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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问题
首先,在基础教育领域,适龄学生并没有百分之百的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一方面小学和初中的适龄学生入学率还没有达到100%,2003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另一方面初中辍学率还很高,2001年这一比率达到了3.12%。其次,在高等教育领域,没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各地区划定的高考分数线的不一致,使不同地区的学生面对同一张考卷,跨入高等学府的门槛却不同。如2004年,山东省高考分数线,文科重点线600分,理科重点线606分;而吉林省的文科重点线为501分,理科重点线为492分,两地高考分数线相差百余分。另外,由于高校收费过高,也同样使许多学生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再次,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机会不公平。这里的弱势群体包括贫困学生、女性、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女童和流动人口子女。偏远地区尚存的男尊女卑的观念造成了女童失学率远高于同龄男童。而那些随父母一起进城的儿童要么由于缴不起昂贵的“借读费”而沦落到“民工学校”,要么干脆失学在家。我国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达1982万,其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有9.3%处于失辍学状态。
1.2教育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讨论。客观方面主要指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在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中,投向不同地区的比例是有很大差别的,总体来看,投向东部地区的教育资源最多,中部其次,而西部最少,投向城镇的教育资源要比农村多,有数据显示,这一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主观方面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能平等的对待不同的学生。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有选择性的提问一些学生而冷落另一些学生,或在任命学生干部、评选三好学生以及编排座位时给予某些学生特定的“照顾”,这些行为都会直接导致教学过程的不公平。
1.3教育结果的公平问题
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最终都将体现在教育结果的公平方面。我国存在着教育结果不公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资源投入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教育质量不同。突出表现在西部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中、东部地区,贫困地区的教学质量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其次,女性学业成功率低于男性。尤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入学率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逐步降低。再次,不同家庭环境的学生成功机会不同。父母的职业、文化程度以及家庭的经济条件都是影响学生成功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来自干部家庭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学生,他们学业成功的机会要比来自农民家庭的学生的学业成功机会高得多。
2教育公平的内涵
《辞海》对“公平”是这样定义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种表现,是一定社会给予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当时、当地各层次公共教育资源的一种教育发展状态。事实上,教育公平应至少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
教育权利平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已经列入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教育的法权的平等;二是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三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主要包括入学机会均等、受教育过程平等、三是学业成就均等。
3对推进我国教育公平的建议
3.1财政支持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我国实行的是科教兴国战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把教育放在了重要地位,但是,与此国家战略不符的是,我国教育经费的增长却明显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在这样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中,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例如,在我国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对于高校的拨款增长最快,高中次之,义务教育最少。“九五”期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对普通高校拨款增长最快,从1995年197亿元增至2000年的504亿元,增幅为155.8%;对普通高中的拨款从1995年的71亿元增至2000年的159亿元,增幅为123.9%;对义务教育的拨款由548亿元增至1085亿元,增幅为98%,明显低于高中的增幅123.9%,更低于普通高校的增幅155.8%.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尤其是加大对义务教育和弱势群体的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增加经常性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力量,由国家遵循公平原则,对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3.2调整教育评估体系,促进教育过程的平等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精英教育,导致了学校分等级,学生分好坏,单纯追求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英教育已不能满足全面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将以精英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教育评估体系转变为以素质教育为主要目的的评估体系。在新的评估体系的促进下,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改善教育行为,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3.3完善教育法规,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给予了保证,但是这些法律尚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程序性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在很多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户籍制度就对目前大量出现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造成很多阻碍。必须尽快调整这些与教育公平发展不适应的环节,构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教育法律体系。另外,应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带头,加强执法力度,适当增加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干预。
3.4实行终身教育,促进教育结果的平等
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这种教育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学校教育资源的制约,在学生入学、受教育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在以后的生活中很难得到补偿。而实行终身教育制度则要求建立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的教育体系,即使学生的前期教育不充分,也可以通过以后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得到补偿,使最终的教育结果公平化。
参考文献
1马和民.新编教育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程方平.中国教育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摘要促进教育公平是全面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教育不公的现象,在某些领域还很严重,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分析了我国教育公平现状的基础上,对推进我国教育公平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教育公平市场经济教育权利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