑心理,性格大多内向,不容易与同学和老师沟通。由于流动儿童介入城市和农村这两个群体之间,他们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城里的生活,也不愿意再回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流动性大频繁转学,使一些流动儿童错过了最佳受教育的时期。所以,他们最后形成的价值观念即人格核心,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3.流动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学习环境较差。大部分农民工居住在房价便宜的城市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环境杂乱,住房拥挤,不可能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同时,父母忙于生计,起早贪黑,家长有心无力,很难有时间过问孩子的学习,即使有时间宁可用于自身的娱乐也不愿过问孩子的学习,甚至有的家长对于老师家访都不闻不问。此外,家庭收入剩余有限,用于教育的投资也严重不足。

4.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弱,流动性大,办学合法化问题很难解决。

5.优质教育需求矛盾问题。

6.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缺位。流入地政府和公立学校没有将流入儿童少年平等地视为当地的教育对象,不认为是一种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1]具体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对流动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和全面。特别是存在为数不少的非法流动人员,他们结构复杂,居住分散,自由,有关部门难以把握他们的行踪。即使进人政府监管的合法流动人员,有关部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和信息传递渠道。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流动儿童教育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人,没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社会体系,于是外来工子女的求学变成了完全的自发行为,由于人地两生,一些学生四处奔波却入学无门。而在城市的一些公立学校,由于生源不足,校门大开却来者寥寥。这种状况既给农民工带来诸多不便,也造成了现有教育资源的空置浪费。由于政府的这种态度,导致到目前为止全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促进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制度,但执行的力度和实施性并不强,流动儿童的上学之路依然艰辛。

二、建构和谐社会,改善流动儿童教育

造成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出现“不和谐”问题或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分析,在此,笔者仅就如何改善这些问题提出若干浅见。

(一)旧观念的扭转

“和”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不同东西的统一,即“以它并它谓之和。”(《国语·郑语》)用现代哲学语言说,“和”就是一与多的统一、多样性的统一。传统哲学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阴阳相生异味相和”;“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国语·郑语》)。世界上只有两种或几种不同东西统一在一起才能产生新事物,发生质变。如此理解,“所谓和谐,如果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是指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性、同一性、一致性、协调性、共处性、平衡性、适应性。矛盾双方的统一性,不是相互吃掉对方,也不是相互分裂、对抗,而是相互依存、渗透,相互促进、转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存在的条件。”[2]当我们用这样的和谐观念去重新审视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时,想必是另一种心态:流动儿童学校作为与公办学校处于对等的地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是相互协调、依存、制约、公平竞争、促进发展;流动儿童并不必然的与城市儿童争夺优势的教育资源;流入地政府敢于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并不必然对其城市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口压力,为农民工解决孩子受教育问题使它们无后顾之忧,更安心贡献于城市的发展;通过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正在执行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挑战的同时,也促进了其进行改革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来说是大煞风景的,但它同时也暴露了我们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我们不断的改善、发展。综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来接纳流动儿童,剔除一些不合理的屏障,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学习和生存环境,使整个社会的发展更加和谐一致。

(二)具体措施的实施

1.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打破户籍制度的障碍;改变过去传统的以“公办学校”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追加对民校的教育投入;等等。给予流动儿童以相同的受教育权和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实现儿童真正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平等,这对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等都有着积极意义,这也是“和谐社会”与“和谐教育”[3]的最基本要义之一。

2.要实现真正的教育权和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教育、财政、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民政、计划生育、工商、物价等部门积极配合。所以要发挥政府的领导职能,进一步明确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这样做到权责明确,不会出现由于权责的真空而导致流动儿童无人接受,无人管理,各级政府或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同时,政府还要转变对打工子弟学校的态度,将对民校的管理纳入到公办学校的体系之内,使公、民办学校享有同样的政府待遇,而不是像没娘的孩子一样无人看管。

3.在办学形式上要坚持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具体的执行模式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慢慢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教育资金的投入是底线。

4.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管理方面,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民工子女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4]

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学籍管理问题。由于流动儿童的流动性很大,导致学籍管理混乱,不利于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考核,也不便于学生接受系统的教育。这就要求对它们的学籍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学生“来去自由”,既可以控制辍学又可以提高办学效益。另一个焦点是民校的财务管理。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做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工子弟学校的财务采取委派转专人负责,纳入统一管理;收费方面,各学校允许学生按分期付款,暂时拖欠部分款项,对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对中途转学的可按实际就学时间返还部分学费。[5]

5.在今天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想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还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政府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彻底,一些地方政府自身对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也是“顶风作浪”,更不用说那些打工子弟学校。

6.笔者以为,对一些想返回原籍读书的学生要鼓励和支持。这就要求两地政府做好协调和接受工作,为返回的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做到一视同仁,做到“不歧视、不怠慢、不恶语中伤”,保障返还的学生没有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流动儿童教育出现上述“不和谐”问题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必然出现的问题,但并不是说只能被动去接受。流动儿童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推动者之一,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理应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教育权。把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好,适应日益增强的社会流动性需求,推动其教育走向和谐,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候靖方.杭州市民工子弟学校调查报告[J].教育研究,2002,(1).

[2]赵学勤.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01,(2).

[3]张斌贤.流动人口教育研究的现状与趋势[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4).

[4]明庆华,刘亚玲.浅谈流动儿童教育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1).

[5]李英.论我国流动儿童就学的三大矛盾[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