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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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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机会

一、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人人都能上大学

按照美国著名高等教育理论家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论”,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开始进人大众化发展阶段,但立足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实际国情,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能力目前还不足以使所有人都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比例平等的原则,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选拔制度择优录取。这是在不能完全满足人们高等教育需求的现实状况下一种较为公正的遴选办法,而且这种选拔制度目前来看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给优秀者以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他们更好地就学成才。这种机会均等的原则,帮助他们通过提供的教育机会向上攀升,取得与其才能相应的学位和岗位,虽然这种机制不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但在中国人口众多的背景下,“优胜劣汰”可以更好地调动和发展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机制,进而达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作为一种社会理想,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是世界各国多年来一直追求的目标。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宣告:“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基本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具体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而言,希望高等教育实现从入学、教育过程到学业成功全方位的均等,并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使人们获得经济待遇和政治地位的均等,进而消灭社会不公。换言之,机会均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伦理规则,它确保在追求成功的旅途中人人平等。但也需要为获取这种机会均等的权利付出代价——激烈的竞争。然而在现实中,人们不难发现,不管怎样扩大教育机会,面对激烈的竞争,无论在入学方面还是在学业成功方面,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事实上,只要存在经济的不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就无法真正实现。因此,那种试图通过教育机会均等来实现社会平等的观点,短期内恐怕难以兑现。进言之,如果不通过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那么,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尤其是高层次教育机会的均等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国情,完善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尽可能地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最大程度地促进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盲目地接受所有人都进入这一领域,使所有人都能上大学。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教育机会均等并非指全国人民都受同等的教育,都从小学、中学升入大学,而是国家以最公平的方式,使人民凭其禀赋及能力,而受到一种适合其才能与需要的教育。

然而,对于因各种限制尚无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者,国家或部门应该通过其他途径给予受教育机会,以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对于条件落后的地区,国家资源配置和名额分配应该有一定的倾斜,以达到一定条件下的基本平衡,保持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人人都去上大学

总体而言,“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两个方面,而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教育民主化的核心内容。教育权利的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表明,社会可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需要采取补偿性原则。在现代教育体制中,接受高层次教育是人的非基本权利,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同时实施补偿性举措。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是相对于人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主要是指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均等和发展潜力的机会均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入学机会;每个人遵循平等的竞争规则;每个人在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每个人有平等的学业成功机会。

由上述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质是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为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并使每个学生的潜质与才能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但“机会均等”并不是指每个人都是(或者说应该是)平等的。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指每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权利通过竞争去获得成功。在我国国力目前还不足以支撑普及高等教育的现实情况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并非是搞绝对的“平均主义”,不分类别、不分层次地将所有适龄人口都纳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并不是要求人人都去上大学。

在这一点上,高等教育阶段的机会均等是与义务教育阶段有本质区别的。目前,接受义务教育已经是我国所有适龄人员的基本教育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且政府有责任使所有适龄人口都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特殊情况下甚至需要强制执行。人们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是完全平等的,包括教育年限、教材及升学等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接受高等教育而言,人们仅仅是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竞争机会,能否真正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需要通过公平的竞争进行选拔,只有达到某一条件或水平时,才有可能享受到这个权利。

三、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人人都上一样的大学

知识经济的兴起,信息社会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使得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成为各国竞争的核心因素。当今任何发展中国家想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升本国竞争力,必须具有丰富的人才储备资源,更重要的是具备提供各方面优秀人才的培养机制。

竞争是各个层面的,需要的人才资源也是不同类型的。就此而言,平等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来参与这场竞争和获得最后的胜利。因为竞争可以消除权利垄断,从而保护个人自由。与此相适应,高等教育机构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有的注重培养研究型人才,有的注重培养技术型人才。在我国,今天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立私立高校、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同等法人地位,并还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社会竞争地位。同时,学校层次的划分不能以其办学的主体及资金的来源渠道为标准,而应该以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专业特色、教育质量、就业比例等要素为划分的依据,而且各学校之间也应该以这些本质性的教育要素为依据展开公平的竞争,包括生源的竞争、政府财政拨款的竞争及其他社会资源的竞争等。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改革,端正人们的判断标准,更新人们的教育观念,给学校真正公平竞争的平台和机会,消除社会对个别教育层次的歧视现象。

