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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和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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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和企业关系

摘要:德国企业在“双元制”高等职业教育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度比较低,借鉴德国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我们应准确定位企业与高职教育关系,推进高职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激励机制,使高职教育发展由学校本位向企业主导转变;进一步提升企业责任和人才竞争力意识,形成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机制。

关键词:企业;高等职业教育;关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但也必须看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高职院校的需求与企业的需要不尽吻合,企业的需求与学生的需求不尽吻合,高等职业教学改革的需求与服务社会的需求不尽吻合等。究其原因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和谐,高等职业教育对企业需求的主动适应能力不强,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力度不够,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教育职能的缺失等等。鉴于此,笔者在比较和借鉴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策略。

一、德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在德国没有“高等职业教育”这一专有名词,德国使用的概念就是职业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还有继续教育和进修。根据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以及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理解,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有以下三种形式类似我国高等职业教育:(1)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的职业学院(简称BA);(2)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专科高等学校(简称FH);(3)技术员培训与师傅培训。这三种形式中,职业学院与专科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几乎一致。专科高等学校,是德国《高教法》明确的高等教育重要形式之一,目前全德共有177所,在校生数接近40万。职业学院,是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的第三级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这两类学校均基于“双元制”教育模式,实施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中以“企”为主,并将校企合作贯穿于办学的全过程。

(二)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动因

德国的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出于企业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第一,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第二,可降低劳动力成本。学生在“双元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第三,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费用。第四,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学员,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三)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方式

1.德国企业主导着高职教育的校外实践性教学。从实践性教学角度看,德国的高职教育类似于我国的企业办学或企业教育,教学行为完全由高职院校行为转变成企业行为。首先,德国的高职教育要求学生必须有至少3个月(有的专业要求6个月)的企业内预实习经历,积累实践经验、感性认识,以便为理论学习打下基础。其次,进入高职教育的主要学习阶段后,学校专门安排与学生今后职业紧密相关的企业或管理部门实习的时段,大约3个月,企业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过程及实习效果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其次,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内容主要由企业根据具体岗位要求提出,实践性和实用性很高。再次,学校规定学生还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去企业参观考察,了解企业工作情况以及实际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由此看来,德国高职院校、企业、学生在高等职业教育教与学的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给学生提供充足的自己动手操作、接触实际的机会,主导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

2.德国企业引导着高职教育的校内实践性教学。德国高职教育校内实验、实训课强调的是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淡化对学科知识的理论探讨和分析。学生在高职院校里的主要精力是为完成企业提出的问题或项目而设计实验,探索解决方案;在专业课教学中,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广泛采用“应用性项目教学法”,即以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围绕某一实际产品的生产方法和过程实施教学,有的教学活动甚至是针对在生产、管理、营销中的某一实际问题展开的。另外,德国高职教育学生的毕业论文要求在企业里完成,一般需要大约半年时间。

3.德国企业承担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经费筹措责任。公立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拨款解决,但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成了公立高职院校第三渠道经费来源的主体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立高职院校的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定单式培养”。当公立高职院校的学生和企业签订实习合同、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接受企业培训(实习)后,企业为学生支付每月约300—500欧元的培训津贴,有的州的公立高职院校要收取学费,但其费用的90%也由企业承担。企业的慷慨资助不仅消除了学生经费上的后顾之忧,而且毕业时的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4.企业是评价、考核高职教育实践教学成果的主体。学生在企业培训期间,其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由企业负责。实习结束时,企业指导人员将为学生出具一份实习工作鉴定;学生要完成一份详尽的来自企业的实习报告。同时,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70%由企业结合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并大多在企业中完成。企业教师作为学生的第一指导教师,学校教师作为学生的第二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及成绩的评定由企业和学校联合组织。

5.德国高职教育与企业合作承担着科研任务。德国高职院校虽以教学为主,但仍然维持着较高的科研水平,其科研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企业合作、为企业服务,解决企业的人员培训问题,解决企业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的改革及技术难题的攻关等。

二、我国高职教育与企业之间的现实关系

1.从生存方式上看,“依托型”和“独立型”共存。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企业的职工教育,成形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中期得以非常迅速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出现之初,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种资源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协调调度使用,企业是学校名副其实的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都是在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指令色彩,学校完全依托于政府的某个行业部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面对突如其来的经济转型变化,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无论在哪方面都未做好充分的准备,难以跟上经济快速转型的步伐,经营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致使一些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力度大大降低,有的甚至彻底与高职教育分手,许多学校不得不从原先依托的行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独立生存。这些从行业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则必须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合约关系确定新的相互的合作关系,有偿使用相互的资源。

