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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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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管理

【摘要】文章阐述了大学生自主管理的历史发展及重要性,介绍了国外大学在大学生自主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大学生自主管理的现状,提出了提升我国大学生自主管理能力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自主管理;提升能力对策

大学生自主管理是指大学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给大学生更多的发展空间,以激发大学生自身的潜力,使大学生达到最佳的成长状态。大学生的自主管理,既符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也符合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客观要求。大学生身心发展已趋于成熟,他们正在或已经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道德观念、观察力、判断力,并具有较高的自主管理、自主组织、自主发展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要求大学遵循不同于中小学的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规律,对于大学生的管理应充分调动自主性。21世纪,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对大学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仅仅学好课本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在大学阶段,创造自主管理的平台和空间对于培养大学生各方面能力是大有裨益的。

一、大学生自主管理的历史溯源

大学生自主管理的起源要从中世纪的学生大学说起。中世纪大学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大学模型,即学生大学和教师大学,其中最早的形态是“学生大学”,是学生学习行会组织,它以学生为中心并以满足市场需要为目标。在这种模式中,学生行会付给讲课者讲课费并对讲课者的纪律享有很大权力,学生掌握讲课者的“生杀予夺”大权。同时,学生也掌握着学校的管理权,比如学生们想将大学从一个城市搬往另一个城市,那么这个大学就可以搬走,连警察都无权干涉。

当历史进入到20世纪60年代,高等教育学史上又迎来了“学生时代”,“学生风暴”进一步突显了学生权力的地位,学生自主管理有了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和渠道。作为“威斯康新思想”的一部分,出现了大学生管理的浪潮。大学生发现了他们在课外活动领域的权力,并一直保持了下来,各式各样的课外活动,丰富、扩充了大学生的生活。同时,学生要求参与治校的呼声日益高涨,绝大多数大学都通过允许学生代表参加各种委员会,如评议会、理事会的各种常规委员会等。学生通过选举产生学生自治会,他们经常和校方保持联系,通过议案和编写备忘录来争取参与大学的管理工作。60年代以来,学生权力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承认并有一定的政策保障。从校长选拔到学生的事务管理,学生有广泛的参与机会和权力。

西班牙人文主义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加塞特在向马德里大学学生联合会演说时表示,很想把整个“大学的使命”移交给学生,他认为“大学以学生为中心的概念必须得到贯彻,以达到能够影响其物质组织的程度。像过去一直以来所认为的那样,把大学看作教授接待学生的房子的观点是荒谬的;事实上应该是恰恰相反:让学生来管理大学这幢房子,使全体学生成为机构的躯干和骨架,而教员或教授们则作为辅助或补充。通过礼仪指导官实行的纪律维护行为引起了令人难堪的争吵,使学生们成了一群反抗者。不要责怪学生,该责备的应是设计、规划不善的机构。所以,以此目的合理组织起来的学生自身应该引导大学的内部管理,决定习惯和行为的礼仪,实行惩戒措施,肩负起维护风纪的责任”。

因此,大学在实施高等教育时,应当以学生价值的充分实现为根本原则、目的和出发点,在大学战略规划、制度制订和教育教学等方面都体现学生至上的原则。大学要给予大学生自主管理的空间,使大学生自主管理落在实处。

二、大学生自主管理的现实情况

(一)国外大学生自主管理的现状

在学业上,加拿大大学生是自主选择,自我负责的。大学生自主决定是否升学,因而学习自觉性很高。在加拿大大学里,从选课到网上注册,从交费到上课,学生们都要自己为自己操心。学习过程也比较独立自主,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都比较强。

在学生会的管理上,加拿大的大学学生会也体现出了明显的自主管理特点。在加拿大大学里,大学学生会组织是完全独立的,学生会与校方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学生会拥有100%的自主权。他们根据各省法律依法成立,收取会费,独立经营,并能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行委员会制度,成员包括部分专职委员、志愿者、各主要社团的代表等。委员会成员由所有学生会成员选举出来,选举每年举行一次。加拿大大学的学生会还有自己的企业,并且聘请了社会上有职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当经理。加拿大大学的学生会下面一般还有几十个各种类型的社团组织,涉及宗教、文化、政治、学术等领域。值得一提的是,学生社团中,学术类社团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50%之多。