社会分工形成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不同的职业,而从事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较高的职业需要较高的受教育程度,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较高程度的教育机会毕竟有限,并非人人都能得到,只有那些在考试选拔、教育分流中居于优胜地位的人才能获得享有较高程度教育的机会。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也是分层次的,根据不同能力进入不同的教育层次正是教育机会均等的体现。如果忽视人们之间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使所有的人都进入同一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甚至接受实质上相同的高等教育,这不仅是一种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一种现阶段教育机会不均等的表现,将会严重危害优秀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而且,社会的职业需求也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它要求高等教育系统为社会培养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就此而言,片面地理解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机械地要求人人都上一样的大学,接受同样的高等教育内容,不仅有悖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悖于国家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旨归。

教育目标的核心是培养和选拔适应社会需求的多种类型与多样规格的人才,而这只有通过合理的教育分流才能真正实现。高等教育分流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兼顾社会发展、个人发展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三个方面的需要与条件,要针对高等教育对象、高等教育任务和高等教育资源三个方面分别给予合理分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高等教育分流也正在逐渐步人科学、规范的轨道,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分流的成功经验,逐步形成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需求的公平有效的分流机制。如美国高等教育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建立了高级专门人才按水平、按志趣、按要求分流的机制:其一,在处理目标冲突时,构建合理的分流结构体系,统筹兼顾多方利益。美国的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相互竞争,彼此抗衡,各取所需,各显其能。其二,美国3000多所各级各类的高校在激烈的竞争中,各展所长,各司其职。其三,美国高等教育分流主要有五种形式:外分式、内分式、交替式、参与式和沟通式。分流形式与分流时机紧密相关,各类分流形式相互配合,并且可以在一次分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流、三次分流。其四,分流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公平与培养人才的成效。美国高等教育分流标准的公平性与有效性集中体现在美国高校的招生政策上,三类高校的招生标准层次有别而又客观合理。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机构等。我们应注意吸纳并借鉴美国高等教育分流的成功经验:首先,政府要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适当扶持非正规高等教育,逐渐增加对非中心城市和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考虑各地方的实际需要,增设地方性大学,以实现区域经济与教育的协调发展。其次,我国各层次高等院校应当学习美国的经验,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合理定位,找准自己的立足点和最佳的发展空间。每所高校都要做客观全面的分析,明确自己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在同层同类学校中的能级和特色。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流目标,共同形成一个合理优化的分流结构。再次,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分流形式,使学生能够自主灵活地接受高等教育。最后,美国高校录取新生标准注意综合多种因素,具体包括申请者中学所学课程与学业成绩、统一入学考试成绩、特长与兴趣、个性等状况(推荐信),以及其他标准。我国也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高考制度改革,制定出科学的分流标准,并完善相关的审查制度,在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努力推进机会均等,这对于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教育机会苛求均等,是使每个人的潜能,尤其是来自各种不利阶层、劣势群体的人的潜能都有机会开发出来,从而最终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方人群的社会地位。因此,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并非苛求所有的人都上一样的大学,而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获得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受教育机会,进入适合自己才能的教育层次,将来参与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工作之中,为社会的进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人人都只在青年期通过高考上大学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现代终身教育理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积极倡导、大力推广和普及下,已作为极其重要的教育理念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且深入人心。现代终身教育的基本理念是:提倡“教育应贯穿人的一生”,主张“学校不应成为年轻人的专利”,它更强调未来的国民教育体系应是连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以及贯穿人的幼儿期、青少年期、成人期和老年期的一种综合而协调的体系。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1月转批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做出了“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的重要决策。这不仅反映了中国政府锐意推行终身教育的决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创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从此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未来的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其理想是要为社会民众提供广泛而多样的学习机会,其着眼点是对人性及“人生真正价值”的培养,这同时也是终身教育的最终目标。由此人们将彻底改变传统的“一贯制”的受教育形式,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年龄段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虽然现在对高考的报考条件已经放宽了限制,但是并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热潮,除了正常升学的考生以外,只有少部分人冲进“高考大军”,而且由于目前高考激烈的竞争性,真正能够再次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成人并不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人们均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要建立学习型社会,就必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贯彻终身教育理念,给民众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才能切实为建立学习型社会提供保障。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继续坚持大力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等,建立起人才学习与成长的立交桥,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与非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培训机构和县、乡、村三级成人文化与技术培训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并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老年大学”,提高我国民众的文化和技术素质。此外,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作用,实施和完善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这是现阶段构建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在教育资源相对短缺条件下办好高等教育的战略举措。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并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都上过一次大学,它更侧重于使人们通过接受高层次教育更大程度地挖掘自己的潜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在适龄期通过高考进人大学校园接受了高等教育,就说明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了。在未来的学习型社会中,不仅要使每个人在任何阶段都能“学者有其校”,而且让“学者有其学”,根据个人需要随时都可以选择到合适的教育,这才是人们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最终追求鹄的。