2.从合作责任上看,“双向互动型”和“单向流动型”共存。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高职院校原本依托于某个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的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学校的运行经费、师资、学生的实习、实验等等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包,学校只负责正常运行与管理;市场经济时期,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绝大多数学校与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脱钩,新成立的高等职业院校或隶属于地方政府,或隶属于某集团公司,或隶属于某本科院校,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有双向互动的责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责任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有行业院校都纷纷被剥离出去,学校必须面向社会独立承担学校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一切,承担学生的一切。只有民营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仍然保持原有的关系。目前,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双向互动”逐渐变成“学校向企业提供毕业生”单向流动的关系。

3.从合作的形式上看,“外延合作”和“内涵合作”并存。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不仅局限于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安置学生就业、使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等方面的对接,而且在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突破,包括行业(企业)集团管理的院校,由行业企业参与的学校董事会,院校举办的集团等。合作关系超越了人才培养范畴,逐渐由外延合作逐步向内涵合作方向上发展,已经逐步渗透到合作投资、技术开发合作等领域。4.从合作对象上看,“单一合作”和“多方位合作”并存。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原有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的合作,转变成现在的相对灵活,可以是同时与若干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关系随着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模式、专业设置的变化而变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度比较低,导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难以有大的突破。尽管国家提倡产学研相结合,但由于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责任缺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致使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没有得到全面持久的落实,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三、我国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策略

(一)准确定位企业与高职教育关系,推进高职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改革

从德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德国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了行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机构,并在国家、州和地区层面建立了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办学方面的指导,促进了高职教育与企业的有机联系。在此过程中,政府自始至终都起到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德国政府出台了比较具体完善的、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职业教育法》,在法律条款中确定了以企业为核心,以企业技术培训为主、学校教育为辅的联合运作机制。联邦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途径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教学保障。

因此,政府出面干预、指导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准确定位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位置,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应在宏观管理高职教育的条件下,尽快出台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立法,树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之间的中介组织和主导部门。使行业企业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能合理合法和有效地介入高职教育,并有可供操作的政策法规加以保障。同时,政府部门要进行管理创新,打破条块分割、管理功能分散、“证出多门”的现象,从建立一流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角度出发,设立由行业企业主导和参与、开放多元的国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协调管理职前职后的高等职业教育。

(二)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激励机制,使高职教育发展由学校本位向企业主导转变

政府必须整合校、企双方面的教育资源,融合企业职工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促使企业真正履行教育功能;要出台相关法律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导向上,对企业要施加驱动力;在运行机制上,对企业要有驾驭力。具体而言,首先,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职院校共同确立标准的培训体系,融合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与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使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真正能适应企业的岗位技术要求。其次,政府要逐步推进由社会、企业支撑的双师型队伍建设,师资标准上明确高职院校的教师要有4年以上企业的经验,要彻底摒弃高职院校沿用普通高校的学术和论文标准的做法,以提升高职院校师资职业性和技术性的准入门槛和资格标准;再次,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制度创新,出台有利于行业企业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购买培训、招标、特殊专业补贴等政策,加大培训经费提取的力度,让企业有积极性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使“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真正糅合起来。

(三)企业要进一步提升企业责任和人才竞争力意识,形成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体制

强化行业企业责任和人才竞争力意识,协调企业和高职教育的密切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员工素质提高和技术开发和应用,是建立校企合作体制关键。要建立这种体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企业要积极推动高职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以就业导向向企业需求为导向转变,推动高职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和企业办学。具体而言,要积极参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使企业标准和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行合理和有效的“无缝”对接。

2,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社会资源进行培训,使之成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选择。这种校企合作与社会培训资源的互相沟通,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内外交流,智慧碰撞,还可以使受训职工学习感受不同的培训模式、规章制度,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内外文化、管理、策略等的交流。

3.企业协会要主动接受企业和员工就培训所提出的咨询,并协调高

职院校与企业在教学安排上的矛盾。参与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行业协会教育委员会对高职院校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教育部门反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交涉。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训岗位的变化,密切关注培训质量并及时调整行业教育政策。

4.企业要以主人翁精神来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进引才、育才、用才等一系列服务的人才综合办公服务机构建设,实现政府、企业与人才中介市场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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