在参与学校管理上,美国的大学生们体现出了很大的自主管理权。美国的大学生通过学生参议院和学生参议员参与管理。学生参议员分两类:一类是经全体学生选举产生的,另一类则是从各种学生群体和团体中选出,包括各学院、学生宿舍、兄弟会、姐妹会、黑人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走读生,以及其他一般的学生。学生参议院的主要活动是:召开参议院及有关委员会的工作会、讨论会、情况报告会;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各种反映,并与学校磋商解决办法;每学期一次的例行访谈校长,讨论和询问有关学生关心的问题;在学生报、电台公布有关参议院工作情况、有关动议以及情况报告会日程;审批新的学生社团的成立;参议院选举工作;每两年审查一次参议院自身结构及规章制度,以适应新的要求。

在其他的管理上,外国大学生管理的自主性也很充分和广泛。大学生参与管理与学生有关的事务,如图书馆、学生宿舍、餐厅、学生活动中心等,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学生考试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自我监督等。同时发挥学生报社和学生电台的作用和影响。学生办报是学生参与管理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学校决策产生影响。

(二)我国大学生自主管理的现状

我国大部分大学生的学业是在家长的高考志愿和学校的培养计划安排下,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学习上,都是按部就班的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在转专业和学习年限上给了学校和学生更多的权利,但是真正实施起来,达到学校和学生满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大学的学生会虽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它们还不是完全独立的,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它们在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学校的管理部门还有较多的依赖。学生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校方的拨款和社会赞助,而不是由全体会员或学生群体缴纳会费而得;学生会主要干部的选用也不是完全由学生们自己选举的,过程透明度不高,且民主参与的范围不广。

在参与管理方面,我国的高校学生会处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它们一方面要向上反映学生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向下宣传、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高校领导与学生相互沟通的桥梁。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代表学生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微弱。我国大学的学生会更多的是在组织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丰富大学生的业余生活,而对于大学生自身的权益关注不多,对于大学生的学业管理、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几乎不参与。

三、提升我国大学生自主管理能力的对策

(一)学校到社会转变教育观念和成才观念,充分给予大学生学业自主权

大学的教育目标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大学更多的在重视智育,注重知识的传授,而非能力的培养,同时各门课程的卷面考试分数仍然是衡量学生学习好坏、评选先进甚至就业择业的重要标准。因此在这种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观念引导下,大学生们不得不埋头书本,苦学纸上知识。

但是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求大学生的真正全面发展,全社会要真正的尊重每个学生也就是每个成年人的不同人生选择,不以考试分数作为成才的重要标准,不以规定严格的培养计划遏制学生的天性,更重要得是要让学生们“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尤其是“学会生存”。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要转变教育观念和成才观念,给予大学生正确的引导;从学校的角度看,在课程设置、教学培养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给大学生更多的空间。

(二)对大学生工作管理者而言,要牢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在学生会管理和学校事务的管理上给予学生充分的空间

传统的学校管理观念是将管理者作为管理的主体,将学生视为管理的客体,主体的职责是如何管住客体,而客体的任务是如何在主体规定的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然后毕业离校投身社会。这样的管理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已不适应,为此,必须转变管理观念,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具体说来,要将管理者为主体、学生为客体的管理观念转变为学生为主体、管理者为客体的观念,时刻体现以学生为本的观念;要从管理者“管理”学生转变成为学生服务,在服务中进行教育,寓教育于服务之中;要从管理者从管人、管物等“硬”管理向以引导、疏导为主的“软”管理转化。

对于学生会的管理上,要创造宽松的环境,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和自主管理的空间,营造有利于沟通的环境,启发学生自觉,提高自主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在学生会管理的大方向上给予指导,在过程中监督、总结和调整。对于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上,要在学校委员会上给予学生相对的发言权,引导学生关注自身权益。

(三)对大学生而言,也要强化独立自主的意识,从“被动服从管理”到“主动自主管理”

学生主体地位的加强,除了要学生工作管理者放权外,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要有自主管理意识,依靠学生自身力量推动这项工作。学生要积极主动去学习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学习、如何共处,培养他们的自主生活和管理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和能力。同时,组建真正关注大学生自身权益和发展的学生会,要起到切实的作用,除了传达落实学校的政策外,更重要的是当好学生群体的代言人,切实维护同学利益。在学生干部的组织层面上,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包括产生、执行、监督、激励等,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美国的学生参议院和学生参议员在这一方面做得比较好,他们的体制、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总之,大学生要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成为推动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建立法律制度保障,依法进行大学生自主管理

建立和健全学生作为高校主体的法律法规,使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都可以找到法律、法规所适用的调整内容和范围,将大学生自主管理作为法律确定下来,充分尊重作为教育参与者的学生其权力的表达和制度化维护与运作。

在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的第六十条中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些规则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创新性、规范性,而且也体现了民主化、法制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这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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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海虹.中加大学生自主管理情况比较考察[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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