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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障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的公正。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参与主体必须具有公正意识,教育政策内容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
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研究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之一。[1]教育政策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人们除了从政策学角度分析教育政策外,广大的学者还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来分析教育政策,伦理学视角是近几年来人们分析教育政策问题采用的视角之一。
一、教育政策公正的内涵
公正是伦理学的重大问题之—,这个概念涉及的范围很广,它既是法学概念、政治学概念又是伦理学概念。在伦理学中,公正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办事公平正直、坚持真理、合乎情理、不存私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体现人们的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2]所谓教育政策公正,就是指教育政策要保证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保证受教育者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说,教育政策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保证公正: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的分配、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分配和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一)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
教育是促进人发展的一项社会活动,并且国家规定适龄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政策作为国家为教育事业制定的行为规则,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学权利。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起点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发展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
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受教育者作为平等的发展个体,理应享有相同的发展条件。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过程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让每个受教育者在受教过程中都享有公正的发展条件。
(三)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其最终的培养质量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评定。在评定中,每个个体都应该接受相同的评定标准。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认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结果的公平。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获得相应的发展水平,在同一标准下获得资格的认定。
教育政策的公正涉及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个方面。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利益,让受教育者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需要和实现受教育者的最大限度的发展。
二、教育政策公正的实现途径
教育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为准则。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我们首先要保证政策制定参与者的参与公正,其次要保证政策内容的公正。
(一)参与主体的参与公正
政策的制定是一项繁复的工作,目前,中国的政策制定比较关注民主性,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策的制定。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其发展状况将直接决定国家的未来。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利益相关人员的参与,只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加政策制定过程,政策的出台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
人都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考虑问题,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必须保持一颗公正之心,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从多方面考虑问题,争取为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参照意见。
(二)政策内容的公正
教育政策是人们进行教育活动的行动指南,公正的教育政策有利于教育活动的公正。为了保证教育政策内容的公正,政策制定者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追求同质的平等,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同质的平等观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相对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平等的观念也日益有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现在,差异的平等观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差异的平等观承认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只要个体能获得适合自己的发展就是真正的平等。这种差异的平等观让人们对平等的认识向前迈了一大步。
教育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平等原则,以便实现政策目标,发挥政策作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同质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差异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条件和结果。
2、补偿原则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育政策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助推器,是社会和谐的安全阀。教育政策应该以公平作为自己的目标,保证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阶层之间的相对公平。[3]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教育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教育政策应该考虑这些不平衡的现实,遵循补偿原则。补偿政策是政府对处境不利人群(弱势群体)实施的特殊政策,其目的是使其在原则上享受与别人同样的教育权。[4]
(1)城乡之间
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明显快于乡村的教育事业,有的城市正向教育现代化大力迈进,而一些乡村地区连基本的入学率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教育的大力发展了。我国的教育政策长期以来以城市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没有考虑广大农村的现状,让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雪上加霜。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对农村的关注,补偿农村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让农村的孩子们获得同样的教育发展机会。补偿原则的遵循可以用政策来弥补自然存在的差异,这也是政策的作用之一。
(2)区域之间
我国的经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快于西部内陆地区,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就相应地造成了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地区的教育事业经费充足,可以吸引优质的师资力量,其教育质量明显优于西部地区。教育政策在制定中总是“一刀切”,有些政策对东部地区有利,对西部地区就是揠苗助长。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适当地补偿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种补偿是为了教育的公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3)阶层之间
阶层是社会人群的一种人为划分的结构,它反映社会人群的社会地位、资本状况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内部因为收入、财富、权力差异等原因而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阶层之间的教育。有些人竟然利用权或者钱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易,谋求教育资源的最大化。
为了教育的公平,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阶层之间的差异,补偿社会弱势群体。高校中关于贫困生的一些政策可以说是补偿原则的表现,这些政策让贫困生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保障了他们的学习权利。
公正是教育政策的伦理诉求,只有公正的教育政策才可以真正地发挥政策应该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促进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的参与主体应该保持公正的意识,力求制定公正的教育政策。
参考文献:
[1]袁振国.教育政策分析与当前教育政策热点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1(1):29-32.
[2]施修华.学校教育伦理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99.
[3]刘晓.构建以公平为目标的教育政策[J].教育与职业,2005,(13):4-7.
[4]孙彩平.教育的伦理精神[M].太远:山西教育林出版社,200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