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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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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和东部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成为城市里的“农民工”。许多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也随其父母进入城市沿海和地区。城市中广大农民工子女如何接受义务教育,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在分析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的基础上对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弱势群体

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迅速转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适应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需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流向城市,由欠发达地区涌向发达地区,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波涛汹涌的“民工潮”。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人口流动中家庭迁移的比重越来越大,大批学龄儿童随父母流入城市,数量急剧增加,流动儿童问题越来越突出,最突出的是在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城乡分割旧体制的弊端暴露得越加清晰,越加变得令人不能容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总书记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执政理念充满了人文关爱,让人不禁对社会、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希望和美好的期待。

目前,我国流动儿童的数量约为1982万,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9.37%。在全部流动儿童中,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的占74%。也就是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数量上看已将近1500万。他们不能接受或不能良好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不仅仅会影响儿童个体的发展,同时也影响我国“普九”工作的深入进行,影响社会公平体系的建立,以及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隐患。解决这一庞大群体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

一、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分析

关于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就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流入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2004年3月份,国家又出台规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实际中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都对教育资源进行了整合,公办学校资源紧张,而且各地教育局又是按照学校学区内常住人口的数量设置班级容量,根本没有为流动人口预留容量,加上公办学校的高消费超出农民工家庭的承受能力,城市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困难。当前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方式主要是农民工子弟学校和家庭教育。

(一)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现状

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借读,仍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这对于广大处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家庭来说,能够承受的不在多数。另外,文化背景的差异、教学环境的改变、使用教材的迥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不同也都会影响其选择借读。同时,农民工身份遭受的社会歧视也会给其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有些家庭即使具备经济实力,最终还是把孩子送到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低下的农民工子女,除了一部分在公立学校借读外(具体数字不详),很多家庭只好将子女送入外来人开办的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就读。这类学校或被称为“棚户学校”,“打工子弟学校”。有人认为,它们根本不能被称为是学校,因为多数连基本的办学条件都不具备,充其量只能算作“民上自发办学点”。但这类学校在城市发展十分迅速,数量增长快,学生人数增加也十分迅速。

总体上看,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特点是投资来源以个人投资办学为主,办学层次以小学教育为主;学校多设立在城乡结合部,农民工广泛聚居的地区;达到正规办学水平标准的寥寥无几,学校收费低廉,教学环境差,办学条件简陋,很多学校没有正规的教室、课桌椅、教学用具,更不要提活动场地;学校规模差异也很大,从十几人者到几百人者均有学校的师资水平良芳不齐,许多管理者与教师根本没有教育教学经历,状况令人担忧。

第一,农民工子弟学校硬件设施落后。从学校规模来看,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特点之一是规模大小不等,有的学校学生人数几十人、几百人,有的学校则有上千学生。学校的规模过大或过小,对教学安排都将带来一定困难,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从基本设施来看,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多属于个人投资,基本设施依靠个人解决,经费来源大都来自学生学费,招生对象又是流动人口中的低收入阶层,这就决定了学校基本设施状况的紧张与简陋。由于经费有限,学校的教学设施相当简陋,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第二,农民工子弟学校软件建设滞后。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但真正签合同的为数极少,学校的人员管理比较松散,教师的流动性人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利于教学连贯性与完整性的。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运作的特殊环境,师资水平与公办学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第三,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质量不高。由于受到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制约,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素质教育的今天,这类学校教学中还只是偏重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培养。学校缺乏教学设施,加之教师水平有限,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薄弱,年级越高,表现越明显。

(二)城市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现状

家庭教育对子女的人格、个性、智力、自我观念、学习成就感都有密切关系,但凡父母参与子女的教育活动越多,给子女的指导与鼓励、肯定越多,子女的发展就更为健全。学校的教育,如果缺乏家庭的配合,其教育功能有多大,令人怀疑。由于特殊的生存状态与生活方式,农民工在对其子女教育观念、态度、行为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表现出许多不同,而且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与家长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有关,一方面与其群体特征、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有关。

第一,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方法落后。农民工家庭在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上,有以下特点:一是重言传,轻身教。许多家长对子女提出合理要求,但在日常行为中自己却不拘小节,难让孩子信服;二是训斥多,表扬少。农民工家长工作繁忙,自身素质不高,往往以命令指责的形式教育子女,希望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实简单粗暴的方式不但难于收效,往往适得其反。

第二,家长与子女缺少沟通。由于家长工作忙碌,常常早出晚归,很少有时间辅导子女功课,加上他们自身文化水平不高,也难以在学习上为子女提供很多帮助,协助他们解决课业上的疑难。有些家长对子女的考试成绩比较关心,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在行动上具体指导。其次,家长很少为子女购买课外读物。一方面家长缺乏经济实力为子女购置学习图书。此外由于时间和经济等原因,家长很少陪子女外出活动。

