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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组合同化”说献疑》一文的商榷意见,就考求词语古义的某些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讨论。主要涉及如何确定语料中多义词的使用意义、如何对待前人的随文训解和辞书释义、如何确认词义的引申和如何看待文献词语用例的年代及频率等几个方面。
【摘要题】汉语言文字学
【关键词】词义/考释/引申/组合同化
【正文】
徐之明先生《“组合同化”说献疑》(《古汉语研究》2001年3期,以下简称《献疑》)从多个角度质疑拙文《组合同化:词义衍生的一种途径》(《中国语文》1999年2期)所举12例证中的6个例证,读后多有启发。拙文旨在探讨“组合同化”这种语言现象的性质、方向、原因、过程等问题,为减少枝蔓,对部分被“同化”词的语义基础、衍生出的相关义位及书证等的说明分析有所疏略,不意影响到论据的信度。蒙徐先生教正,今后当力求严谨详尽,减少疏漏。然而笔者不能完全同意徐先生的意见。笔者认为,《献疑》与拙文“引申”“同化”这类见仁见智的分歧,主要缘于考求词语古义的原则方法有所不同。为此,恕不顺次答辩徐先生的质疑,仅拟参酌徐先生的意见,就考求词语古义的一些基本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如何确定语料中多义词的使用意义
前代训诂学家已充分认识到,不少词语有多种意义,它们“依文为义”(《说文》“将”字段注),在不同的语境中表现出不同的意义。因此,确定多义词在古文献中的具体意义时,一定要注意词语依存的语境,在上下文的联系中考求词义。如果仅凭一两个孤立的语句,很有可能将乙义误会为甲义。例如,《献疑》引4条书证,认为其中的“削”皆表“弱”义。然而联系具体语境来看,这4个“削”都当指“[土地]被侵削”。先看《献疑》例4:
《吕氏春秋·观表》:“魏国从此削矣。”(高诱注:“削,弱也。”)这句话的前后文为:
吴起治西河之外,王错谮之于魏武侯。武侯使人召之。吴起至于岸门,止车而休,望西河泣数行而下。其仆谓之曰:“窃观公之志,视舍天下若舍屣;今去西河而泣,何也?”吴起雪泣而应之曰:“子弗识也,君诚知我而使我毕能,秦必可亡,而西河可以王。今君听谗人之议而不知我,西河之为秦也不久矣。魏国从此削矣!”吴起果去魏入荆,而西河毕入秦,魏日以削,秦日益大。此吴起之所以先见而泣也。
从这段文字中可清楚地看到,吴起“魏国从此削矣”悲叹的是魏西河之地将被秦国侵夺;“魏日以削”的结果是秦国的国土日益扩大。如果“削”义为“弱”的话,与“魏日以削”相对的下文应是“秦日益强”,而非“秦日益大”。因此,“削”指“[国土]被侵削”无疑。再看《献疑》例3:
《荀子·王制》:“力全则诸侯不能弱也,德凝则诸侯不能削也。”
两个分句中的“弱”“削”虽为互文,可联系上文来看,它们并不是同义词:
人之民日欲与我斗,吾民日不欲为我斗,是强者之所以反弱也。地来而民去,累多而功少,虽守者益,所以守者损,是以大者之所以反削也。(杨倞注:“守者,谓地也。守国以地为本,故曰‘守者’。所以守者,谓所以守地之人也。”)
《献疑》例3上文“弱”与“强”呼应,“削”则与“大”(国土广大)呼应,“削”的对象是所守之地,知“削”义为[国土]被侵削,而非“弱”。
有时,我们不仅要联系词语的上下文考求词义,甚至还要联系文献语言材料的社会历史背景,在更为深广的语境中求索词义。例如《献疑》例2“鲁之削也滋甚”(《孟子·告子下》)的上下文为:
(淳于髡)曰:“鲁缪公之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贤者之无益于国也?”
(孟子)曰:“虞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不用贤则亡,削何可得与?”
