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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录取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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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录取配额管理

[摘要]美国高校在新生录取时,必须为少数民族学生留出一定的“配额”。这项根据“平权措施”所执行的录取倾斜政策,虽是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一项重大努力,在实践中却一直受到各不同利益团体的争议。确定高校招生政策倾向的标准,必须参照现实补偿性、司法可诉性以及公开透明性三项准则。

[关键词]美国高校;录取配额;教育公平

Abstract:Whileenrollingstudents,theAmericanuniversitiesandcollegesmustsetasidecertainquotafornationalminoritystudentsaccordingtothe“AffirmativeAction".ButthepolicyhasbeenreproachedandcensoredbytheAmericancourtallthetime.Todefinethecriterion,itneedstoconsultthreeprinciples:compensation,appealandopen.

Keywords:Americancolleges;matriculatequota;educationalequity

美国的高校是自治法人,其学生录取是基本上自主的,但这并不等于政府忽视社会公正的基本职能,在学校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美国政府就会以特定的政策来维持社会的和谐。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高校招生“配额”(quota)制度。鉴于民权运动的发展,美国约翰逊总统1965年签署了著名的“平权措施”(AffirmativeAction),对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拨款的机构和企业提出要求,即在雇用职工时不仅应当抵制种族歧视,而且还应当对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等少数民族留出工作“配额”。在教育领域中,这项政策也要求大学的学生录取同样为上述少数民族学生留出“配额”。那么,这种“配额”招生制度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一、招生“配额”与教育公平

“平权措施”最初可追溯到1866年美国的《民权法》,这部为保护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的公民权而制定的美国第一部民权法规定了联邦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签定合同的权利”(即谋生的权利)。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再次肯定了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对公民应享有那些具体的权利没有作明确的表述。1941年,罗斯福曾签署了第8802号总统行政命令,禁止那些接受联邦政府国防合同的私营企业实施歧视性的雇工政策。这一命令开创了联邦政府利用经济手段抑制种族歧视的先例。1965年,约翰逊为执行和实施1964年的《民权法》颁布了第11246号行政命令,全面推行了少数民族的权利补偿措施,要求所有接受联邦政府商业合同的公司或机构必须执行联邦政府的“平权措施”,以保证所有的申请人或就职者在应聘期间不因他们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或民族血统而受到歧视。“平权措施”(或译为“肯定性行动”)一词因而得名。

尼克松政府期间继续推行“平权措施”,从而使其影响逐步扩大。劳工部于1969年制定了一项名为“费城计划”(PhiladelphiaPlan)的政策,由此也开创了后来引起极大争议的硬性“配额制度”,也就是后来的合同“预留”模式,即将政府合同的一部分预先留置(set.aside)。劳工部的有关规定是:公立大学在招生时,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学生;政府部门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员;一定比例的政府商务或工程合同应当优先给予少数民族或女性投标人。此外,凡是接受联邦政府资助以及所有与政府签订商务或工程合同的私营企业或私立大学,都必须提交一份“平权措施"计划,说明该企业或大学现有少数族裔雇员数量以及打算在多长时间内使少数民族雇员达到一定比例,否则就无法得到联邦资助和合同。

“平权措施”在各学校的实施情况也是较为复杂的。以密执安大学的入学政策为例,大学关于录取“配额”的方案通常是:在学业成就的基础上,大学规定了申请人的总评分为150点。其中特殊才能最高可获5点,密歇根州居民获10点,校友的子女获4点,社区服务得5点等。可是非裔、西裔、印第安裔,学校自动给每一申请人加20点。考核的满分虽是150点,但申请者若得到100点以上,便获得了录取机会,就此100分而言,少数民族学生实际上是得到20%的优待加分,并享有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的权利[1]。

“平权措施”对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的确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980年,美国教授中黑人、印第安人、亚洲人和讲西班牙语的人总共是4万人,而1997年已达到6万人。尽管他们所占的比例依然不大,但这种变化显然是可观的。学生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人们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园里发现,4.3%的学生是黑人,而他们在15年前只占总数的3.5%。由于“平权措施”的实施,已有1.5万名黑人学生毕业于美国学术水平最高的25所大学[2]。

