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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考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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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考生教育

1少数民族考生高考降分政策

1.1该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符合教育平等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设备、师资和教学质量相对较差。因此,少数民族学生接受的基础教育与其他学生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时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境地,这就导致了其教育起点不均等。国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的优惠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认可度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一些挑战。该政策被认为是一项“反向歧视”政策。有一部分汉族考生认为,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降分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而言是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损害了汉族考生的利益,对他们反而不公平了。

第二,强调弱势补偿。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降分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弱势补偿措施。民族地区与内地间的差距是客观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并且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消除的,这种事实上的差距导致了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因此,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的优惠政策是对因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教育上不平等现象的一种补偿,补偿少数民族学生在与其他学生竞争中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不及时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政策倾斜,他们就无法走出弱势群体圆圈,长此以往,弱势群体将不再是一小部分,那么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也将受到挑战。这将最终影响到整个国家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整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降分优惠政策,使其更容易获得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的机会,增强这一群体获得教育资源的能力,进而改变整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处境。从这一点上讲,该政策满足了更多社会成员的需要,增强了这项政策的合法性。

1.2该政策的价值选择分析

第一,从其现象形态层面来看,国家提出少数民族降分政策是基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起点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实施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的特殊政策来增加这一弱势群体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使他们真正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最终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因为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选择。

第二,从其实质性目的来看,既然教育政策是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政治措施,那么它就必然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这一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教育政策的实质目的,它是隐含在政策的不同格式的合法化的文本之中,需要我们不断地理解和挖掘。

2研究生考试中的扶持政策

2.1“双少”政策简介

“双少生”指的是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硕士生的少数民族考生。目前,享受“双少政策”的考生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报考边远省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第二类是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第三类考生是符合少数民族高层骨干人才培养条件的考生。

2.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少数民族考生扶持政策分析

作者:博士来源:未知时间:10-02-23浏览:9次

摘要:人才,尤其是高技能、高层次人才,是地区发展的最重要资源。但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等原因,与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严重匮乏,更是严重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政策,以保证少数民族考生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现状出发,分析国家颁布的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扶持政策。

关键词:价值;合法性;问题

1少数民族考生高考降分政策

1.1该政策的价值选择分析

第一,从其现象形态层面来看,国家提出少数民族降分政策是基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起点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实施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的特殊政策来增加这一弱势群体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使他们真正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最终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因为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选择。

第二,从其实质性目的来看,既然教育政策是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政治措施,那么它就必然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这一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教育政策的实质目的,它是隐含在政策的不同格式的合法化的文本之中,需要我们不断地理解和挖掘。

1.2该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符合教育平等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设备、师资和教学质量相对较差。因此,少数民族学生接受的基础教育与其他学生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时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境地,这就导致了其教育起点不均等。国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的优惠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认可度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一些挑战。该政策被认为是一项“反向歧视”政策。有一部分汉族考生认为,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降分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而言是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损害了汉族考生的利益,对他们反而不公平了。

第二,强调弱势补偿。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降分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弱势补偿措施。民族地区与内地间的差距是客观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并且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消除的,这种事实上的差距导致了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因此,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的优惠政策是对因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教育上不平等现象的一种补偿,补偿少数民族学生在与其他学生竞争中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不及时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政策倾斜,他们就无法走出弱势群体圆圈,长此以往,弱势群体将不再是一小部分,那么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也将受到挑战。这将最终影响到整个国家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整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降分优惠政策,使其更容易获得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的机会,增强这一群体获得教育资源的能力,进而改变整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处境。从这一点上讲,该政策满足了更多社会成员的需要,增强了这项政策的合法性。

2研究生考试中的扶持政策

2.1“双少”政策简介

“双少生”指的是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硕士生的少数民族考生。目前,享受“双少政策”的考生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报考边远省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第二类是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第三类考生是符合少数民族高层骨干人才培养条件的考生。

2.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2005年,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有关精神,教育部制定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下达了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级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计划达到2009年招生4700人的规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37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生源面向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先在基础培训点集中进行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硕士阶段研究生课程教学。2.3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在这两项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考生不愿意回民族地区工作的现象尤为严重。按招生政策的规定,而根据政策规定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但根据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考生不愿意回到原工作单位或少数民族地区去工作,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据了解,大多数考生都是把这类优惠政策作为自己获得硕士研究生或者是博士研究生学习机会的门槛,实现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愿望,以增加自身的“含金量”。

由此来看,如不加以及时调整和引导,这种现象将会愈加严重。必须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诚信意识。有的考生之所以没有履行协议上的回到民族地区服务的承诺,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诚信。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对我国当今的教育及全民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总结

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相对比其他地区低。如何对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公平、合理、有效的分配是一个关乎到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绝对的公平和完美的解决办法是不存在的,只能是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求得相对的公平。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实行了一系列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对少数民族考生在高校招生中给予一定的照顾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从它一出台就备受人们关注。本文就这类扶持政策展开讨论,以探求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扶持政策的价值,它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在国家扶持政策下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考生违约,不愿意回民族地区服务这一现象比较严重,希望通过加强诚信教育能改善这一现象,以真正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参考文献

[1]滕星,马效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J].民族研究,2005,(5).

[2]严梦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培训教学管理模式初探[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7).

[3]秦伟江,卫红娟.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政治学思考[J].考试研究,2007,(1).

[4]赵亚玲.高考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倾斜政策概述与现实分析[J].教育与考试,2007,(4).

[5]魏国清.一项伟大的计划引发的思索[J].今日南国,2008,(4).

摘要:人才,尤其是高技能、高层次人才,是地区发展的最重要资源。但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等原因,与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严重匮乏,更是严重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政策,以保证少数民族考生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现状出发,分析国家颁布的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扶持政策。

关键词:价值;合法性;问题