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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平等”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美好愿望,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教育平等是社会平等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应切实贯彻教育平等的理念。
[论文关键词]平等;教育平等;社会平等
教育平等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及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概念,教育平等的实现受社会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现状的制约,离开社会发展的现实抽象地谈论教育平等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教育平等之所以成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因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
一、教育平等的内涵
关于教育平等的含义,袁振国主编的《当代教育学》认为,包含四个要点:第一,人是目的又是手段。人受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它另一个最重要的目的是个体自由和谐的发展,只有在发展社会的同时尊重每一个体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才符合教育平等的原则。第二,教育权利平等原则,这里所谓的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权利,是相对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而讲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第三,机会均等原则。良好的教育制度,乃是使每个人有均等的入学机会、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均等的待遇、有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第四,差别性对待原则。由于教育的效果会因受教育者个体的天赋与机遇而不同,机会均等不可能机械地实现,所以要实现教育平等必然需对每一个个体提供不同的教育待遇。差别性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使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获得最大利益。
当代著名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对教育中的“平等”作了界定,指出了三个条件:首先,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的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其次,平等在教育过程中表现在对待上。也就是说,可以考虑各种不同但都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来对待每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情况。再次,在制定和施行教育政策时应列入一些措施,促使入学机会更加平等,进而使学习成就的机会更加平等。在这一意义上,平等被视为一个目标而追求。
那么,何谓教育平等?到目前为止,虽然人们对教育平等的看法有诸多不同的视角,但对其基本内涵有了较一致的认同。教育平等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方面,即教育的平等与平等的教育。教育权利平等(教育的平等)是教育平等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平等是相对于政治和经济而言的平等,是“平等”的外延向教育领域的延伸,其基础在于社会政治制度。它从“质”上规定了人们受教育的可能性,是教育平等在形式上的体现。因此就教育的平等这一形式来说人们基本上都已享有了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即平等的教育,是相对于不平等的教育而言的,是“教育”内涵的深化。教育机会是指对个体在受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诸种条件的总和,其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有注重均等的特殊意义。“教育机会均等”这个概念的含义是:“社会的责任是想尽一切办法,保证使合适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均等地得到质量均等的教育条件。”它的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是教育平等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内容。
二、教育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教育平等作为社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是一个交叉性学科所探讨的问题。从法学视角来看,教育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它主要是指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从教育学视角来说,它主要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教育平等主要是指社会制度如何合理分配每个人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即每个人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是合理的,就是指每个人在教育中合理的平等表现在哪里。
这些界定都是立足于本学科的立场来认识教育平等的,在2000年召开的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上对教育平等达成的共识:教育公平要受其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的双重制约,教育公平只是社会公平的一个子系统,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社会阶层、人口发展等外部因素制约着教育公平。而所谓的教育公平只是相对的,教育公平并不等于绝对的平均,真正的教育公平必须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允许非基本教育权利、非公共教育资源方面存在不平均,绝对的教育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教育公平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有所变化,所以教育公平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区域的概念,因而会议将教育公平界定为: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
三、结语
“平等”是一个对人类充满了诱惑的字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也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之一。教育平等是社会平等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追求教育平等的历史源远流长,孔子在两千年前就提出了“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一句话道出了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这些可以作为中西方追求教育平等的先声。文艺复兴时期、早期的乌托邦教育也追求人性的自由、平等。所有这一切还只是把教育平等作为理念来追求,真正把教育平等作为一种实践来追求始于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
“平等”作为人类的理想,更多地是指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法国哲学家西蒙娜·威尔这样理解平等:“平等是人类灵魂必然需求。它由公众的普遍的、确实的承认构成,并由制度和习俗真切表示,等量的尊重和努力属于全人类,因为对人类的尊重就应如此并不分等级。”“而人除了可以有尊严上的平等(不因种族、性别、民族、信仰等而有高低贵贱之别)以外,任何涉及到有限资源分配上的完全平等都是不可能的。人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的存在使得任何平等都变为不平等,绝对的“教育平等”实际上也是无法做到的,只能是人类的美好理想,“完全的机会均等只有当全部差异性的校外影响被废除时才能实现”,机会均等只可能是一种接近,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类似数学上的“渐近线”,无限接近,永远也不可能与数轴相交。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平等是相对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对“教育平等”的不懈追求,“机会均等的理想是正义的,问题是如何公正地实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