二、司法审查与“配额”之争

20世纪60年代黑人运动高潮之后,70年代白人以“反向歧视”为由而推动的政策“反弹”渐成气候,这使得美国高校关于学生的平等教育权问题更为复杂。1971年,白人学生马科·德夫尼斯(MarcoDefunis)首先向“平权措施”发难。其入学分数比所有进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黑人学生都要高,却没有被录取。他认为,为迁就黑人而降低学校遴选标准则是对其他的合格白人的“反向歧视”,遂以此为由向联邦地方法院控告华盛顿大学。地方法院判决敦促华盛顿大学录取该生。华盛顿大学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向华盛顿州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巡回法院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定该生必须退学。德夫尼斯于是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虽然感到高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应有种族的分类,判定华盛顿大学录取德夫尼斯,但又认为大学应该照顾那些来自较为不利的家庭背景的人[3]。

1978年的“贝克案”再次引起了有关“配额制”的震动。贝克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但该医学院根据“平权措施”,预留了16%的名额用来录取那些少数民族背景学生,贝克连续两年申请,都未能被录取。当他发现在通过留用定额名额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有些人的成绩并不如他,便控告学校定额录取少数民族的政策侵犯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原则,构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加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先后受理此案,裁定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但依然未要求学院录取贝克。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满,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与上述法院恰恰相反,裁定医学院的入学录取定额制度合法,但又裁定贝克入学。此案的矛盾判决,无疑是在模糊着美国的“平权措施”。

2003年的“密歇根大学案”终于使学生的教育权利保护问题有了明确的司法界限。密歇根大学被誉为美国“最好的公立大学”,大学也一直将种族因素作为录取新生的参考。凡非洲裔黑人、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原住民学生,可以加20分后参加排名。1997年,三名白人学生成绩优异但未被密歇根大学录取,他们遂以“种族歧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控告法学院在招生中优先录取少数族裔学生和本科生院给少数族裔的考生加分的做法,涉嫌违宪[4]。美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赞成、4票反对裁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招生时保障给予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一定录取比例的做法,符合政府促进生源多元化的目标,也不违反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同时,该法庭也以6票赞成、3票反对裁定,密歇根大学所使用的计点式招生政策是违宪的,即本科生院在招生时给少数族裔考生加分的做法应予取消。这次判决最高法院以微弱的优势巩固了“平权措施”,意味着全美各大学今后将可继续依据平权原则招生,至少在法律上,平息了教育平等问题的争议。可以说,本次的最高裁决继续维护了“平权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种高校录取的“配额”与公平问题呢?

事实上,若从长远来看,鼓励部分少数族裔接受高等教育,将有助于美国社会更加多元化,对美国社会的发展应当是有利的。美国高校招生实施“配额”的现实条件也在于,非洲裔和西班牙裔子弟由于历史原因、家庭条件、资源分配和社会结构等的影响,与白人等其他族裔相比具有天然的劣势,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如果在完全相同的标准下进行教育竞争,这些少数族裔整体素质的提高势必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美国社会的种族和谐。像密执安大学这样的著名学府,申请入学的学生相当多,如果没有相应措施保障少数族裔的入学机会,整个校园就无法显示美国社会的多元文化。美国不少大学优先录取少数族裔学生的措施同时也是在弥补过去族裔不平等所留下的社会问题,让基础稍差的少数族裔学生有成功的机会,所以不少的白人对政府推行“配额制”也是持理解态度的。此外,美国一些人士也指出,虽然少数民族学生有法定的“配额”,美国白人学生所享有的其他“特殊因素”也很多,特别是录取中名目繁多的“特招”,如优先录取在运动、艺术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白人在这方面受惠的实际比例要大大高于少数族裔学生。如果对美国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进行全面检讨,那么这些特殊优待的招生政策都应列入其中。

总体而言,“平权措施”之所以能在美国长期得以推行,并非来自于中央政府的强权,而是反映了人们希望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基本愿望,通过给黑人和其他少数种族社会机会,借以纠正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与失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相对的公平。

