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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企合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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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企合作教育

一、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现状

1.从校企合作的广度看,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还停留在个别的专业试点上,而绝大多数专业还是停留在传统教育模式上。既使是走在全国前列的高职院校,其校企合作教育也没能覆盖全部专业。

2.从校企合作的深度看,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仍然停留在表层形式上。虽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但专业培养计划实际上都是以学校为主制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也以理论教学为主,很多的实践教学环节还是停留在专业培养计划上,并没有得到企业的通力配合和认可。

3.从校企合作的时间上看,绝大多数的校企合作教育都是在高职院校的单方热情下,一事一议,一时热一时冷,缺乏稳定的校企合作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校企合作教育难以深化的原因

1.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完全到位

首先,中央政府、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引导、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仍然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上,还没有建立起权威的、完整的校企合作教育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具体的规则或指导手册等操作层面的东西。特别是对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行为、企业责权利如何界定,更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虽然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承诺,由国家财政拿出140亿元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地方政府还有配备资金出台,但是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职业院校的实训中心建设,对校企合作教育的资金支持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国家还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的利益。第三,各级政府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教育的组织协调机构。仅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是不够的,因为校企合作教育涉及到众多的企业,从而牵涉到众多的政府主管部门,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2.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企业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企业普遍认为,人才培养是院校的责任,企业只需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挑选人才即可。而一旦挑选不到动手能力强、操作技术成熟的人才时,企业宁愿花高薪去“挖”其他企业的人才,也不愿意与高职院校合作来培养实用的人才。第二,企业过分强调眼前的利益,还不能用长远的眼光来正确认识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因而不愿意在人力资源上进行基础性的投资。第三,企业对校企合作教育缺乏全面的认识。学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决不仅仅是企业利益的“索取者”,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者”。因为高职院校可以在人才、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企业以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从长期来看,校企合作教育应该是双赢的,而不会是以一方利益受损为代价。

3.高职院校的服务功能不健全

在推动校企合作教育的过程中,应该说高职院校是积极主动的一方。但这并不能认为高职校企合作教育难以推进,高职院校就完全没有责任。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不能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准确对接,导致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不适合企业需要,而企业需要的人才高职院校又不能及时培养。第二,一些高职院校由于自己条件的限制,还不能为合作的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第三,高职院校的学制改革相对滞后,弹性学分制还有实质性实施,从而制约了校企合作教育的灵活运行。

三、深化校企合作教育的对策

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推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构建协调、稳定、长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需要高职院校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引导、推动。

1.观念的转变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在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推动社会对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的转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需要的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深入推进,并将中央有关职业教育的精神落实到实处,真正形成整个社会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风尚。其次是企业必须认识到,积极参与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办成“百年老字号”,人才是最重要的支撑力量。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教育,不是无偿的付出,而是对企业自身未来发展的最有效的投资。

2.利益的协调

利益是一切合作的基础,高职校企合作教育也是如此。从短期看,高职校企合作教育似乎是有利于高职院校而不利于企业。因为校企合作教育的有效运行,企业肯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投入不可能立即取得经济效益,高职院校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给企业以补偿。这时,需要政府出面来调节校企双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企业以利益激励,从而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积极性。从长期看,随着高职院校服务能力的增强,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会越来越多,同时企业的人力资源效益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再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长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机制就能建立起来。

3.各方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如果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都认识到了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那么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就能够顺利地推进。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有关各方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为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首先,各级政府应成立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制定出校企合作教育的规则和具体指导手册,以规范校企合作教育行为。其次,校企双方应在各自内部先行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自一方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最后,校企双方应联合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管理委员会,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证校企合作教育行为有章可循,使校企合作教育能够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教育发展研究,2006,5.

[2]李芹,谭辉平.政府在高职产学合作教育中的角色分析.职业技术教育,2006,04.

[3]张传龄,廖克玲.当前高职院校产学研的实现途径与存在问题.教育与职业,2006,6

[摘要]本文从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现状入手,重点分析了高职校企合作教育难以深化的原因,提出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推进,需要各级政府制定规则、协调利益,需要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努力,建立起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教育现状及原因对策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