五、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人人上完大学都一样

一般来说,机会均等并不必然意味着结果的平等。如果有很多人同时拥有相同的机会来追求成功,总会有某些人比其他人率先抢占先机。同样,通过教育选拔制度使受教育者进入不同的教育层次,是教育为社会培养不同类型与不同规格人才的一种途径,教育的结果必定是不同教育层次的人才选择不同的社会职业,进入不同的社会阶层。这是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不是教育机会不均等的表现。

教育结果的机会均等是指社会按不同个体的个性与发展潜力,使教育者获得同等发展程度的均等机会,表现为个体学习和掌握了与其他已经完成同一学习周期的毕业生同等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用这些知识和技能获得社会岗位和经济地位的均等机会。由于每个人遗传素质存在着差异性,个体生活环境有所不同,加之个体潜能与爱好亦有差别,教育结果的机会均等只能是指受教育者获得符合自身特点的同等发展程度。也就是说,要使受教育者都得到公平的发展的机会,而绝非每个人的教育结果的完全相同。教育不可能使个体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只能是对具有不同潜能、个性的受教育者给予平等对待,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平等的发展机会,使每个人的潜能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有的是为了培养更高一级的研究型人才,有的是为了向社会输送可以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型人才,所以,用一个“模子”培养出来的教育成果难以适应各种各样的社会需要,是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总之,“机会均等”是指所有人都拥有通过自身努力而追求成功、获得财富和寻求快乐的权利。但“机会均等”的含义不仅仅是“均等”,即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都给每个人提供和创造同样的条件(机会),而且是指一个人之所求或所得,与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是相当的。此外,“机会”是可变因素,它包括学校的各种物质设施、学校环境、教师的素质与态度、家庭经济状况、家长文化程度、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期望水平等各种因素。同时,“机会”也是不稳定的,因而结果就不可能是相同的。因此,由于社会背景的差异、教育分流的层次性、个人能力的高低不同,高等教育的培养结果也必然要符合社会各层次的职业需求,硬性要求实现教育结果机械式的实质均等,是与现实和社会需求相矛盾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此外,高等教育结果的体现与大学生就业状况息息相关,但待业者的受教育程度、层次及种类并不是影响就业的唯一因素,因此,单靠就业来衡量教育结果是否均等也是不全面、不科学的。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还不很成熟,在就业市场中还存在“就业歧视”的现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力量的推动,就业市场开始打破城乡与地域的制度障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和地域歧视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机制。我们认为,建立科学完备的就业市场,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努力,需要政府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氛围,需要企业拥有科学的用人观,需要个人具有合理的择业观,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培育健康的就业文化。所以,教育结果的均等只能是使受教育者得到均等的公平的发展机会,而不是使其走向社会取得社会成就的大小和获得社会认可的程度也完全相同。当然,我们通过培育现代公民文化,公平对待就业者,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政策的作用,引导大学生积极就业,也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有效途径。

[摘要]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的社会理想和目标追求,是“人人平等”理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展。目前,我国已迈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初始发展阶段,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无可讳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面对不同社会阶层共存的现状,绝对的机会均等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联系国情来理性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力求达到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基本平衡状态,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平等、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机会;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