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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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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摘要]中国和立陶宛同为转型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两国高等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从两国高等教育现状入手,对高等教育管理、投资、办学、评估、课程及大学入学考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两国国情不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内容不尽一致,但培养适应各自社会变化的高级人才的目标一致。

[关键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Abstract:ChinaandLithuaniaarethesamecountriesintransition.Thereformofthesystemofhighereducationhasbeenintroducedtoadaptwiththemarketeconomythatiscarriedoutinthecountry.Thispapermakesacomparativeanalysisonthesystemsofmanagement,investment,evaluation,curriculumandcollegeentranceexamination.Itpointsoutthatbothofthemhavethesameaimofcultivatinghigh-leveltalentwhocanadaptthemselvestothesocialchange,althoughtherearedifferencesinnationalconditionsandcontentsofthereformofthesystemofhighereducation.

Keywords:thesystemofhighereducation;reform

中国和立陶宛同为转型国家,高等教育在大众化阶段遇到了很多机遇与挑战。两国虽然国情、人口、语言、文化不同,但是都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政治体制走向民主、文化发展变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1945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两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特征相似,都是以苏联的高等教育制度为蓝本,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1年立陶宛独立后,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高等教育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高等教育体制,是两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同任务。本文对两国高等教育管理、投资、办学、评估、课程及大学入学招生考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启示。

一、两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

新中国建立初期,高等教育向苏联学习,强调教育的阶级性和党性。1978年以来,树立了全面的高等教育价值观,注重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强调个体发展的意义与价值。1945年以后,立陶宛高等教育价值观从以文化、民族性和宗教性交织一体为核心转变成苏联式的集权主义和集体主义。1988年以后,教育改革指导思想是民主、自由、平等、开放及保护与继承民族文化,在多元的价值观背景下,追求民族性、人道主义和宽容精神。当代中国和立陶宛高等教育价值观都注重个体价值的发挥,这与苏联模式倡导的过分统一与集体观念截然相反。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三级学位制,高校有大学、学院、高职高专等类型。立陶宛1991年恢复了曾经实行400余年,苏联时期被中断的三级学位制。现行学位制包括学士(第一级)、硕士与专家(均属第二级)及博士(第三级)三级,其高等教育机构有大学和非大学(学院)两类,大学培养学术型人才,非大学(学院)培养实践型人才。原academy、institution等名称的机构于2000年被划分到大学这一类型,college归为非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层次上,立陶宛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留了苏联时期的专家资格称号,体现了东欧转轨国家的特点。类型上,立陶宛高等教育机构分工明确,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定位。由图1可以看出,中陶两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由1989年的3.67%和27.8%增长到2005年的21%和61.7%。2006年,立陶宛有大学22所,学院28所,在校生近20万人,人数是10年前的4倍[1],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有1867所,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2]。立陶宛独立后,由于受经济、政治等因素影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曾一度下降,1994年开始逐步回升,1996年以来增幅较大。而中国高等教育规模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度呈快速发展的态势。

二、两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比较

1.管理体制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两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呈现出权力下放,由中央集权向分权方向发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特点。中国高等教育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措施,基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状况,形成“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省级管理为主”的新管理体制,使高校成为面向社会独立办学的实体[3](P472),但当前中国高校、社会、政府之间关系中尚存许多需要调适的问题,如中央政府下放部分权力,省级政府又有了新的地方集权的倾向;社会参与办学与管理的底气不足,高校自主办学力量薄弱,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4](P98)。立陶宛由前苏联的国家统一管理转变为地方管理,这在《科技与高等教育法》(1991)、《立陶宛宪法》(1992)、《高等教育法》(2000)中都有明显体现。《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拥有自治权、学术自由权和经费支配权等,并为社会负责[5]。当前立陶宛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如维尔纽斯大学作为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其根深蒂固的学术自由、学术自治观念与政府部分条令限制大学自治存在着种种矛盾。

2.投资体制

长期以来,教育被认为是公益事业,政府一直是教育投资的主体。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趋势,两国均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高校经费完全由政府拨款的局面。中国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已经形成政府资助、学生交费、学校筹措的多样化经费来源结构,但目前存在社会的投资比例过低,学生缴纳的学杂费过高的问题[3](P86)。立陶宛独立后高等教育经费面临着严重的困难。政府首先提出了学生的学费问题,2000年《高等教育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引入了更多的筹集资金的方案,如科技教育部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签订学生学费的合同,高等教育机构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等。虽然社会上对高校收费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但目前立陶宛政府仍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公立高校有一半全日制学生可以获得政府资助,大多数夜间和业余学习的学生交全额学费,非公立高校学生交规定的学费[6]。针对高等教育经费短缺问题,拓宽经费渠道,提高投资的效益和效率,是两国的共同之处。