自齐桓公即位以来,鲁国在庄公、成公、昭公、定公、哀公等多个年代屡遭齐国攻伐,土地时被齐国侵割,至战国鲁缪公(前407—前377在位)前后,鲁曾联络越、韩、魏等国,多次同齐国作战,争夺边邑。虽时有得失,但总的形势是失大于得。身为齐国大夫的淳于髡,当然熟知齐鲁这段近前的历史,他不无讥诮地问道:鲁缪公重用包括孔子之孙子思在内的数位贤者,可“鲁之削也滋甚”,贤者是否无益于国?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和说话人的身份,淳于髡注意的焦点当是鲁国土地被侵削,而不是国力衰弱。故孟子以虞国为例,指出鲁国如果不是用了贤者早就不复存在了,岂止是土地被侵削。对淳于髡这番话的意思,东汉赵岐曾作如此译解:“……(子柳、子思)二人为师傅之臣,不能救鲁之见削夺,亡其土地者多。若是,贤者无所益于国家者,何用贤为?”亦可证“削”义为侵削,非为“弱”。
《献疑》例1“三者之属,一足以削,遍而有者,亡矣”(《管子·中匡》)的语境是,齐桓公自认“甲兵既足”,欲借“诛大国之不道者”之名兼并诸侯,管仲告诫必先举贤安民,增强国力。而后桓公又问起“古之亡国,其何失”,管仲列出三大弊端,指出有其一,就“足以削”,三者兼具,必然亡国。联系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大国兼并的历史背景,文中前后照应的“削”“亡”当指土地被侵削,国家被兼并。
另外,《献疑》误认《战国策·韩策一》“韩氏之兵非削弱也”中的“削弱”为述补结构,同样是因为没有联系上下文。述补结构的“削弱”一般是及物性的,其后有对象宾语;如果其后未出现宾语,则表示主体“变弱”,是一个含变化义的动词性成分。而上句下文为:
(韩氏之兵非削弱也,)民非蒙愚也,兵为秦禽,智为楚笑,过听於陈轸,失计於韩明也。
“削弱”与“蒙愚”对应,表主体之常态,不含变化义,显然是一个形容词性成分,当是“削”受“弱”义同化后的同义连用。
再如《献疑》认为“‘审’字表示‘审理’‘审查’(案件)之义上古已见”,其例证之二是:《韩非子·孤愤》:“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然通观上下文,此“审”与狱讼审理并无关系:
……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审”的主语是“人主”,其义为“详察”,“详究”,是由本义“详细”发展出来的引申义。二句意谓人主不凭功业劳绩确认人臣的智能德行,不通过综合比较、多方验证的方法详察人臣的罪行过失。
二、如何对待前人的随文训解和辞书释义
我国传统训诂学产生很早,至迟从汉代开始,随文注疏和辑录训诂材料编纂通释字义、词义的辞书一直是历代训诂学家的两大要务。留传至今的数量巨大的注疏和辞书为我们考求词语古义提供了丰富而有价值的训诂材料。但是,由于方法欠科学和资料有限,前人的随文训解和辞书释义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考求词语古义时,既不能墨守成训,也不能盲从辞书释义。一定要核验原文,具体分析词语在特定上下文中的意义。否则,可能会曲解词义,以讹传讹。例如《献疑》之所以认为《吕氏春秋·观表》“魏国从此削矣”中的“削”表“弱”义,大概主要是因为误信高诱“削,弱也”之训。
与前代训诂材料相比,现代字典词典、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字典词典的使用价值和准确性大有提高,但尽管如此,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释义欠妥、书证与义项不合等问题,因此,使用现代字典词典仍然要审慎。特别是当字词典释义与前人训解相抵牾时,要认真分析比较,择善而从。如果简单地照搬字词典释义,很有可能不得确诂。例如《献疑》误认《孟子·告子》“鲁之削也滋甚”之“削”表“弱”义,或许是受《汉语大字典》“减少,贫弱”义项下引此句书证的影响,而未注意赵岐切合语境的确当译解。