三、相对公平的基本准则

实际上,任何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或实施,毕竟都只能体现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就是社会部分利益的反映。美国高校录取“配额”的现实争议又表明,高等教育的公平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平权措施”是否有实行必要的辩论,从政策实施以来几乎从没间断。不过,尽管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肯定会存在不同的利益之争,但是,要建立社会整体公正原则,还是有些共性标准值得人们去探讨。相对于我国的高考倾斜政策,我们明显能够认识到美国的这种“配额”倾斜,事实上有三项基本原则作为政策的理论支撑,即高校招生政策倾向合理性的标准必须参照现实补偿性、司法可诉性以及公开透明性这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也正是对我国政策改革的最大启示所在。

1.政策倾斜的现实补偿性

任何政策的倾斜,都绝非是无缘无故的,都必然建立在明确的政策支持目的之上。美国的高校录取政策倾斜,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上的种族歧视以及所造成的民族发展不均衡所作出的一种补偿。我国的高考招生也坚持了针对少数民族等的倾斜政策,但是,我们所存在的问题似乎更为严重。这种以少数民族“配额”为名目的招生倾斜政策明显失去了应有的原则,高校招生的政策倾斜不仅有民族方面的,更突出地表现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所享受的低分优惠措施。在中国,生活在首都、省会等大城市的少数民族学生往往能够享有更大的招生政策倾斜,而这种倾斜的补偿理由,却无从知晓,完全是政策主管部门一手操作的结果,没有向人民作出一种合理的解释。除了政策自身的利益驱使之外,经济学组织成本理论又告诉人们,恰恰是一些少数的利益集团更容易凝结成一种集体的力量,制造更强大的声势,而对多数人的利益集团而言,往往由于其过高的组织成本使得更多的人期望别人努力而自己“搭便车”,从而放弃个人利益诉求的努力。因此,我国少数民族高考招生的政策改革,应进一步增进其倾斜的针对性,有针对性地对特定弱势人群或不利地区倾斜,而不应是对整个所谓少数民族的泛泛优惠。

2.政策倾斜的合法性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法制社会的任何行政行为应当说都是法律行为,法制社会的特征就在于其任何社会政策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任何国家的统一招生制度,都不仅仅是学校的个体行为,而是一种国家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国家司法的审查检验。法制社会中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给行政相对人留下申辩的舞台,应当让社会认识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不同声音,使各种不同的立场态度,有共同的对话平台,而不应停留在一方我行我素,而另一方仅仅我“说”我素。美国高校倾斜政策对中国人影响最大的未必是政策本身,而是其政策的可诉性,这使得人们对政策的尊重理解有了内心的司法信仰。可是,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政策虽然存在很多不公平问题,人们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持,致使宪法中所明确的公民的平等问题也只能沦为空谈。实际上,任何高校招生政策的“配额”或倾斜,能否得到人们的认可或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可诉讼性。当前,一些高校在具体录取中的不法行为,已经纳入了司法诉讼的渠道,但整个国家的统一考试制度关系到社会更多群体的实际利益,更应该接受司法的审查。人们对我国高考政策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其缺少对国家行政行为的可诉讼性。相反,有了司法保障的行政行为,不仅行为的合法性增加了,更可获得社会支持的坚实基础。

3.“配额”执行的公开性

美国高校录取的标准是公开的,其倾斜政策的制定,也是经过国家的合法程序,以法案的形式命令公布,其程序与标准必须公示于众。如果说“阳光下的政策是最公正的”,高校招生制度若要保证其实施的公正,也就必须保证其制度内容的全部、彻底公开。任何政策若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其本质上就应属于人民而非政策当权者。其制定就必然要经过人民的合法程序产生,并将其标准明确向人民公布,以增强理解的基础,而不应让之成为“暗箱”政策。令人高兴的是,我国教育部从2005年推出了高校招生的“六公开”“六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制度,各地、各高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地、本学校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明确信息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相关招生信息。但是,就人们最为关心的各地高考分数巨大差距的政策问题而言,国家仍需要进一步向人们公开其政策依据。否则,无论政策制订者是如何用心良苦,都无法得到人们的拥护。

[参考文献]

[1]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07.108.

[2]时荣春.美国的平权措施与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J].世界民族,2001,(2):55.

[3]朱世达.克林顿政府在肯定性行动中的两难处境[J].美国研究,1996,(3):65.

[4]谭新木,胡晓明.大学招生维持“平权措施”[N].人民日报,2003.0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