3.办学体制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两国办学体制都出现了多元化倾向。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开始恢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2002年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办学。到2006年,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0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各类注册学生93.9万人[2]。立陶宛私立高校1999年才获得国家法律认可。2002年,立陶宛私立高等机构学生人数仅占全国大学生数的4.5%。2006年有私立大学7所,私立学院12所,学生人数相当少,至今发展规模还比较小[7],而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较为迅速,已具备一定规模,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4.评估体系

中国从1990年开始对高校进行试点性评估。目前已经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政府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中央和省级两级评估制度已经建立,同时,民间教育评估机构和一些重点高校评估机构相继而生。2004年正式成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评估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立陶宛在国际合作项目和欧盟资助重建项目PHARE的资助下,国家教育科学部相继成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和国家考试中心,与此同时,高教机构自评和外界专家评估结合起来,大学和高教机构成立了委员会、理事会和专家组等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8]。

两国不同点在于:一、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中国由政府负担经费,具有保障性和持久性,而立陶宛则是由国外资助,具有不稳定性与间断性。二、评估机构设立的外在推动力不同。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扩招后,针对大众化引发的质量问题,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高校评估逐步走上正轨。而立陶宛设立评估机构是国家为了向欧洲国家靠拢,积极提高本国教育质量的举措,同时也是欧盟实施资助计划的结果。

5.课程体系

两国都在调整高校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改变计划经济时代专业面狭窄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倡拓宽专业面,培养适应市场经济的通用人才。中国高校课程体系1994年以来逐步走向多样性。立陶宛独立后在体现欧洲文化价值的理念指导下,以民族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为导向,进行课程改革[9]。两国面临的共同任务是求得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和谐。

在中国,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系统地进行社会思想教育的主渠道。1949年以来高校政治课经历多次调整。2005年高校“两课”由7门必修课调整为4门,并实行全国统一教材[2]。1989年,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成为第一所拒绝教授马克思列宁主义等政治必修课的大学,开始教授西方哲学、立陶宛史及世界史[10]。之后其他大学也纷纷效仿,取消马克思主义课程,代之以公民教育和宗教教育。1991年圣·约翰教堂由维尔纽斯大学接管,教堂重新成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家园[10]。

6.大学招生考试制度

1952年中国高考制度的建立,既受传统文化中大一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古代科举考试传统渊源的影响,并受到抗战初期统一招考的启示,同时也是考试制度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所致[11]。1977年中国恢复国家统考,目前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入学人数的变化,大学入学考试由单一的全国统一考试,开始逐步试行既有统一考试,又有省级自主命题的改革。长期以来,立陶宛各个大学自行组织考试来录取新生。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后大众化阶段,大学招生考试制度开始由“放”到“收”,各大学联合起来进行招生考试成为主流,并于2001年成立国家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考试。这种由大学联合起来建立国家范围内的认可制度的做法,客观上促使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走向了不同形式的联合,成为立陶宛逐步建立国家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体系的最初推动力。为了在波罗尼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立陶宛加快了实施国家统考的步伐。总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陶两国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都可能朝统一考试为主,兼顾多样的方向发展。

三、启示

两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许多差异。首先,两国都曾有过苏联高等教育模式的经历,在相似的社会背景下,当前都十分重视高等教育发展,把它放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不同的是,中国近20年来高等教育规模稳步发展,立陶宛独立后一段时间内由于经济因素,高等教育发展曾出现滑坡。

其次,两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强调减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当前都存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校与政府的关系至今影响当今政府部门处理与高校的关系,以及高校办学自主权未真正落实等问题。办学体制都出现了多元化倾向。立陶宛政府未能大力放开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其持观望态度,加之科技和教育部提高质量和对资格认证进行严格控制,至今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还比较小,是波罗的海三国中发展较为缓慢的国家。相反,中国政府大力鼓励民办教育发展。这与两国文化传统分不开。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开了私人办学的先挥,而立陶宛历史上没有私人办学的先例。

再次,在教育投入上,两国不再把教育经费投入当作“福利性”投入,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单一的投资体制,实行多渠道筹资的投资体制。两国投资体制的变革符合世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趋势。

第四,两国重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如在评估体系、课程体系以及大学入学考试方面进行不断改革。立陶宛在政治完全西化的同时,高等教育努力实现波罗尼亚宣言中的条款,以期在欧盟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外在的推动力促使立陶宛加强质量监控。中国在扩招之后,高等教育机构面临诸如师资、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如何提高教育质量也成为核心问题。

总之,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中国和立陶宛相继进入社会转型时期,政体、历史、国情、文化不同,改革具体目标不尽一致,但培养适应各自社会变化的高级人才的目标一致。两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在保留各自特色的同时,取长补短,加强合作与交流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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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id=1532&PHPSESSID=b240be7452096cffe2600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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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海峰.高考改革的统独之争[J].校长阅刊,2007,(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