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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以政府、社会和高校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前提。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促进本省高教质量提升上担负重要的职责。当前主要的任务是加强以学科、专业为主的单项评估。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应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构建多维的评估网络,加强对评估机构及过程的再评估,加强专业化建设,正确看待评估结果。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Abstract:Thepremiseofimprovinghighereducationqualityisthatweshouldbuildthequalityguaranteesystemofhighereducation,whichtakesthegovernment,thesocietyandthecollegeasthemainbody.The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atprovinciallevelhastheimportantdutytoimprovethequalityofhighereducation.Atpresent,weshouldstrengthentheevaluationofdisciplineandmajor.Atthesametime,weshouldusethescientificconcepttoevaluatehighereducation,buildamultidimensionalnetofevaluation,evaluatetheevaluationorganizationandtheprocessofeducationalevaluation,strengthentheprofessionalizationofeducationalevaluation,treattheresultofevaluationcorrectly.
Keywords:highereducationquality;guaranteesystem;evaluationofhighereducation;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atprovinciallevel
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等教育取得了飞速发展。截止到2005年,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1]。随着连续七年的规模扩张,引发了人们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新思考与关注。在2005年1月9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也明确提出了高等教育重心转移的工作思路:“我国高等教育要将工作重心由前一阶段重视规模发展,转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因此,如何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就成为当前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也是今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质量保障方面应该承担的职责更是一个全新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组成
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主要反映在各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上,要想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必须在提高各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上下功夫,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体系主要由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两部分构成。外部保障体系是指高等院校之外的国家、政府、社会等机构团体对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鉴定与评价、监督高等院校内部质量保障活动的体系,其成员包括高教界和高教界以外的专家。内部保障体系是指高等院校的自我保障体系,是以自我监督、自我改善为目的的高等院校内部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既是评价的主体,也是评价的对象。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主要通过高等教育的评估活动来实现。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包括三个:政府、社会和高校。政府主要从宏观层面对高校的整体或某一方面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最终目的主要是鉴定或认证,结果多与政府的拨款、政策的制定相关联,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成员由政府指派,代表政府行使相应的职责。社会主要是指介于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民间组织或团体,成员来源多样化,主要以企业、工商界人士为主,可以客观、独立地对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相关参考信息,也可以为政府决策等提供建议。高校主要是针对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并为外部评估提供基础,发现问题,及时改善。
其中,政府又分为中央和地方(省)两级。中央政府是针对全国的高校进行评估,而地方政府只是针对本地区高校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资格鉴定(认证)[2],是对高等教育机构能否达到最低要求的一种评估,包括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认证机构的成员主要由非政府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院校认证由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认证机构进行。地区性认证机构目前全美共有六个地区(新英格兰、中部各州、中北部、南部、西部、西北部)的院校协会及其下属的8个鉴定委员会,分别对本地区的院校进行认证;全国性鉴定机构共11所,分别负责对全国的职业和专门职业院校及全国信仰性院校(faithbasedinstitute)的鉴定。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承担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是教育部,由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估组,依据统一的评估标准,依次对我国所有的普通本科院校整体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这种综合测评,对提高高校教育质量,促进其建设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我国高校中,“211”和“985”全国重点高校仅占少数,而地方性高校占绝大多数。因此,在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促使地方高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至关重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地方高校的主管部门,目前在如何保障本地区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其职责还不十分明确。为此,应该加强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教学质量方面的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高等教育质量方面的职责是,引导本省不同类型与层次的高校按照各自的定位发展,使其能够办出自己的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使学校培养的毕业生能够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履行上述职责,应该建立省级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其主体由三个方面构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高校。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教育部对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的项目和具体标准;领导、组建相关的中介机构;协调中介机构和高校之间的关系;监督中介机构的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并依据结果给高校以相应的奖励和经费资助;监督高校内部的自我评估质量,等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始时隶属于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人员由社会各界代表、高校教师及专家组成。随着评估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向独立机构过渡。高校主要应该完善自我评估,接受校外评估机构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该对省内高校进行合理的分类。分类的标准应该是多维的,如按照科类划分为:综合性、工科、农林、医药、师范、其他(艺术、体育、民族);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部委院校、地方院校;按照层次划分为:重点院校、一般院校、专科学校;按照性质划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教学型、高职高专;等等。对上述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院校进行评估,应该制订不同的标准。从我国业已进行的评估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用全国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类型的院校。因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质量评估时,应该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对院校进行科学、合理的整体评估基础上,应该侧重对高校的单项评估,且评估的内容也应与不同类型的院校相对应。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单项评估,其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学科评估;二是专业评估。学科评估主要针对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研究型大学进行。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广泛开展,并已引起各高校的高度重视。但是专业评估还不完善。尤其扩招后,每所高校的专业数都增幅很大,各校为了能够多招收到学生,降低学校的办学成本,大多增设了计算机、法律等热门的文科专业,而不考虑本校的优势与特色。甚至在申报新专业时弄虚作假,而一旦审批下来,就不再加以建设,进而造成高校专业设置的低水平重复,培养的人才质量下降。因此,应该加强对高校的专业评估,主要应由各专业学会来进行,成员应是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和学者。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也都十分重视专业评估。如美国的专业鉴定是由61个特定专业或学科的认证机构实施,旨在对各学科的师资、课程、教材等内容进行评价。日本的技术人员教育评估机构(简称JABEE)[3]于1999年成立,2001年起开始对日本大学的理工、农科等领域的院校进行评估认证。评估的对象是相当于本科层次的专业课程教学。具体的评估由日本工学会下属各专业学会承担,同时吸收部分产业界人士参加。评估认证过程一般先由学校申请,然后校内自评;在此基础上,由JABEE专家组入校考察并审核自评报告,最后由专家组做出最终认证报告,指出被评专业教学的长处与短处,并提出改进意见。认证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分为3档:C(concerned:合格,5年内有效)、W(weakness:基本合格但不够完善,2年后重审)、D(deficiency:不合格,1年后重新申请)。