二、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原因分析

城市农民工在城市阶层中属于弱势群体,对农民工子女来说,实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受教育的公平环境,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缺乏为每个人提供同等教育机会的物质基础,教育机会存在诸多不平等,对于以农民工为主的广大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不平等更为严重。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尽管1979年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开始不断弱化,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入城市,但是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钳制作用,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即是受户籍制度影响的结果。没有城市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不论这些孩子是在家乡出生被父母带到城市,还是在城市出生且生活在城市,在所居城市很难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被排斥在城市和乡村的教育体制之外,而被迫以体制外的市场化方式来解决。

第二,现行教育制度的制约。自1985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体制经过三次改革: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三次改革,都始终坚持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户籍是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进行配置地方政府是筹集经费、设置学校的主要部门。农民工子女具有明显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特点,使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与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产生矛盾。一方面,流出地政府虽然对其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接受义务教育负有完全责任,但跨地域的流动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对这些流出本地的适龄儿童的就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当外来学童随父母流动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将户籍所在地应对其投入的教育经费带到流出地流入地政府在法律上也不承担经费等主要责任。这样,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对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均处于“无责任”的境地。相应的教育法规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出现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

(二)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有限

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主要途径仍然是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公办学校容纳量有限。由于我国教育资源的紧缺,公办学校大都是按照学校学区内常住人口的数量设置班级容量,根本没有为流动人口预留容量,在公办学校辐射不到、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民办(简易)学校的出现不可避免。其难。以汉南区为例,“九五”期间,众多流动人口居住在这些城郊结合部。大量人口的涌入,给这里的公办学校带来巨大入学压力。众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借读,只好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

第二,子弟学校发展缓慢。中国义务教育财政分权背景下,流动儿童教育机会的供给主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因此流入地政府财政实力直接影响流动儿童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部分地区在资助辖区流动儿童教育上投入了巨大热情,但长远来看,当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在当地入学时,当地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无论在民工子弟学校的经费保障、师资配备还是在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因为财政压力往往都疏于扶持、管理和监督,使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质量长期停滞不前,农民工子女无法接受正常的、良好的义务教育。

(三)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保障制度缺失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要有一定的制度来保障,然而当前相应制度及法律、法规的空白与缺失,造成了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的窘境。

第一,现行《义务教育法》不能适应人口流动趋势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户籍就成了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而城市农民工子女具有明显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特点,这样一方面跨地域的流动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对这些流出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情况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当外来学童随父母流动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将户籍所在地应对其投入的教育经费带到流入地,流入地政府既无义务也不可能投入大笔教育经费完全承担众多外来人口子女就学的责任。这种地方负责的管理体制,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待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上处于一种“无责任”的境地,消解了政府管理、支持和资助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相关政策执行不力。虽然各地都对城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是实际中对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这类学校几乎处于自发办学状态,比较混乱。各地相应的财政拨款也往往被挪用为当地公办学校的发展。

三、解决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

随父母流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子女如何接受义务教育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与城市本地儿童一样,农民工子女同样是祖国的花朵,他们的教育应当受到重视,但是他们作为流动人口中的脆弱人群,权益容易被忽视。再过十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这些民工子女都将逐渐长大成人,因此,关注他们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对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负责。

(一)加强户籍、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制度,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

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城市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们是城市的合法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他们理所当然应该获得城市的公共福利,其中也包括利用城市的教育设施的权利。为此,有关政府部门有责任帮助其子女解决好教育问题,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子女就学与城市长远发展的关系,改变单纯把外来人口儿童入学问题看成包袱的思想,树立人口流动观。一方面要建立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比较可行。登记卡在各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都要有,家长也有,当人口流动时,登记卡连同流动人口的三证(暂住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一起经有关部门检查登记,作为随时入学的依据,减少入学手续上的繁琐,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高中向城区和县城集聚、初中向建制镇集聚、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集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布局。把他们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内。

(二)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责任,首先要加强流入地、流出地教育部门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在流动儿童少年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将其就学管理落到实处;其次,要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公安部门做好本地区流进、流出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应禁止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劳动的组织或个人使用童工,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等;最后在教育经费中专门分类设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改善其办学条件与质量,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

(三)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

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给农民工子女选择的余地有利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发展,为此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办学潜力。

第一,充分利用公办学校资源。公办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教育资源,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当生源数减少时,可将其实验设备、运动场地、图书、等硬件设施支援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城郊结合部的一些分散的村校被撤消、合并后的教育资源(例如校舍、师资)将可以将其改造为民办公助学校,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并制订政策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的富余教师流动到民办的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任教。另外,在公办学校还可以成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班级。

第二,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吸引本地就学。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根本在于实现儿童教育权的平等。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之所以把子女带到城市,就是为了子女能够接受城市的较高质量的教育。这就要求国家应把教育投资重点转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增加教育机会,缩小质量差距,吸引一部分儿童在本地就学。

第三,鼓励社会办学。发挥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个人举办服务于广大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在土地、办学条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这些学校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营造此类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氛围。而且,要采取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等形式,壮大办学实力,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自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常规管理,这不仅包括对办学者办学行为的管理,还包括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籍、学习质量等的管理,是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它们的督导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符合农民工子弟学校特点的评价、监测指标体系,并把其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使他们由地下转为地上,由无证转为有证,由无序转为有序。要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激活用人机制,拓宽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师来源渠道,利用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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