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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在高等教育出版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2006、2007版教材里只有不到一页半的篇幅。增加一点内容,对便于教师授课、学生学习、践行,应是可以考虑的。本文论述了不同集体的“真实性”,集体主义的指导范围,集体主义与民主的关系三个问题,认为集体有不同的真实性,集体主义的指导范围是和集体有关的事务,民主程序不是集体主义的充分条件,但是其必要条件。
关键词集体主义教学真实性指导范围民主
高等教育出版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说“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教材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即“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最高层次,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中间层次和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的最基本要求”,这无疑为践行集体主义原则增加了可行性。笔者认为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教材也可有所论及。
一、区分不同集体的“真实性”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2]集体是和个人相对的,但是否是说每一个集合、群体都算是集体,从而在其中都要坚持集体主义了呢?马克思曾指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是存在的,……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3]也就是说历史上有些集体是冒充的、虚幻的。譬如清朝的雍正提倡“以公灭私”。(《御制朋党论》见《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二》)但恐怕没有人会说他是集体主义典范。因为如雍正这样的统治者就如黄宗羲在《原君》中所说的“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原君》)在这种十足的虚幻集体中,“天子无大公之德以立于人上,独灭裂小民而使之公,是仁义中正为帝王桎梏天下之具”(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五》),还不如“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原君》)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消除冒充的集体,产生真实的集体创造了条件。但是否能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尤其是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初级阶段,每个集体都获得了其真实性呢?笔者注意到已有论者提出了这一问题。《探索》2007年第3期有聂存虎的文章《对社会转型期集体主义价值观重新建构的几点反思》。其中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利益主体,处于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中的人,从不同的利益观出发,必然会有各不相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诉求。这种现实中作为不同利益团体的集体还带有一定的虚幻性。只有当集体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整体或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人类时,这样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才具有绝对性。”[4]《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10期有王舴的文章《试论集体主义与现代化价值取向》。其中说“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集体主义的论述中不难看出,集体主义原则具有明确的前提:一是‘真实的集体’…”[5]
二、集体主义有其特定指导范围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也应有其指导范围。笔者认为这个范围就是和集体有关的事务。
有集体主义精神的人在处理和集体有关的事务时,应以集体利益最大化为指针。但有集体主义精神的人在处理与集体无关的个人事务时,则可按个人意志偏好决定。譬如一单位负责人在为单位订购工作餐时必须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行选择,即综合考虑集体成员的口味、饭菜价格、质量等。如果此人在选择时从他个人口味出发考虑或想的是让他在此集体外的亲友以高价承接业务,那人们无疑可说他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可当此人在下班后个人就餐时在决定要到哪家餐馆,点什么菜时,集体主义就无从发挥作用了。哪怕他为照顾朋友生意,而选朋友开的质次价高的餐馆,也是无可非议的。
三、集体主义与民主的关系
上文说集体主义的适用范围是和集体有关的事务,而不能用在处理与集体无关的个人事务上。那么对照“群域讲民主,己域讲自由”的说法,集体主义和民主是一回事么?宽泛的说,民主也可算是一种集体主义要求。如果一定要区分的话,可以说,集体主义比民主的要求更高、更积极。
在集体中要做一个和集体有关的决策时,民主只要求集体成员先各自表达出个人意见,然后少数服从多数。即民主只要求在表达、统计意见时程序公正。而集体主义除了要做到民主的要求外,应该要求每个集体成员在表达意见时或者从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最高层次,或者从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中间层次或者从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的最基本要求出发。譬如一个班级学生在选班长时,只要是一人一票,公正计票,那就符合了民主要求。如果一些同学在投票时,只考虑把票投给和他关系最好的同学,而不考虑此人是否能把班级集体工作做好,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同学没有集体主义精神,但不可说他们破坏民主。
当然,集体主义,即使具体到“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最高层次,或者从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中间层次或者从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的最基本要求”这三个层次,也只是一种方向,一种指针,并无法告诉集体成员具体哪个方案最符合这一方向。可以设想,都是真诚的一心为公的人,完全有可能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目前看来只有通过对决策事务、具体方案在表决前的充分讨论,平时对集体成员多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来增加决策结果是按集体主义精神作出的可能性。我们无法承认在集体之内或之外有一个上帝式全知的人物,可以凭借其真知决断集体利益,而抛弃民主程序,推翻民主结果。卢梭有过公意、众意的划分。但历史经验证明,当一个或一部分人宣称自己掌握了公意,并强迫集体按其公意行事时会带来怎样的悲剧。
也就是说,民主程序不是集体主义的充分条件,但是其必要条件。
集体主义部分在2006版教材里只有不到一页半的篇幅。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增加一点内容,对便于教师授课、学生学习、践行,应是可以考虑的。
四、集体主义与分合
在一个具有基本集体主义精神的集体,是不是财产合起来使用的比例越高、集体性动越多越好呢?这里的判断标准应是是否有利于增进集体总利益,具体由三个因素决定:一是大家的觉悟水平,二集体带头人基于能力、服务精神而形成的感召力,三是是财产、活动的性质。
第一条不必细说。第二条是说带头人的能力应高于集体成员平均水平,才考虑合。假使其能力和平均水平相当,一般也不适宜合,因管理合起来的财产一般比管理个人财产要求更高。华西村的方式之所以难于推广,就在于不是每个村都有吴仁宝这样的带头人。第三条是考虑到不同财产、活动分合的成本、效益不同。用镰刀、锄头进行田间劳动,合比分不会增加效益,徒然增加管理监督称本,这就是农业学大寨没有成效的原因。但使用水渠进行农田灌溉则合比分效益不变,而成本大幅降低。在机械化作业普及的情况下,合自然有利,这就是一些农场没有进行家庭联产承包仍可维持的原因。这说的是活动的分合。财产的合比活动的合要求更高,股份制婚前财产公正是对此的说明。
综合这三条,使人想起我国目前农村“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土地经营政策。也就是合分无所谓先验的优劣。合而效果好是集体主义的标志
,但脱离实际条件盲目追求、坚持合的集体并不能被认定就比因地因人制宜而适当分合的集体更有集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8.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9.
[3]《马恩全集.德意志意识形态》[M],第3卷第84页.
[4]聂存虎.对社会转型期集体主义价值观重新建构的几点反思[J].探索,2007(3):104.
[5]王舴.试论集体主义与现代化价值取向[J].社会科学论坛,200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