三、几点思考
1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应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
首先,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一般来说,目前的评估大多是鉴定性或论证性的合格及水平评估,评估重在区分优劣,评定等级,重视终结性评价,监督、检查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而很少有针对高校未来发展趋势的评估。这种针对高校未来发展的评估,应该侧重运用激励手段,注重形成性评价,目的在于帮助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改进问题,在原有基础上获得发展和提高,而不是只停留在对高校的历史和现状的评估上。因此,如何在评估中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发掘高校未来发展的良好态势,促使被评估对象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应成为今后高等教育评估的新追求。
其次,在评估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不仅要对高校的物质、资源等硬件条件进行评估,更应加强对高校中的人,尤其是学生的评估。目前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及学校领导者的管理水平的评估,而在对学生评估的重视程度、侧重点和评估的方式上却存在差异。我国对学生的评估主要侧重在学习质量上,对学生就业及就业后的跟踪评估重视不够,尽管在2004年的评估方案中已经把学生就业作为一个2级指标单独增列了出来,但是其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构建多维的高等教育评估网络
多维的高等教育评估网络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评估主体多元化,评估类型综合化,评估标准多样化和科学化。
评估主体多元化,即国家、政府、社会、学校等多方参与评估。任何只强调单一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都不是科学和完善的。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存在着两大基本趋势:其一,如法国、中国等,正在改变过去以国家或政府为单一主体的评估方式,以民间或社会为主体的评估机构逐步产生;其二,以民间为评估主体的国家,如美国等也在逐步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参与评估的力度。我国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应该扩大省级政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的力度,积极筹建中介评估组织,充分调动学校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我国还不具备建立完全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评估组织。因此,首先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一个机构,然后再逐步向独立机构过渡,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
评估类型综合化。对同一高等教育评估对象而言,任何一种方式的评估都不可能完全反映出被评估者的全貌,若要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就必须多种评估方式相结合。即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宏观评估与微观评估、发展性评估与鉴定性评估、政府为主体的评估与民间为主体的评估相结合。在我国,目前应该侧重坚强对高等学校的单项评估和发展性评估,加强高校的内部评估及其评估质量的监控,积极推动社会团体参与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
评估标准科学化、多样化,即对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和不同专业应设立不同的评价指标,且指标的确立要科学,这样才能保持不同高校的个性及特色。在我国,由于存在不同层次的学校其经费投入也不同的差别,不同类型学校(文、理)其生均设备费也不同的差别,所以不应该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应该按照高校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确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同时,制订相应的学科和专业的评估标准,加强对学科,尤其是专业的评估,这对我国扩招后如何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过程的再评估
除了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之外,还要对评估本身作第二次评估,即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过程的再评估。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可以杜绝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独立的评估机构,现有的评估机构几乎都是从属于政府部门。评估人员和评估程序都是由国家和政府来选定,造成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无从考证。所以,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监督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如美国就十分重视对鉴定机构的再鉴定,并于1996年成立了全美唯一的从事高等教育鉴定机构鉴定的非官方组织——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HEA)。目前,地区性鉴定机构、全国性鉴定机构中的5所,专业鉴定机构中的42所通过了CHEA的认可[2]。可见,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化、理论化建设
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化包括评估组织的专门化和评估人员的专业化。评估组织的专门化是指,应该建立专门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尤其是中介或民间性质的机构,充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人员专业化是指,应该加强对从事评估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注意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评估道德,在评估时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高等教育评估,尤其是高等教育元评估理论的研究。目前国外对高等教育元评估的理论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注重加强元评估。但是我国却缺乏对高等教育元评估的研究,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科学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建立。因此,需要高等教育评估人员不仅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更应从理论层面上加深研究,从而使高等教育评估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更加有利地指导高等教育评估的实践。
5正确运用与看待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
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拨款等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也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参考,对高校调整自身行为起到方向性作用。所以,评估结束后,应该公布评估结果。但是,应该清楚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排出名次,而是为了提高质量。如对于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众多版本的大学排行榜,政府、学校、社会和个人都应该理智分析,正确对待,力求既不轻视,也不唯上,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总之,中央和省级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社会的民间评估、高校内部的自我评估应该形成合力,共同构筑一个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平台,充分发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借助多维的评估网络促使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
[2]毕家驹.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探讨[J].医学教育探索,2003,(1):30.
[3]汪辉.日本高等工程教育的质量评估机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