又如《献疑》认为“‘审’字表示‘审理’‘审查’(案件)之义上古已见”的例证之二是:《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其依据是“台湾三民书局《大词典》于‘审’字的第八个义项释曰:‘鞠讯,讯问。’并引此书证。”只要稍加留意,就会看到将“审”解为“审理”“审查”(案件)句意难通,因为“审”后的“克”怎么讲?没有着落。清人对“审克”之“克”早有考证。“审克”在《尚书·吕刑》中出现4次。首次出现的语句是:“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孙星衍疏:“克与核声相近……或今文‘克’作‘核’也。”(《汉书·刑法志》正引作“核”。)王念孙父子也曾指出“克”或通“核”。《管子·七臣七主》:“数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则姦不为止。”王念孙《读书杂志·管子九》:“引之曰:‘克’读为‘核’,不克其罪,谓不核其罪之虚实也。”明了“克”通“核”,就自然会看清台湾三民书局《大词典》释义有误,“审”实为形容词,意思是“详细”,“审克”指详细地核察。
三、如何确认词义的引申
蒋绍愚先生指出:“引申是基于联想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词义发展。甲义引申为乙义,两个意义之间必然有某种联系,或者说意义有相关的部分。从义素分析的角度来说,就是甲乙两义的义素必然有共同的部分。一个词的某一义位的若干义素,在发展过程中保留了一部分,又改变了一部分(或增,或减,或变化),就引申出一个新的义位,或构成一个新词。”词义引申最重要的特点是新义与旧义有联系。因此,在确认词义引申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义位之间是否真有联系,最好的办法是借鉴义素分析法,弄清不同义位之间的共同义素以及增加、减少或变异的义素。蒋绍愚先生对“信”之引申义及其序列的描写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1][p71]而《献疑》在认定词义引申时,未从义位构成的角度比较分析,多以推理的形式断言某义由某义引申而来,这类推论往往令人难以置信。例如,《献疑》曰:“既然‘息’的本义是喘息、呼吸,而人之呼吸有消有长,顺理成章地可以引申出止息与增长这一对相对立的义位系统。”“人之呼吸有消有长”,究竟是呼气为“消”、吸气为“长”,还是吸气为“消”、呼气为“长”,很难理解。假如先民真能由呼吸联想到“消”“长”的话,由呼吸义引申出来的应是“消减”与“增长”(或“消亡”与“生长”)两个义位,而不应该是“止息”与“增长”,因为“止息”与“运动”相对立,并不与“增长”相对立。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对有些新义与旧义不便从义位构成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比如过于抽象的意义,由因果引申而来的意义等。对于这类意义之间的关联,可以进行推测。但是,只有推测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其他词语的词义系统中或同族词之间寻找相类的语义关联,用以证实所推测的语义关联是真性的语义关联。这种类比验证的方法前代训诂学家已有所使用。例如《广雅·释诂一》“取也”条王念孙疏证:“取之义近于聚。聚、取声又相近。故聚谓之收,亦谓之敛,亦谓之集,亦谓之府;取谓之府,亦谓之集,亦谓之敛,亦谓之收。取谓之捋,犹聚谓之裒也;取谓之掇,犹聚谓之缀也;取谓之捃,犹聚谓之群也。”为了证实“取”“聚”二义的关联和“取”“聚”的同族关系,王氏拿出充分的证据:“收”“敛”“集”“府”4个多义词的词义系统中都有“取”“聚”二义,声音相近的3组同族词“捋—裒”“掇—缀”“捃—群”都呈现“取—聚”语义关联。有了这样的类比验证,“取”“聚”二义的联系令人确信不疑。如果找不到证据证实所推测的语义关联,则不应轻易确认某义是某义的引申义。例如《献疑》认为“息”的喘息、呼吸义双向引申出“止息”与“增长”二义,可其他有呼吸义的词并无相类的引申或分化,例如《说文》“嘽,喘息也”,“鼾,卧息也”,“呼,外息也”,“吸,内息也”,《尔雅·释诂下》“呬,息也”,“嘽”“鼾”“呼”“吸”“呬”等有呼吸义的词皆未见有“止息”“增长”引申义,或孳生出表“止息”“增长”义的新词。因此,《献疑》拟测的“息”的引申方向不能不令人怀疑。
《献疑》还否认“削”的“弱”义、“习”的“学”义、“审”的“审问”义、“觉”的“睡眠”义来自组合同化,认为是来自词义引申。其推论同样都缺乏验证。例如《献疑》认为“削割、分割势必会导致弱小的结果”,并引《战国策·齐策一》“夫齐削地封田婴,是其所弱也”为证,可是与句中之“削”意义和用法完全相同的还有“割”和“裂”:《管子·揆度》“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晏子春秋·问上》“裂地而封之”,“割”“裂”为什么没引申出“弱”或“削弱”义,为什么只有“削”引申出“弱”义?我们不能不考虑与“削”连用并经常与“削”在上下文中对举的“弱”对“削”义发展的影响。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削”衍生出“弱”义,除了受“弱”的同化外,也有其自身的语义基础。那就是,“削”的词源义为“小”;[2]侵削义的“削”的主语常为受事,而“割”“裂”的主语则为施事。又如《献疑》指出:“‘习’的本义可解作‘数飞’,但古代的基本常义乃复习,练习。……这种复习与练习也是一种重复学习的过程。故而由此引申出‘学’义来,亦是合乎语义逻辑的。”我们承认“复习、练习”与“学习”二义相关,问题在于,如果排除“鹰乃学习”这一具体语境的影响,“数飞”义怎么能发展出复习、练习义?“数飞”只是一个反复进行的动作,一只娴于飞翔的老鹰也可以出于某种原因频频起飞,而这与复习、练习无关。正如《说文》训为“数谏也”之“誎”、“开阖目数摇也”之“瞚(瞬)”,都表反复进行的动作,可都未引申出复习、练习义。再如《献疑》说“‘审’有‘审问’义,‘觉’有睡眠义”“可以从引申途径上找到答案”。如果否认“问”对“审”的同化,“睡”对“觉”的同化,很难解释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有详细义的“悉”“详”等词没有引申出“审问”义,单单是“审”引申出审问义?为什么表醒义的“觉”引申出的不是“醒来的次数”,而是“睡眠的次数”?
四、如何看待文献词语用例的年代和频率
文献词语用例的年代和频率是探索词义历时衍化的两个重要指标。一般说来,年代在后的词义当由年代在前的词义发展而来;使用频率高的词义当是词的固定意义,使用频率低的词义不一定是词的固定意义,有可能出自个人的言语行为或词的临时用法。但是,如果对文献词语用例的年代和频率的认识仅止于此是很不够的,因为有很多复杂的情况使我们不能过于机械地用一般的年代和词频标准去衡量旧义新义、固定义临时义等。比如,对于中古和近古汉语词汇研究来说,文献词语用例的年代是至关重要的。假如中古以后的语料中出现了此前未见的词或词义,一般可确认其为新词或新义。可是,对先秦词汇研究来说,则不宜仅依凭所谓“成书年代”来断定词语或词义之先后。因为先秦语料所呈现的词义系统是原始汉语至先秦汉语词义发展的产物,由于语料数量非常有限,很难据此甄别一词之数义孰先孰后;况且先秦经部、史部、子部各种典籍极少纯粹出自个人手笔,多经他人陆续辑录、补充或润饰,并不仅仅反映成书时代的语言状况。例如“成书年代不会早于战国末年”的《战国策》中未必没有战国初期说客辩士的“原版”性说辞,而“战国中期的文献”《商君书》或许多有商鞅后学的著述和加工,因此,《献疑》不必因拙文《同化》“削弱”组合引《战国策》书证,“削”表“弱”义引《商君书》书证而怀疑“削←弱”同化。另外,《献疑》称其“详细地检索了先秦十余种较为常见的典籍,如《诗经》、《尚书》、《易经》、《左传》、《论语》、《墨子》、《孟子》、《荀子》、《礼记》、《商君书》、《庄子》、《吕氏春秋》以及《韩非子》等,均未见到无论任何一种结构的‘削弱’组合体”。从这段话来看,《献疑》似对拙文并列式被同化词与同化词之间的组合关系有一点误会,即组合关系只表现为连用。其实并列式组合关系还包括在结构对称的语句中被同化词与同化词的对举,例如拙文在“盗贼”条下就列举了两条对举式组合的书证。实际上,先秦文献中“削”“弱”对举式组合不乏其例,例如《献疑》所引《荀子·王制》“力全则诸侯不能弱也,德凝则诸侯不能削也”,另如《韩非子·饰邪》“兵弱而地削”等。意义原本不同的词如果在上下文中高频度地对举共现,也有可能导致语言社团逐渐模糊其间的意义差别,从而把一词的意义类推到另一个词。
对于词或词义在文献语言中出现频率的高低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词有基本词汇与一般词汇之分,词义有常用义与非常用义之别,不能要求不同类别的词或词义的书证都要达到某一具体的数目,也不能因某词某义出现次数少就认定其为“个人行为”。例如《献疑》曰:“据我们考察,述宾结构的‘学习’组合在古代文献中极为罕见。在穷尽式地检索了先秦十余种常见文献后,皆未再发现述宾结构的‘学习’。这应当可以说明,述宾结构的‘学习’组合连用属于个人行为的偶然使用,所以不太可能形成语义类推,自然不可能实现为社会所接受的组合同化。”我们承认述宾结构的“学习”古文献中极为罕见,但这是可以理解的。首先,“[雏鹰]学飞”本身就是一个低频词组,假使在现代汉语大型语料库中检索这个词组,同样会感到难以寻觅。其次,先秦语料的内容多集中于政治伦理、国之大事,难以涉及“[雏鹰]学飞”这样的话题。但是,即便先秦语料中述宾结构的“学习”仅此一例,也不能轻易断言其使用为“个人行为”。因为“鹰乃学习”出自《礼记·月令》。《礼记·月令》成书于战国时代,以夏历一年12个月为序,分别记述各月的物候、气象、天象和重要政事、农事活动等等。其中“鹰乃学习”这类物候记载当是先民多年甚至数代精细的物候观测的结果。犹如现代北方民间“九九歌”中“五九六九沿河看柳,七九河开,八九雁来”这类物候描述妇孺皆知,“鹰乃学习”在当时应有广泛的口语基础。
《献疑》还质疑了拙文“蚕←食”组合同化实例,对此,笔者有三点不同意见:其一,《献疑》认为“‘蚕’字并未产生‘侵蚀’义的新义位,它不过是词义的临时用法。”笔者认为,“侵蚀”义应当视为“蚕”之固定义,理由是:(1)“蚕”之侵蚀义又引申出新义,指侵蚀民生的贪官污吏。例如唐刘蜕《悯祷辞》:“吏不政兮,胥为民蚕。”(2)“蚕”经常在“侵蚀”义位上与“渔”“蠹”等词同义连用,例如《全隋文·卢思道〈为隋檄陈文〉》:“守宰蚕渔,子弟荒暴。”《新元史·列传第三十六·珪传》:“蚕蠹国财,暗行分用。”其二,《献疑》认为“蚕”有“侵蚀”义属修辞上的临时借代,并征引了蒋绍愚先生对“借代”与“引申”的区分。大概《献疑》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借代辞格中的被代者应是事物或人,蒋先生所举“坚”代“坚车”、“木”代“棺材”、“帆”代“船”皆如此,[1][p89]未闻有以表事物的名词(蚕)去代替一个动词(侵蚀)这样的借代类型。其三,《献疑》分析拙文所引“蚕于民生”这句话“之所以不便说成‘蚕食于民生’,原因大概有二:其一,因该文的句式基本为四字句”,“出于行文的句式整齐,只能将‘蚕食于民生’紧缩为‘蚕于民生’。”“其二,若说成‘食于民生’,则无以生动形象地表达渐渐侵蚀之状。”笔者不得不提醒徐先生,如果是出于句式整齐的需求,现成的表达应是“蚕食民生”,因为“蚕食”本来就是一个可与宾语直接组合的及物性动词,“蚕于民生”何需由及物动词与宾语之间生加一个介词这样的病句简缩而来?
【参考文献】
[1]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2]王宁.汉语词源的探求与阐释[J].中国社会科学,19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